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内部控制管理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控制建设,严肃财经纪律,提升学校内部治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24〕16号)等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学校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流程,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 学校内部控制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规范学校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有效防控学校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风险,全面提升学校治理水平,为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学校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是:保证学校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学校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学校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政治优势,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学校内部控制建立、实施与评价监督的全过程,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的重大决策部署有效贯彻落实。
(二)坚持统筹推进。学校内部控制要确保覆盖各项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与各类监督有机贯通融合,在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实现对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全面控制。
(三)坚持风险导向。针对学校重点业务和高风险领域,查找风险隐患,提出风险应对措施,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标准和流程,建立长效机制,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切实提高内部控制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坚持动态适应。内部控制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学校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优化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适应新时代新环境新变化的
需求。
第二章 优化内部控制环境
第六条 充分发挥学校党委在内部控制建设中的领导作用,内部控制相关重要议题应提请党委决策审议。学校校长是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工作的首要责任人,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各自分管领域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的负责人。内部控制工作纳入学校领导班子年度履职清单。
第七条 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控制工作机制。学校成立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担任组长,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财务部,办公室主任由财务部部长兼任。财务部是内部控制建设的牵头部门,负责学校内部控制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纪检室(审计工作部)是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监督评价部门,负责学校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发挥党政办(招标采购)、组织、人事、规划、后勤(基建、资产)等管理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学校各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的责任主体,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学校建立并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包括梳理并明确学校各类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业务环节、业务流程;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建立健全学校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第九条 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控制制衡机制。学校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完善学校议事决策机制,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和标准,严格履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学校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学校建立健全集体研究、民主管理、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第十条 强化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制定关键岗位职责清单,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轮岗制度,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招标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基建维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必须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岗位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加强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制定并实施切合学校实际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有效实现学校资源配置的科学化和制度化。加强对战略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需要对战略规划作出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强化学校内部控制文化建设。创新方式方法,定
期组织学校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学习内部控制知识,开展内部控
制典型案例的学习交流,提高全体教职工对高等教育领域共性风险及本校个性风险的认识,增强内部控制理念,持续营造全员深度参与内部控制的良好氛围。
第十三条 加强学校内部控制人才队伍建设。鼓励设立内部控制工作岗位,配备工作人员,通过交流研讨、专题培训、以干代训等方式,提升学校内部控制岗位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为内部控制建设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第三章 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
第十四条 健全完善定期风险评估机制。学校设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纪检室(审计工作部)是开展风险评估的实施部门,对学校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风险评估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明确风险点,分析风险发生可能性和风险影响程度,确定风险清单,形成书面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关注内外部环境变化对风险评估的影响,当外部环境、经济活动、业务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对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风险重新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资质与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强化重点经济活动和相关业务活动的风险评估。在开展学校层面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加强对科研、采购、工程项目、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对外办学、基金会、附属单位、信息化建设等资金规模较大或廉政风险较高领域的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重视风险评估结果应用。在全面分析学校内外部环境、管理现状和风险管理水平的基础上,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制定控制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十八条 学校进行风险评估,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是否充分发挥学校党委在内部控制建设中的领导作用;是否明确学校校长是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工作的首要责任人;是否明确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各自分管领域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的负责人;是否明确内部控制牵头部门和评价与监督部门;是否明确内部各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的责任主体;是否建立各部门(单位)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
(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机制;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是否针对“三重一大”事项建立集体议事决策机制;是否建立关键岗位干部交流或定期轮岗机制,并明确不具备条件轮岗的实行专项审计。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四)内部控制机构运行情况。包括是否召开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会议,是否开展内部控制相关培训;内部控制风险评估覆盖情况;是否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应用领域。 (五)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六)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七)内部控制相关问题整改情况。包括内部控制评价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巡察、纪检、审计和财会监督等发现的关于内部控制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八)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预算管理情况。包括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学校内部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二)收支管理情况。包括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财务部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
(三)招标采购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招标采购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招标采购业务相关档案。
(四)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五)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概预算投资;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六)合同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七)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学校内部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四)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七)单据控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及各部门、单位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八)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及各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四章 完善内部控制措施
第一节 预算控制
第二十一条 科学编制预算。学校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分析、调整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应当建立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规定进行项目评审,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二十二条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坚持“无预算不支出”原则。按照规定程序批复的预算下达后,预算执行应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财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通报预算执行情况,牵头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学校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 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加强资源统筹,在编制预算时统筹考虑结转结余资金;落实财政教育、科研等各类经费预算管理主体责任,构建责任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实施动态监管,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节 收支控制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各类收入,规范各类收费事项,保证收入完整,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及时入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设置“小金库”。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务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务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二十八条 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规范各类支出的分层分级审批流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资金流向和使用范围,明确各类支出的关键控制点,严禁资金挤占挪用、滥发乱花、损失浪费。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公务结算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务部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务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定期清理排查实有资金账户中长期沉淀的往来款和应缴未缴财政的资金等。
