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经管理工作,强化经济责任意识,规范校内经济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年)》(主席令第二十八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粤教财〔2006〕17号)《广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粤教财〔2011〕1号)的要求,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财经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经济责任机制,按校内管理层次,建立健全各级各类经济管理人员在学校财经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规则,将经济责任贯穿于学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
第三条 学校经济责任制主要是指学校各级领导、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在学校财经活动中按规定行使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其核心就是将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经济工作中既要按规定权限行使权利,又必须按规定要求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
第四条 建立经济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一)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责任机制,校长对学校的财经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财务部具体负责管理学校的日常财经工作。
(二)重大经济事项实行 “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制度,由校长办公会、党委会集体决定。
(三)根据权责结合原则,加强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层层管理,层层负责,各级有关人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履行财经管理职责,对所分管的或经办的经济业务负责。
(四)坚持“一支笔”的审批原则,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部门、单位财经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部门、单位的财经工作全面负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保证学校财经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部门、单位负责或参与经济管理、从事经济业务的人员,以及资产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经济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六条 学校党委对财经工作的领导责任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
(二)负责学校财经管理体制确立与变更。
(三)负责学校财经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研究决定校内重大经济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四)审批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基建投资计划、预算外大额资金使用。
(五)听取预算执行和学校大额资金运行情况报告。
(六)检查督促党政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
第七条 校长的经济责任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对学校财经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负责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学校党委关于学校财经工作重大事项决议,建立和健全合理有效的学校财经规章制度,理顺校内各种经济关系。
(二)负责组织制订学校经济责任制建设工作规划,按照责任范围,落实各级领导班子和涉及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责任人的具体责任。
(三)领导和组织办学经费的筹措,组织和审议学校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及各项经济政策,研究学校重大经济问题,制定资金筹措与使用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对外投资计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向学校党委提出决策建议和意见。
(四)负责重要经济协议、合同的签订工作,监督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了解并掌握学校经济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状况负责。
(五)组织审定学校的财务报告。
(六)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产权,保证学校资产的完整性和保值增值。
(七)领导学校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
(八)对各级部门巡察、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九)严格遵守《会计法》的各项规定,对学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负责审议学校财会机构的设置方案,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十)负责审批规定的权责范围内的经济事项。
第八条 分管财务校领导的经济责任
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经工作,对分管的财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组织制定和调整学校的收费政策、预算分配政策、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财经工作秩序。
(二)组织审查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及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的实施和预算绩效的执行。
(三)组织审查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对外投资、对外借贷、对外担保等重大经济事项,提出审查、评估意见。
(四)负责依法组织筹措办学经费,为学校的发展提供经济保障。
(五)领导建立健全学校经济核算制度,并按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等。
(六)组织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七)负责督促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国有资产产权,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八)协调、处理学校与校内外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以及对学校所属单位及学校拥有权益的其他单位实施财会监督。
(九)负责对学校财务管理体制、财会机构的设置、财务管理队伍的建设和会计人员配备提出建议和方案,监督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各项会计核算、财会监督和财务管理等工作。
(十)组织落实各级部门巡察、审计、检查中的意见和整改要求。
(十一)负责审批规定权责范围内的经济事项。
第九条 其他校领导的经济责任
其他校领导负责所分管范围的经济工作,并对其分管业务的部门、单位经济工作承担领导与监督责任。
(一)参与学校经济政策的制定和重大经济政策的研究。根据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认真管好分管业务部门、单位的财经工作。
(二)指导分管业务的经济工作,客观、公正提出分管业务的部门、单位预算建议方案。
(三)根据学校的预算方案,严格执行学校预算,协调和审查分管业务部门、单位的经费使用计划,对业务经费使用进行有效监管,保证专款专用。
(四)向校长报告分管业务的财经情况,参与或指导分管部门、单位制定有关财经管理与分配办法。
(五)督促分管业务部门、单位遵守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制度,纠正分管业务部门、单位在财经管理方面的违规违纪问题。
(六)落实各级部门巡察、审计、检查中的意见和整改要求。
(七)负责审批规定权责范围内的经济事项。
第十条 财务部部长的经济责任
财务部负责对全校的财经活动实施归口管理,财务部部长在校长、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财务工作。
(一)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组织拟订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各项经济政策及管理办法,规范校内经济行为,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的财经活动。
(二)负责拟订、编制、调整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实施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对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负具体责任。
(三)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负责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及其票据管理。
(四)负责完善会计核算具体办法,组织开展会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如实反映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地提供各种财务会计信息。
(五)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合理调度、科学运筹学校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学校经济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
(七)组织学校部门财务决算工作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实施,对学校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八)实行财务信息公开,对学校会计核算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九)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和收益权,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十)落实各级部门巡察、审计、检查中关于财经工作的意见和整改要求。
(十一)协调、处理学校与校内外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
(十二)负责财务部内部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加强财会队伍建设,组织各级财会人员业务培训,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十三)负责审批规定的权责范围内的经济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部部长的经济责任
审计工作部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实施审计监督的专门机构,审计工作部部长在校长、协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审计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和促进学校内部财经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教育经费的使用绩效。
(二)监督检查学校各级领导落实经济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人的在任及离任审计制度。
(三)组织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工程项目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事项进行审计,并及时向学校汇报审计情况,提出审计意见与建议。
(四)参加学校经济、基建、大型设备采购等领导小组的工作,参与校内重大财经活动及政策制定。
(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的安排,进行其他专项审计。
(六)对审计结论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七)履行其他职能处室共同的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的经济责任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挂靠后勤部,办公室主任由
