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预算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财经制度,实现民主理财,加强监督,强化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2号)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等国家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预算委员会是根据高等教育法规和相关财经管理制度,聘任学校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预算审议机构,审议学校年度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并为学校制定预算政策等重要事项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条 预算委员会开展年度预算审议和咨询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促进学校管理决策水平的提高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预算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预算委员会的人员具体构成为:
(一)主 任:校长
(二)副主任:分管财务副校长
(三)委 员:由党政办公室、纪检室(审计工作部)、学生工作部、人力资源部、教务部、科学技术部、发展规划部、财务部、后勤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工会专职副主席、学校民主党派代表、财会金融学院院长组成。
第五条 预算委员会委员任期原则上与中层干部任期一致。
第六条 预算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预算委员会2/3以上委员讨论通过、校长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长期不履行委员工作职责。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委员职务。
第七条 预算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部,主任由财务部部长兼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校预算编制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应由预算委员会审议。预算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预算管理等重大政策进行研究、审议和修改,并提出方案,供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议决策。
(二)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提出预算目标、编制原则和方针建议,经学校党委会议批准后,由财务部负责落实。
(三)组织编制、审定预算草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校党委会议审批。
(四)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审议学校“三重一大”规定的预算调整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校党委会议审批。
(六)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绩效进行考核。
(七)审议、确定学校决算报告,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编
制的依据。
(八)审议预算考核和奖惩方案。
(九)审议财务部等相关部门提出的学校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提出审议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九条 办公室直接对预算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预算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和政策,并报预算委员会审议。
(二)指导并组织各部门单位进行预算编制。
(三)对各部门单位编制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评价、协调和平衡,并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四)对预算草案进行汇总,并编制全校的年度总预算,报预算委员会审议。
(五)拟定预算考核方案,报预算委员会审议。
(六)对各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
(七)审查各部门单位提出的预算调整的合理性,报预算委员会审议。
(八)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考核评价,分析各层次的预算执行报告,形成汇总的预算执行分析报告,报预算委员会。
(九)负责预算委员会的会议组织等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委员的权利
(一)对预算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有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二)对预算委员会拟审议的事项有相应的调查权、查阅权和知情权。
(三)出席预算委员会会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在会议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
(四)对预算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有建议和咨询权。
第十一条 委员的义务
(一)委员必须向学校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目标负责,尽心尽力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努力提升自身的知识水平与工作能力,正直、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
(二)委员向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提供的咨询意见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委员发表的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不得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
(三)对预算委员会所议事项、会议过程、表决意见、表决结果、待决事项及相关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四)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预算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四章 工作程序与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预算委员会根据学校预算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召开工作会议。
第十三条 预算委员会在举行全体会议审议学校委托的预算议题时,必须有2/3的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遇需要表决的事项,须有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表决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预算委员会根据需要可成立临时性评议组、评审组或专题组,并根据需要可临时聘请专家、学者列席预算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预算委员会审议预算管理问题时,可提前要求财务部准备相关资料,或者提出初步的建议方案,提交预算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预算委员会可邀请学校相关领导、校内有关部门(单位)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就相关议案的审议进行解释和沟通。学校领导、相关部门(单位)有义务认真配合预算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七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表决与其工作部门相关的项目经费预算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但可以作相关问题的解释或回答委员的提问。
第十八条 预算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主任委员以及2/3以上的委员同意,方可召开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重复审议。
第十九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资料中属学校未公开文件的,委员应妥善保管,会后将会议资料全部交回,由财务部按密级要求统一管理;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财务部负责受理。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按学校的预算要求,认真编制好本部门单位预算,经费预算必须科学论证、依据充分,细化到具体事项,尽可能预见当年发生的费用,减少临时性项目支出;财务部对各部门(单位)提交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测算年度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提出初步预算草案;预算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对学校年度预算草案进行审核,形成学校预算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校党委会议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预算委员会章程》(粤外艺职院财〔2013〕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