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省属公办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试行办法》(粤教财〔2021〕3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出租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等主业主责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将在一定时期内无法调剂使用、确已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学校将国有资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获取固定收益的,视同对外出租行为,应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学校将国有资产委托给本校资产经营公司或本校其他部门(单位)使用的,不属于本规定出租出借范畴。本校的资产经营公司或其他部门(单位)将学校委托其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或者以联营等名义获取固定收益的,属于本规定出租出借范畴。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产权存在争议的;
(二)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三)共有物业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五)已被列入拆迁规划或上级部门另有安排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 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不得用于以下活动:
(一)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二)开设酒吧、歌舞厅、录像厅、台球室、电子游戏室、网吧等;
(三)危害国家和学校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等其他经营活动;
(四)发布不利于师生身心健康的商业广告,违规在校园进行商业宣传活动,给师生分发带有商业广告的物品等行为;
(五)其他明文禁止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首先保证学校履行正常工作职责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严控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前提下,方可将闲置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以下简称“出租出借”)。
第六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出租出借行为规范透明。
第七条 加强学校出租出借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风险的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租金水平和出租期限应当进行集体决策。根据资产账面价值、用途等因素分类管理,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流程办理审批手续。出租出借的租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出租期满后,不得直接续租,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
第八条 遵循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注重绩效的原则,做好学校出租出借风险控制与跟踪管理,完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出租出借事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贯彻执行。
第十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出租出借的审议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在保证完成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等主业主责的前提下,根据校园后勤服务保障的需求,统一规划生活服务场所出租出借的经营项目(范围)。
(二)传达学校党政关于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规划、安排和具体要求,依法对出租出借、拟开办经营开发项目论证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后勤部负责学校出租出借的归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出租出借的相关规定。
(二)制定完善学校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
(三)统计全校出租出借信息。
(四)按规定程序办理向上级部门报批或报备的相关手续。
(五)负责学校出租出借事项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二条 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含学校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资产的出租出借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拟定出租出借方案,负责出租出借物业报批、报备。
(二)负责组织学校出租出借可行性论证工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租金评估,负责出租出借的招标需求和文本起草工作,合同的签订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负责出租出借资产的跟踪管理工作,负责租金催缴、违约追责等工作。
(三)监督承租(借)人的经营、使用行为,保障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督促承租(借)人严格执行合同、协议约定,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等。
(四)负责出租出借合同签订、协议等资料的收集,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学校后勤部备查。
第十三条 财务部负责出租出借收入专项管理,按政策规定将出租出借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部负责对出租出借事项进行监督、审计。
第四章 审批与招租
第十五条 学校出租出借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下列程序办理报批手续,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将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及论证。拟出租出借的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闲置情况,拟定出租出借方案,内容包括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必要性、租金水平(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租金评估)、出租年限,并对存在风险进行初步评估后,组织学校财务、审计、后勤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
(二)学校审批。由后勤部提交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出租出借方案由后勤部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对租金水平和出租期限进行集体决策。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账面价值在50万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单项或批量账面价值在50万以上(含50万)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党委会会议决定。
(三)招租前公示。出租出借方案经学校同意后,由出租出借资产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在学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校自行组织公开招租的,应当在校园网等社会公共媒体以及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显要位置进行不少于10天的公告。
(四)上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出租出借方案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国家和省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在广东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申请材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需提供材料如下:
1.出租出借书面申请公文,应当说明资产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出租出借理由、招租规划、学校决策过程、预期经济效益、风险评估等;
2.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或相关证明;
3.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
4.学校公示截图及结果;
5.集体决策会议纪要;
6.学校的法人证书复印件;
7.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属于学校自行审批的出租出借项目,在办理完学校规定审批和招租手续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后勤部负责在广东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审批文件和租赁合同等材料进行系统备案。
第十六条 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房产证,但产权清晰、无争议,单项或批量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下,且主要为师生生活提供后勤保障的出租出借项目,如银行网点、通信基站、便利店、肉菜市场、生活超市、理发店、干洗店、饮水店、文印店、眼镜店、照相馆、手机电脑维修店、书吧、裁缝店、快递服务站、自助服务项目等,由学校自行审批并组织公开招租。
除此之外的出租出借项目,均必须由学校履行决策程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上述拟出租出借的生活服务场所账面价值不能分割的,可按出租出借生活服务场所部分面积占比测算账面价值,或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价值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出租出借项目,出租出借资产使用管理部门报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租,确定承租人及出租价格;中标后,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签订须经法律审查程序并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学校自行审批的出租出借项目,招租方式由资产使用管理部门按规定自行组织公开招租。银行网点、通信基站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且不易采取招标方式招租的,可由学校按规定自行选择招租方式。公开招租原则上以市场评估价格作为招租底价依据。
第五章 收益管理
第十八条 涉及出租出借项目的使用管理部门,在填报下一年部门(单位)预算时应将下一年出租出借收益纳入部门(单位)预算收入填报提交。所有出租出借项目的收益由使用管理部门催收。
第十九条 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务部按规定及时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上缴省财政,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学校出租出借收入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统筹使用,因出租出借发生的支出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出租出借项目按照政策需要缓缴、减缴、免缴出租出借收益等特殊情况,应当由承租方提出申请,按出租出借审批权限审批后再在出租出借管理模块报备。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将出租出借收支专账管理,并在学校财务、资产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租出借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当事人责任,没收违法违规所得;涉嫌违纪违法的,交由有关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一)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以学校或校内部门(单位)的名义对外发布招租公告的;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开展对外合作,变相收取利益的;
(三)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以学校或校内部门(单位)名义签订出租出借合同的;或者因违反合同,对国家、学校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保密工作规定,泄露因工作掌握的规划、招租、评估等信息,或其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公有住房和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对外出租出借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办性质的体育场馆,在保障正常教学、训练、竞赛、课外体育活动以及学校其他各项工作秩序的前提下, 符合条件对社会开放的,不列入出租出借报批事项范畴,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收费。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广东省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粤体群〔2008〕28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校企合作项目的场地、设施设备等涉及出租出借事项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相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执行。本细则由后勤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