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的安全工作,维护学校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学校公有财产的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的安全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对师生员工进行系统的法制和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防事故的能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降低事故发生率;依法依章及时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三条 我校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加强教育、防治结合、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落实”的原则,实行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设立国家安全小组、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制定工作计划,组织检查、督导各部门单位的安全工作;保卫处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落实。
第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对全院安全工作负总责,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各部门单位党政第一把手对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辅导员、班主任(德育导师)对班级安全工作负责。各单位要将安全工作落实到人,师生员工均有维护学校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后勤处应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反映情况,加强与公安、工商、文化、消防、劳动、交通、城管、卫生、综合治理等部门的协调,齐抓共管,相互配合,不断整治校园周边的治安环境,形成学校与社会安全联防的体系。
第三章 规章制度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委、公安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精神,后勤处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如下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1.门卫和管理人员的值班、巡视守护制度。
2.行政楼、教学楼、实训室、图书馆等重点部门和部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3.防火安全制度。
4.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使用制度。
5.档案资料、印章等的保密和管理制度。
6.现金、票证安全管理制度。
7.学生宿舍、教学区、运动场馆等公共场所及校内文化、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管理制度。
8.校内集会、讲座、布告栏、学生社团、勤工助学、社会实践、第二课堂、学生外出实习等安全管理制度。
9.校园网及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
10.电化教学设备及广播站的管理制度。
11.外籍教师的安全保卫和管理制度。
12.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使用、保养、维修和更新等保证安全技术设备处于良好戒备状态的制度。
13.外来暂住人员及流动人员的管理制度。
14.对师生员工进行各种安全教育的制度。
15.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16.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17.其他需要制定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实现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八条 学校实行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学校建立安全工作汇报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情况通报会,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等领导应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的情况,经常听取汇报,从人、财、物上支持安全保卫工作。各部门单位应明确有关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责任到人。
第九条 学校实行安全检查制度。保卫处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每学期开学初、学期结束进行专项检查;同时要根据不同季节和特定情况不定时组织检查。其他各部门单位也应定期进行安全工作自查。
第十条 学校实行集体外出活动审批备案制度,各部门单位组织师生外出参观、考察等集体活动,应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并同时送保卫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报告程序及时限按《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因报告不及时贻误抢救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对事故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事故处理完毕,单位安全责任人要及时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处理结果及改进工作的措施等形成书面报告,并逐级上报。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及各部门单位应认真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教学〔1992〕7号),把安全教育作为学校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并融入教育教学之中,切实加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重点对象是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及各部门单位应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安全教育的内容是:
1.进行法律法规教育。要在师生员工中扫除法律盲点,促使学生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真正学会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2.进行预防各类安全事故教育。要针对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知识、能力的差异,依据季节、环境等不同因素,选择重点内容,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火、防盗、防触电、防溺水、防煤气中毒、防交通事故、防人身伤害事故等安全知识教育。
3.进行健康教育。要对学生进行心理和生理健康教育,如防艾滋病教育、性教育、反毒品教育,掌握一般的急救知识;进行大学生新生适应教育等心理健康教育。
4.进行食品卫生教育。要提高学生的食品卫生意识,防范食物中毒,有效防止病从口入。
5.各类重大灾情安全逃生技能。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
1.各教学单位应有一名领导负责安全教育工作,注意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如节假日前、放假前、组织外出活动时,都应及时进行安全教育。
2.党委组织宣传部应统筹安排好全院法制安全教育工作和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在广播台开设相关的专题节目。
3.教务处应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安排好安全和健康教育讲座、班会等,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4.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要利用《法律基础课》、德育课,结合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实例,做好法制教育,培养学生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和基础部教育科学教研室,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指导。
5.保卫处应经常开展防火、防盗、防骗、防抢等各种安全事故的教育,要突出“防火、防毒、防劫持、防爆炸”的“四防”教育。
6.体育部应组织学生进行筒易防身术的训练,要教会学生游泳和游泳中的安全防范知识,提高防游泳事故的能力。
7.医务室应开展健康教育讲座,普及性知识和防艾滋病的知识。
8.保卫处应开展宿舍防盗、防火和安全用电的教育,要让学生重视宿舍安全,做好宿舍的安全防范工作。
9.后勤处应开展食品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10.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应在校园网上准备安全和法制教育的公益材料,以便教师在课余时间播放,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及有关单位应采取课堂教学、社团活动、讲座、知识竞赛、刊物、墙报、黑板报、广播、录像、主题班会等有效形式,做好常规性和非常规性的安全教育。
常规性的安全教育是指相对固定的安全教育。学校每年要在新生入学时集中进行一次较大规模的安全教育,开展好两个“安全教育周”活动,一个安排在3月份,主题是外出集体活动、游泳安全教育;一个安排在10月份,主题是防火安全教育。基础部和后勤处应坚持做好法律、安全和健康教育。
非常规性的安全教育是指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而进行的临时性教育,一般在节假日前后、社会实践和各种大型活动前后、出现事故苗头时、安全检查后、典型事故后等,及时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及各部门单位应贯彻《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学生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学校应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各类安全事故和突发性事故的预案,做好防范工作,维护校园稳定。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爱护学生的角度出发,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当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 加强校舍管理和维修,消除事故隐患。校内各种建筑或装修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安全适用。后勤处资产科、综合科应不定期检查校舍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校舍如经鉴定为危房,要立即封存,并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防止意外事故。
第十八条 加强后勤管理。学校供电、供水设施管理应责任到人,确保安全;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宿舍门、窗、床要符合安全要求,加强防盗的基础设施建设;及时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洁消毒工作,防止传播疾病;加强对食堂的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防止食物中毒和病从口入;定期对炊事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不准上岗;在校园内经营食品的店铺,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不符合要求的应停业整顿。
第十九条 加强教学环节和教育实习、见习阶段的安全管理。加强教学设施、设备和化学药品的管理;教学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安全性能可靠;实训室要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安全管理制度,实验课应有教师现场指导;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药品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体育课、社会实践和勤工俭学等活动要把确保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实好措施;组织体育竞赛及其他剧烈活动,应做好体检工作,严禁身体不适应者参加,并应有医生现场值班。
第二十条 加强对大型活动的管理。各部门单位组织外出参观等大型活动,需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加大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管理维护好消防器材,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不断整治消防隐患,保证消防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用地出租给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存储者经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要遵守职业道德,以学生为本,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学生人格,热情为学生服务,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违反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卫处要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对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财产的行为,要坚决制止。若事态严重,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给予坚决打击。
第六章 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及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关于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依法依章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学生在校园内受到轻微伤害的,应配合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进行处理;发生重大事故的,要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省教育厅、公安及卫生等部门妥善处理,采取有力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内正常生活中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时发生伤亡事故的,要区分学校和学生各自的责任,按有关法规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二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我伤害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三十条 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把安全工作作为各部门单位及其领导考核的重要内容。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单位及其领导一律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因玩忽职守而酿成重大安全事故者,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应认真贯彻本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抓好安全工作和安全教育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 未详细列举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区分,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