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图书馆借书证管理,保障图书馆运行秩序,提高信息资源服务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图书馆借书证分为学校发放的校园一卡通校园卡和图书馆发放的条码卡两种。
第三条 借书证办理
(一)新入校的全日制学生、事业编制教职工和流动编制教职工由学校“校园卡”卡务中心办理校园一卡通校园卡后,直接开通借书证使用权。
(二)非以上范围的读者,需要到图书馆读者服务部办理带条码卡的借书证,具体如下:
1.外籍教师、外聘教师凭人事处证明和身份证到图书馆办理借书证。办证时须交文献保证金300元(退证时退还本人)。如有关单位出具担保证明,可免交文献保证金。
2.本校临时聘用人员凭身份证和所在部门提供的证明办理借书证。办证时须交文献保证金200元(退证时退还本人)和小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如所属部门出具担保证明,可免交文献保证金。
3.校外人员办理借书证,必须由学校在编教职员工出具担保证明,并交文献保证金200元(退证时退还本人)和小一寸相片一张。
第四条 借书证的使用
(一)有效的借书证件是读者进入图书馆以及在馆内借阅文献,进行学习活动的凭证,读者进入图书馆时应随身携带,按规定使用,并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
(二)本馆发给读者的借书证只供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准涂改和私自更换照片。凡使用他人借书证者,双方停止借书权限2周。盗用他人借书证冒名借阅书刊者,按偷窃书刊论处。
第五条 借书证挂失
(一)读者持有的校园一卡通校园卡丢失后,可到学校“校园卡”卡务中心挂失。
(二)读者持有条码卡的借书证丢失后,可到图书馆服务总台办理挂失,挂失时需出示个人有效证件(工作证、身份证和驾驶证等)。
(三)挂失前所有已被借出的图书由读者本人负责归还或赔偿。
第六条 借书证补办
(一)读者持有的校园一卡通校园卡丢失后,可到学校“校园卡”卡务中心补办。
(二)读者持有的带条码卡的借书证丢失后,可到图书馆服务总台办理补办。申办时需出示个人有效证件,并交一张一寸彩色近照。
第七条 退证及离校
(一)读者离开学校前(包括毕业离校、工作调动、退学、离职)须先将所借图书全部归还,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二)持有条码卡借书证的读者,离校时需到借书证办理处办理退证手续。
(三)如读者未还清书刊而所在学院、部门为其办理了离校手续者,由所在学院、部门一周内负责追回其所借书刊,或由所在学院、部门按学校关于遗失、污损书刊赔偿的办法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图书馆借书证管理规定》(粤外艺职院〔2008〕358号)废止。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