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工作,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和《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8〕150号)、《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纠风办关于暂停部分教育收费项目的通知》(粤价〔2013〕93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层次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杂费”,是指学费、住宿费和补办证件工本费、证明材料费等服务性收费,以及教材资料费、医疗保险费等代收费。
第四条 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依法缴纳学费、住宿费等教育规费是学生的法定义务。学生必须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缴费后方可入学、注册、学习、考试、实习、毕业。
第五条 学校对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收取,坚持依法收费、规范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六条 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对学生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各界以及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财务部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进行管理以及对收费工作进行组织与协调。
各二级学院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实行以二级学院为主体的学杂费催缴机制,并将学杂费收缴管理工作纳入各二级学院年度考核,以及作为核定各二级学院年度经费预算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八条 学校依据省教育厅、省发改委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学生依法收取学杂费,其中,学费标准按照专业类型设定,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住宿条件设定。
第九条 财务部负责收集和建立学生收费信息库,做好学生收费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教务部、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后勤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提供学生收费的相关信息(包括新生入学、学籍变动、休复学、退学、住宿名单、走读名单等信息)。
第十条 我校学杂费收缴主要采用学生线上自助缴费(移动端的微信、支付宝,PC端的微信、支付宝、网银等)的方式进行,学生按照缴费须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缴费,由财务部统一开具正式收费票据,票据采用电子票据形式,直接推送给各缴费学生。学生应妥善保管银行缴款回单和收费票据,作为缴费和办理注册、住宿等手续的合法凭据。
第十一条 学校统一办理的学生缴费银行卡为学生在校期间缴费及领取各项奖助学金、补贴所专用,只供本人使用,不得随意销户。否则,导致学生在校期间各项费用无法划取、无法发放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生缴费专用银行卡因遗失的,须及时向学校指定银行申请补办,并将银行卡号等基本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部作变更处理。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初两周内缴清全部应缴费用后方可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章 学费缓缴
第十三条 为贯彻和体现以生为本原则,允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学费缓缴。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学费缓缴:
(一)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尚未到位,又难以及时缴纳学费;
(二)家庭突遭不幸,暂时难以按时缴纳学费;
(三)家庭有其他特殊困难。
符合以上条件,但已享受以上相应方面的资助或已享受社会人士、组织、单位给予资助的除外。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学费缓缴的,除了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或其他银行生源地贷款回执单的,必须同时附有困难证明材料(如学生家长所在单位及所在地城市街道或当地乡镇民政部门开具的困难证明等),证明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的须重新开具。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学费缓缴:
(一)吸烟、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的;
(二)学习成绩差、无心向学的;
(三)有高消费行为或生活奢侈浪费的;
(四)因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第十六条 申请学费缓缴的期限。申请学费缓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学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不能在一学期内还清欠费的,一学期后须重新填写缓缴申请表,列明当前欠费项目和金额,并对欠费做出具体的还款计划。
第十七条 申请学费缓缴的程序
(一)申请。符合申请学费缓缴条件的学生,必须在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学院提交缓缴申请,填写《学费缓缴申请表》一式三份;新生需申请学费缓缴的,在入学报到时通过“绿色通道”办理。申请缓缴的学生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申请缓缴的款项与金额、申请缓缴的理由以及缴纳的期限,并附上各类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二)审查。学生所在学院在收到学生缓缴申请的5天内对缓缴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学生工作部;
(三)审核。学生工作部在收到学院提交的学生缓缴申请材料的5天内,进行汇总审核,并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四)审批。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学费缓缴申请表》一份学生工作部备案,一份交财务部,一份交学生;
(五)学生持获得批准的《学费缓缴申请表》到所在学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欠费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如下途径帮助其解决欠费: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二)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三)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前提下,优先考虑给予申请国家助学金或临时困难补助等。
第十九条 欠费学生在学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各类奖助学金应主动用于缴纳欠费。
第二十条 对欠费学生(包括缓缴费学生)将做暂缓注册处理,待其还清各项应缴费用后,方予办理注册登记,毕业生因欠费将无法做毕业资格审核,待缴清欠费后方予做毕业资格审核,制作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时缴纳又未获批准学费缓缴、或批准学费缓缴期限超过仍未缴交、或不按时缴纳住宿费或代收费的学生,执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五章 欠费催缴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欠费学生的教育,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引导学生克服依赖国家、依赖社会、依赖学校的思想观念,增强自立自强能力,督促学生及时缴清所欠费用。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每学期开学第五周,将欠费学生的名单一式三份送学生工作部、教务部和各二级学院。期末考试前一周,再次将欠费学生名单送学生工作部、教务部和各二级学院。
第二十四条 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学生未按规定时间注册的,教务部暂停其该学期在校连续学习的资格,暂停其参加该学期所有课程的考核,已参加课程考试的,成绩无效,不予记载。
第二十五条 二级学院每次接到财务部、教务部、学生工作部相关通知三天内,将通知送达学生本人,同时加大催缴欠费力度,对欠费学生暂缓注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和二级学院要定期召开学生欠费催缴会议,布置欠费催缴工作;协助教务部、财务部核对欠费学生名单。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要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和联系,定期将学生欠费情况告知家长,督促学生按时缴纳各项应交费用。
第六章 补缴及退费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休学、复学、留级、退学、开除、转学、转专业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的,由教务部在变动确认后一周内通知(纸质或者OA流程)财务部,财务部据此办理学杂费补缴或退费等相关手续。学籍的变更以教务部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为依据。
因参加学校出国互派留学而引起学籍变动的学生,其学杂费收缴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留级或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执行就读年级相同学籍身份学生的收费标准。对于复学的学生,如果其休学当年已缴清学杂费但原收费标准与留级或复学后的收费标准之间存在差额的,根据其留级或复学后的实际就读的时间,按月计算应补缴的学杂费差额,30天折算为一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三十条 凡本学年已缴清学杂费,但因退学、转学等原因要求退费的学生,应根据该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费、住宿费清退标准=每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本学年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学校应按相关规定退还学生所缴学费。
第三十二条 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第三十三条 在校学生学杂费的补缴及退费由二级学院、教务部和财务部负责办理。
第三十四条 已录取未注册的学生学杂费的退费由二级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和财务部负责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财〔2011〕2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