第三节 招标采购控制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招标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招标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招标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明确职责划分与归口管理,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招标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招标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细化采购执行中需求管理、政策落实、履约验收、信息公开等重点环节的控制措施。建立预算编制、招标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科学划分类型,实施分类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对科研急需设备、耗材和服务的采购政策,确定日常办公、科研试剂等金额小但品类多的零星采购,以及金额大、专业性强的专用设备、信息系统、委托(购买)服务、工程物资等采购过程中的关键管控环节。根据学校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招标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招标采购计划。加强对招标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招标采购方式、发布招标采购信息。对招标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招标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招标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招标采购文件,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招标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招标采购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做好招标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招标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招标采购预算与计划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招标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对招标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涉密招标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招标采购项目,应当与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四节 资产控制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划分与资产预算归口管理,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一)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活动,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第三十九条 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
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一)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标准配置资产,规范耗材、用具、设备等验收入库、仓储、出库的日常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三)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落实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当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务、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一条 规范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
第四十二条 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明确对外投资的可行性评估等相关内容。
第四十三条 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等资产共享共用,促进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调剂使用。
第四十四条 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强化无形资产单列管理和合理利用。
第五节 建设项目控制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四十六条 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完善全生命周期控制,按规定程序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规范新增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与论证,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十七条 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严格履行审批备案程序。加强建设项目投资控制与概预算管理,按规定进行招标,加强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和工程造价管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学校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第四十八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应当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九条 按照审批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财务部应当加强与基建管理部门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五十条 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一条 建设项目概预算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后执行,严禁未批先办、未批先调。经批准的概预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确需调整,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等工作。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工程款结算和验收移交手续。
第五十三条 大型维修项目参照建设项目控制执行。
第六节 合同控制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党政办公室负责合同签署、办理授权委托、管理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五十五条 加强合同归口管理。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业务部门负责职权范围内对外合同的业务审核把关和监督管理。建立财务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五十六条 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规范各类合同的分级分层审批流程、签署权限及程序,明确合同经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加强授权管理、合同订立、合同用印、合同归档管理。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七条 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控,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学校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十八条 财务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务部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报告。
第五十九条 加强合同的日常管理。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学校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务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六十条 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学校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解决。
第七节 其他重点业务及高风险领域
第六十一条 规范债务管理。严格执行债务举借的事前论证与风险评估程序,科学评估学校偿债能力,严控债务规模,严禁违法违规举债,严格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新举债务的关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拟定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债务预警机制,及时对账和清偿债务,严防债务违约风险。
第六十二条 加强对外合作管理。建立健全校地、校企等合作管理制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审批程序,规范合作中就业实践、冠名、场地、机构与人员、资产与财务、考核与监督以及退出机制等内容。
第六十三条 强化科研管理。明确科研项目管理职责划分与归口部门,规范开展科研项目申报和科研合作;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强化科研项目资金日常管理与监督,优化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标准与程序,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完善科研项目成果保护与转化机制,维护学校和科研人员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加强财政专项项目管理。规范立项程序,做好项目评审,建立项目库动态管理机制,严格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用好资金,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监控,严格履行项目变更审批手续,建立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第六十五条 规范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全面落实学校办学主体责任,坚持“管办分离”原则,明确归口管理部门,严格立项审批,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建立覆盖非学历教育立项、研发、招生、收费、教学、评价等各环节的管理监督体系,办学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经费支出符合国家和学校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 强化校办企业管理。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健全
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加强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规
范学校与校办企业开展的经济业务活动及其资金往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权益,指导企业聚焦主业,坚持服务学校发展定位,强化企业风险管理能力和内部控制建设,完善企业考核评价和薪酬分配体系,健全企业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六十七条 规范附属单位和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管理。推动附属单位和校内独立核算单位进一步建立健全其内部控制,对其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其重大经济事项实施监管,定期对其财务、资产、招标、采购等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加强对附属单位和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控制,切实维护学校权益。
第六十八条 加强教育基金会管理。规范设置教育基金会组织机构与权力运行机制,强化学校和理事会对基金会的双重领导,规范教育基金会与学校之间开展的经济业务活动及资金往来,规范基金会的筹资与投资行为,各类收入及时足额纳入账户核算,捐赠冠名需符合相关规定,避免形成变相摊派。建立投资决策议事规则,重大投资项目履行审批手续,加强对投资项目过程跟踪管理。
第五章 信息化管理
第六十九条 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学校内部控制建
设,逐步实现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表单化、表单信息化、信息智能化的建设要求。
第七十条 推进内部控制建设融入学校各项业务系统,将岗位职责、业务标准、制度流程、控制措施以及数据需求嵌入各项业务系统,通过系统予以固化,确保各项业务活动可控制、可追溯,有效防范违规操作。
第七十一条 加强学校信息平台化、集成化建设。做好统筹规划,避免重复浪费,积极探索打通各类信息系统之间的壁垒,保障学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各类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资金流、实物流、信息流、数据流、审批流有效匹配、顺畅衔接;加强数据分析应用,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风险研判和预警分析。
第七十二条 加强学校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强化账户授权管控要求,鼓励嵌入实时监控和预警模块,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保障网络信息存储安全,以及数据的产生、传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外部网络攻击。
第六章 评价与监督
第七十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定期对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学校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提供内部控制建设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同时为同一学校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七十四条 对内部控制评价中所发现的问题,要落实整改责任,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工作闭环管理。
第七十五条 按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内部控制报告,加强内部控制报告审核工作,提高内部控制报告质量。
第七十六条 加强内部控制评价成果应用。将内部控制评价结果作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年度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
第七十七条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第七十八条 学校设立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监督与评价工作小组,纪检室(审计工作部)为牵头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十九条 纪检室(审计工作部)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对学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学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八十条 完善内部控制监督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学校财会监督工作,将内部控制建立、实施与评价情况与审计、巡察、纪检等监督有效联动,充分利用各项监督体系成果,形成监督合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实施、评价与监督细则。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内部控制管理实施办法》(粤外艺职院〔2019〕1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