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务与后勤管理 > 正文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票据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粤外艺职院财〔2025〕70号)

发布日期:2025-03-19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票据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经济活动,加强财务监督,规范票据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年修改)》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23764)、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20〕第104号)、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350号)和《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粤财规〔20221 法律法规,结合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由学校开具给缴款人的收款凭证,是学校收款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校内各部门(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财务部为学校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票据的购领、发放、核销和检查,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票据稽查、核销和销毁工作。

第四条 校内票据使用部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票据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票据的种

(一)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两种形式。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财政票据是指由广东省财政部门监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主要包括:《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

财政票据包括传统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广东省财政部门监管,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

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银行结算凭证,是指收付款双方及银行办理银行转账结算的书面凭证。它是银行结算的重要组成内容,也是银行办理款项划拨、收付款单位和银行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

(四)学校部往来结算票据指由学校财务部统一印制(购)、管理的内部票据

 票据的使用范围

(一)发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二) 财政票据

1.非税收入类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主要使用范围: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

2.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主要使用范围:

1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3)学校内部各部门(单位)之间、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

4非同级财政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  

3.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主要使用范围:学校接受的各类公益性捐赠。

  2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主要使用范围:学校的社会团体收取会员的会费

(三)银行结算凭证,主要使用范围: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不涉及应税的往来资金入账凭证。

(四)学校内部往来结算票据主要使用范围:限于校内结算使用。


第三章  票据的领用和核销

第七条  学校财务部负责各类票据的统一领购、统一配发、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购买或使用外单位的收据和发票。

第八条  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学校票据管理。财务部票据管理员应对所有票据及时编排并分类登记入库。

第九条  票据的领用

(一)需要领用票据的部门(单位),必须填写《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票据申领表》以下简称《票据申领表》,由财务部会计人员审核、财务部长签批后领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应提供相应的收费文件依据。

(二)财务部票据管理员必须根据财务部签署意见后的《票据申领表》,方可给申领部门(单位)办理票据领用手续,并及时做好有关明细账的登记。

(三)申领票据必须一事一领,一事一销。再次领取同类型票据时须先核销以前领用的票据。

(四)经批准领用的票据第二联应加盖学校收款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五)票据领取人领取票据后,应现场清点、检查票据,如有缺页、漏号、重号、错号等问题,应及时交回财务部封存。

(六)各部门(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和保管,且负责收款的人员不得同时兼任票据的开具和保管工作。保管人员因岗位轮换、辞职、离退休等发生变更时,原票据保管人员应携带票据到财务部核销,核销完毕后由领取部门(单位)重新申请领用。

)领取票据的部门(单位)应妥善保管票据。如票据遗失,确认无法找回,领取部门(单位)应及时办理登报声明作废的手续。

第十条  票据的填列和使用

(一)开具票据的部门(单位)必须在发生经济业务并确认资金收入时方可开票,资金未入账提前开票的,一律按借款手续办理。

(二)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

)填列票据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填写,要求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书写规范一致、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各联必须有开票人和收款人全名签名或盖章,机打票据打印时必须设置开票人和收款人。

开票后,如发生退款,电子版票据必须冲抵原票据,纸质版票据必须收回原票据并在原开票的一式三联单上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方可重新开票。

)严禁虚开票据、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票据;发生填写错误时,应将票据作废,并每一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完整保存所有联次,不得私自销毁。电子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开具红字电子票据。

学校财务部负责向交款人交付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交款人未能正常获取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信息的,由开票单位负责处理。

  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可以通过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查询状态、查验真伪。

)票据使用完毕,存根联应整本保存,票据封面应详细填列票据起止号码、作废、空白、填用张数、开票金额。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转销、代开票据,不得拆本使用。严格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票据,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发票互相串用

)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年度结束前应将当年领用的票据交回学校财务部核销。新年度开始,按需重新领用。以前年度领用的票据未核销,新年度不得继续领用。

第十一条  票据的核销

(一)收费结束后,票据领取部门(单位)应及时携带票据记账联到学校财务部办理入账手续,票据使用完毕后携带存根联到学校财务部办理票据核销。

(二)发票和财政票据存根联由学校财务部统一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核销手续。

学校财务部负责税务、财政部门申请核销票据,并提交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等内容。

  (四)学校财务部、档案室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纸质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五)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纸质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纸质票据,由学校财务部和档案室负责登记造册,报经税务、财政部门核准后,由税务、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四章  票据的检查、监督及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对学校票据的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学校纪检、审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票据的使用行使监督检查权。各部门(单位)必须遵守财经纪律,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隐瞒实情和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学校票据管理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因票据转借、串用或其他行为导致的相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由领取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承担。对具有下列违反票据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票据的。

(二)自行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制章的。

(三)伪造收费票据的。

(四)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超范围使用票据的。

(五)使用白条、非正式票据及党政印章收费的。

(六)利用票据实施乱收费的。

(七)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  

(八)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被盗和损毁的。

(九)拒绝接受财务部稽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原《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票据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2009166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票据申领表



版权所有: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    粤ICP备05008852

联系电话:020-38457353

五山校区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    463号 邮编: 510640

燕岭校区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     495号 邮编: 5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