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图书馆资源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文献信息工作咨询和协调。
第三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委员以具有专业代表性的各二级学院及部门领导和教师为主,吸收学生参加。
由分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图书馆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第四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定期(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例会。
(二)听取图书馆馆长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文献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图书馆关于本专业图书资料的购置。
(四)反映师生的意见和要求,向学校和图书馆提出改进图书馆工作的意见。
(五)代表各二级学院及部门对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特别是外文书刊、数据库的选订提出意见与建议。
(六)协助全校文献保障体系的建立。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定》(粤外艺职院图〔2011〕56号)同时废止。
第六条 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