后勤部部长兼任,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一)负责组织对学校固定资产、物资等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根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审批物资采购计划,保证采购资金的有效使用。
(三)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对归口管理的专项项目和重大资产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四)维护学校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五)履行其他职能处室共同的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部部长的经济责任
科学技术部部长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对学校的科研经费管理负直接责任。
(一)制定学校科研管理等制度。
(二)监督科研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或签订的合同条款合理使用。
(三)督促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完成后,按相关规定及时结题,并对归口管理的专项科研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四)保护学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五)履行其他职能处室共同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一)遵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对本部门经济活动和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二)负责和组织归口管理项目的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优选。
(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本部门工作计划编报本部门的收支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执行学校预算,保证专款专用。
(四)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制度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对所管部门支出项目进行审批,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本部门负责的各项经费。
(五)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截留学校收入,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批准违规支出。
(六)确保本部门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与适用。
(七)对归口管理的专项项目和重大资产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八)对本部门经济活动开展自查工作,及时纠正偏差。
(九)接受学校财务、审计及其他监督部门财经监督和检查。
(十)落实各级部门巡察、审计、检查中关于本部门财经工作的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十五条 二级教学、教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一)遵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对本单位的经济决策和各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负领导责任。
(二)负责和组织预算项目的提前研究谋划、调研论证申报,做好入库储备。
(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单位工作计划编报本单位的收支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严格执行学校预算,保证专款专用。
(四)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制度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对支出项目进行审批,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本单位负责的各项经费。
(五)依法组织各项收入,新设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学校审批。
(六)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截留学校收入,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批准违规支出。
(七)确保本单位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与适用。
(八)负责参与本级科研合作、改造维修工程、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大宗材料招标等重大经济活动的论证分析工作。
(九)对本单位的专项项目和重大资产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十)落实本单位财务公开、收支分配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对本单位经济活动开展自查工作,及时纠正偏差。
(十二)接受学校财务、审计及其他监督部门财经监督和检查。
(十三)落实各级部门巡察、审计、检查中关于本单位财经工作的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十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
(一)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组织本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对本公司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二)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公司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三)组织落实学校下达的利润上缴和费用返还任务。
(四)对本公司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责。
(五)对本公司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对本公司其他经济行为的合法性负责。
(七)接受学校财务、审计及其他监督部门财经监督和检查。
(八)落实各级部门巡察、审计、检查中关于本公司财经工作的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 各类经费项目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学校财经制度和相关管理办法。
(二)对项目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三)按工作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合理使用项目资金,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程序、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确保项目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四)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人和学校职能部门对项目资金的检查、监督和评估。
第十八条 财会人员的经济责任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法规制度,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学校财经制度办理各项会计业务。
(二)监督各部门、单位的经济活动,对经办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负直接审核责任。
(三)正确开展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对反映的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和本岗位要求的业务正确处理负直接责任。
(四)保证所管辖范围内的资金安全和管理规范。
(五)对本岗位内规定的处理特殊业务的权利负具体责任。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财务经办人员的经济责任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法规制度,执行学校的各类经济管理办法,遵守关于经济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具体办理或协助办理本部门、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
(三)熟悉本岗位的业务,严格按岗位工作规范办事,对超越权限的事项要逐级报批。
(四)确保经办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妥善保存经济业务的资料与凭证。
(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办理经济业务,对违法违规的经济事项有权拒绝办理。
(六)配合财务、审计及其他监督部门的检查工作,并真实、完整、及时地反映情况。
第三章 经济责任考核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和校长负责组织对有关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应对将各级经济责任人财经工作实绩的考核纳入日常和年终的干部考核和人事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和人事聘任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财经管理人员应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或在进行工作总结时,如实报告个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制度,学校确立的负领导责任的各级经济责任人离任时,由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对审计结果应合理利用。
第二十四条 在责任范围内发生经济事故时,责任人应将经
济事故和个人的经济责任向上一级领导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校纪检室(审计工作部)负有监督、检查、审计学校各级部门、单位在经济活动中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以及学校财经纪律的责任。
第四章 经济责任奖惩
第二十六条 在经济责任考核的基础上,对认真履行经济责任者给予表彰,成绩突出的,可给予适当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职责的领导干部和财经管理人员,应追究其责任。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责任人违反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制规定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一)对经济责任不落实、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造成
本部门、单位财经工作管理混乱,发生重大财经问题的;
(二)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隐瞒、截留应上缴学校的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三)对应上缴学校的收入,不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公款私存,造成资金体外循环的;
(四)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自制收据或购买三联收据乱收费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编造虚假会计报表和违反成本核算等行为的;
(六)对本部门、单位财经工作不负责任,又不支持,干涉检查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对违纪问题隐瞒不报,采取不正确态度的;
(七)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集体私分、滥发财物的;
(八)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经济事故,使学校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学校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粤外艺职院〔2007〕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