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收费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和《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8〕150号)、《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纠风办关于暂停部分教育收费项目的通知》(粤价〔2013〕93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综合年审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859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教学单位、行政管理及教辅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履行特定职能,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向教职工、学生和社会提供相关服务,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教职工,在自愿前提下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如教材资料费、学生医保费等。
第四条 收费票据由学校财务部统一发放和管理,各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印刷或购买。
第五条 财务部是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主责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备案及收费标准的确定,负责管理收费票据;
(三)负责学校在校生的各项收费工作,协助承办部门(单位)对大批量或金额较大的其他类别收费工作,负责收费资金管理;
(四)配合学校纪检审计部门对学校各部门(单位)的收费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受理收费对象的投诉,对违反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部门(单位)或个人,报学校纪检审计部门和学校领导,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六)配合上级教育、物价等主管部门组织的收费检查工作。
第六条 收费管理范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类学生的学费、住宿费。
(二)服务性收费
1.证件工本费。证件、校园一卡通丢失后,学生要求补办的;
2.证明资料费。超过5份的成绩单、推荐信函(表)等证明材料,以及毕业离校后重新回校开具证明资料和提供学籍档案利用的,可适当收取服务费;
3.学生课外使用学校通讯网络的,可收取通讯网络费(含网费);
4.直供学生宿舍热水费;
5.为学生提供打印、复印的服务费等;
6.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的各类考试费;
7.学校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收费;
8.非学历教育的预科生班以及学校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进修班、辅导班的学费;
9.提供场地或咨询等服务收费,停车场、物业管理收费等。
(三)代收费
1.代购教材资料费;
2.代购学生医疗保险费;
3.代购军训服装费;
4.代办身份证费等代收费;
5.代收水电费、卫生费、垃圾清运费等。
第七条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立项和审批
(一)学校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
(二)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部门文件明文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须严格按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三)凡正常办理公务、履行签章手续的行政管理事务,一律不得收费;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含学费、住宿费)
1.因上级文件调整,由财务部根据文件要求,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负责做好收费公示及上报工作,再由学校招生部门以招生简章、入学须知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因学校新增专业,教务部应及时通知并会同财务部根据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政策规定确定拟新增专业的学费标准,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财务部负责做好收费公示及上报工作,再由学校招生部门以招生简章、入学须知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3.因新增或修改学生宿舍,学生工作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财务部会同学生工作部、后勤部根据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政策规定确定宿舍住宿费标准,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财务部负责做好收费公示及上报工作,再由学校招生部门以招生简章、入学须知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服务性收费
1.面向教职工的服务性收费:收费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包含依据、标准、政策文件等),报财务部初审。财务部初审后及时向收费部门(单位)反馈初审意见和建议。收费部门(单位)通过网上公示、委托校工会组织召开教职工征询意见座谈会等方式进一步征集教职工意见,根据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后报财务部审核。收费部门(单位)会同财务部将审核后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上会审议通过后,收费部门(单位)进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后执行。
2.面向学生的服务性收费: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或省发改委规定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国家或省发改委未作规定的,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收取。
3.其他服务性收费:由收费承办部门(单位)对合同、收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必要性进行审核,向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财务部对其收费标准的合规合理性进行初审并及时向收费部门(单位)反馈初审意见和建议,收费承办部门(单位)修改完善后报财务部,财务部审核通过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同意,收费承办部门(单位)进行收费公示并执行收费。
(六)代收费
面向师生的代收费由收费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包含依据、标准、政策文件等),报财务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收费部门(单位)进行收费公示后执行。
(七)其他需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批准后方可收费。
第八条 收费组织与实施
(一)各类收费项目的收费方式原则上由财务部制定,收取的资金直接进入学校账户;
(二)财务部负责学校在校生的各项收费工作,其他类别收费可由承办部门(单位)自行组织,承办部门(单位)必须安排专人收费并做好收费资料等管理工作,并报财务部备案;
(三)需财务部协助完成收费的项目,承办部门(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与财务部沟通,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人数、收费时间、收费方式等有关事宜,以便财务部做好人员与事项安排;
(四)各收费部门(单位)收取的资金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交到财务部,对于小金额的零星收费,可与财务部协商,实行定期上缴;
(五)学校部门(单位)之间,不同经费项目的有偿服务收费,应采取内部转账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六)各部门(单位)受校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收费的,应将收费依据、委托书或相关资料报财务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收取。
第九条 收费资金的管理
(一)所有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能多收、少收、漏收;
(二)各种收费资金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
(三)经学校批准的收费项目,必须统一在财务部开具有关收费票据,各部门(单位)不得自行购买或印制票据。各部门(单位)领取收费票据后,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转让、代开收费票据,也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三)不使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或擅自印制、转让、转移、代开收费票据,或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的;
(四)专项收费及代收代缴(付)收费,不上交财务部而自行列收列支的;
(五)其他违法收费行为。
对有以上乱收费行为之一者,学校将责令其立即停止收费行为,并视情况对相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收费人员(含委托收费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交纪检审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费不按规定开具收据的;
(二)收费后不入账或不上缴财务部的;
(三)将收费收入私自处理的。
第十二条 监督与检查
(一)财务部配合纪检审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有擅自决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不使用规定票据以及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所收资金的,学校将追究其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
(二)各收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和具体收费人员要加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全校师生员工均可向学校纪检审计部门举报违反收费管理办法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原《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收费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2009〕1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