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确保学校货币资金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年修改)》(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98〕288号)、《财政部关于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财会〔2001〕41号),以及《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粤财库〔2017〕60号)、《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库〔2018〕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财务部是学校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的货币资金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各岗位根据岗位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货币资金,不得由一人负责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建立健全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财务部设置出纳、复核、对账岗位,会计和出纳岗位相互分离,出纳与复核、对账相互分离,出纳不得兼任审核、档案保管和账目登记工作,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制约和监督。银行预留印鉴应指定不同人员分别保管,支付和审核网银U盾指定不同人员保管。
第六条 出纳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规定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二)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准确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
(三)妥善保管网银支付密码、预留印鉴,购买和保管空白凭证。
(四)执行日清月结制度,定期对货币资金盘点。
(五)负责银行POS机等设备的管理、使用和保管。
(六)负责货币资金的缴存和提取,银行回单打印、领取。
(七)及时了解货币资金余额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七条 复核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出纳复核业务。
(二)对每笔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复核。
(三)妥善保管银行预留印鉴、定期存单、有价证券等。
第八条 对账岗位的主要职责:及时进行银行存款对账,按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银行未达账。
第九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学校应结合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三章 货币资金审批权限和支付流程
第十条 货币资金审批人履行《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经费审批及财务借款报账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财〔2022〕28号)规定的财务审批权限、程序、职责;货币资金经办人按照岗位职责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十一条 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财务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学校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三条 加强对基建工程、大型仪器设备采购、重要服务购买等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规范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十四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单位)或人员办理学校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学校货币资金。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学校现金开支范围。凡属于公务卡结算目录的应按《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办理。凡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劳务等原则上委托银行转入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因开展业务收取的现金应及时送交学校财务部或送存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及时办理入账手续,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七条 学校库存现金必须实行专柜保管,保险柜不得存放私人物品及其他财物。
第十八条 严格履行日清月结制度,现金出纳对库存现金进行每日盘点,并及时核对现金日记账和总账,做到账款、账账相符。如出现现金长款或现金短款,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向主管人员报告,确认为短款的,应负责赔偿,长款应挂账处理,不得以长款抵补短款,不得用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十九条 外币现金收付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关于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汇兑、缴存业务。
第五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规定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销户手续,按照规定使用银行账户。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学校要从严控制单位账户数量,切实加强审批、备案、年检等管理工作,需要新开立或变更账户存放资金的,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校使用网上银行、银校直联等网络结算系统时,应严格进行资金结算,由出纳、会计、财务负责人分级分岗进行操作,其他人员不得越权操作结算业务。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办理学校盈余资金定期存款等保值增值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学校银行账户盈余情况,在预测资金流量基础上,确保学校短期资金支付需求,合理确定定期存款的资金规模和期限,提出定期存款方案,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办理定期存款,该业务一般在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结算账户资金转存定期存款,一般在开户银行办理。学校银行结算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除财政拨款及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以外的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有较大规模余额的,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单次操作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定期存款银行。
第二十四条 银行对账人员应按月及时核对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对于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制表人、复核人、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在次年装订成册,在履行其他规定审批后,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规定,不得签发空头或远期支付凭证;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实际交易关系的票据;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六条 出纳应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各种银行结算业务。办理付款业务的经办人必须是本校工作人员或在册学生。出纳人员不得将支票直接交给收款单位人员,并提醒经办人员在收到签发的支票后认真核对内容。
第二十七条 出纳应根据会计审核确认的收款单位信息支付款项,经办人不得自行变更收款人信息,经办人提供的收款人信息与会计审核人员确认的不一致时,出纳应拒绝付款。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收款人信息的,应重新进行审核。因各种原因收回原支票,须做相应的账务处理,并根据需要重新开具支票。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不办理空白支票领用业务,如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空白支票的,经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填写空白支票时应注明用途、日期,小写金额用“¥”封顶。开票后三日内,经办人应将支票回单交会计审核人员填制记账凭证,出纳人员进行销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定期存款和其他有价证券应登记备查簿,详细记录存款时间、利率、金额、到期日等内容,并指定专人进行保管。
第六章 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
第三十条 国库集中支付是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健全的财政支付信息系统和银行间实时清算系统为依托,支付款项时,由学校提出申请,经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将资金通过单一账户体系支付给收款人的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库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财务部应按照规定和实际需要做好国库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并根据需要确定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额度,在支付过程中做好支付方式的统筹调配,确保支付工作满足管理需要。
第三十二条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省财政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下达到学校零余额账户的资金使用额度,用于办理省级财政支付结算业务。学校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执行银行存款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计划管理,及时向学校财务部申报零余额账户用款计划。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置录入和审核人员,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并按照规定对全校所有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重点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人员每月应按预算支出“类”“款”“项”科目汇总数,完成财政直接支付数和财政授权支付数与省财政厅的对账工作。对发生错误的应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更正。
第三十五条 国库资金按照财政有关规定结转或收回,对因项目建设等原因而造成国库资金被收回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况,学校追究项目负责人和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七章 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现金支票、银行缴款单、进账单、电汇单、银行汇票、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单以及校内印制的校内资金支付单等。
银行票据由出纳购买,校内票据由财务部印制。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要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购买银行票据时,应逐一清点检查。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应由出纳保管,支付类银行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要分类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对填写错误或因故退回的票据要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管,并按规定程序集中销毁。
银行票据因金额错误或印鉴不清退回时,未记账的,出纳可直接重新开票,并在支票登记簿上注明;已记账的,应重新填写记账凭证。如票据不慎遗失,应及时到银行挂失止付,银行的票据还须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费专用章或公章应指定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禁将所有印章存放在一起。
第三十九条 对非日常财会业务使用财务专用印章,由财务负责人签批并在登记簿上填明时间、办理内容、经办人、签批人等。
第四十条 由专人负责网上银行U盾及密码的申请、变更及核销工作,出纳、会计、财务负责人所使用的网银U盾及密码由使用人妥善保管,在任何情况下不能以任何方式将信息提供给任何人。网上银行划款等业务结束后,应及时退出网银系统,将U盾取出并及时落锁保管。
第四十一条 每日业务终了,银行预留印鉴(印章)与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必须按指定存放点分开保管,防止遗失和被盗用。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 财务部负责人对财务部货币资金负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对学校各部门(单位)的货币资金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其他涉及货币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四十五条 因经办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学校损失的,在明确责任后,提请学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下属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原《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现金管理制度》(粤外艺职院〔2009〕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