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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国〔2024〕365号)

发布日期:2024-10-17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校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我校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国际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教育部关于印发〈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教外20185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国际学生,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我校注册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国际学生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意识形态安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一)社会安全类事件。包括:国际学生非法公共集会、游行、上访、打架或聚众闹事等群体事件;国际学生自杀、自残、自虐事件和猝死事件;国际学生精神、心理健康问题、离校出走、或失踪问题;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重大校园治安、刑事案件等。

(二)事故灾难类事件。包括国际学生公寓突发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事故,易燃易爆危险品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水、电、气、油等事故;国际学生交通意外、大型群体活动或其他重大恶性伤害事件,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安全和稳定的突发灾难事故。

(三)自然灾害事故。包括国际学生遭受台风、龙卷风、暴雨、寒潮、高温、洪水、地震、地质灾害等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次生灾害。

(四)公共卫生类事件。包括国际学生突发性疾病、食物中毒和群体性流行疾病事件等。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最大程度地保障国际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预防为主原则。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机制,把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到国际学生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安全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立足于防范,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三)统一指挥,联动反应原则。学校成立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主管国际教育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组长,主管安全稳定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学校组织宣传统战部、学生工作部、保卫部、国际教育学院以及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主管国际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国际教育学院牵头,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办公室外事科、保卫部及学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动配合,确保在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应急处置等主要环节中应对灵敏、运转高效、处置规范。

第五条 组织管理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际教育学院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统筹组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了解分析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发生原因,掌握最新发展动态,研究确定处置原则和策略,沟通协调、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党政办公室外事科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完成善后处理工作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条 工作分工与协作

(一)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报告国际教育学院;

(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接受国际学生突发事件的报告、了解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联系保卫部及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国际学生的工作;

(三)保卫部及有关部门负责在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突发事件进行现场控制和调查,将事件情况及时反馈国际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学生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往现场,及时处理并控制事态发展;

(四)党政办公室外事科分别向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等相关上级部门报告情况,取得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必要时联系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五)学生工作部负责协助做好国际学生的思想疏导及行为管理工作,排查安全隐患,协助解决学生的困难和问题。

(六)组织宣传统战部负责重大事件对外新闻发言和接受访问,除组织宣传统战部外任何部门不得接受采访或对外发布消息。

(七)凡突发事件涉及到的校内部门和单位,要团结协作、积极处置,不得推诿塞责。

第七条 涉及国际学生的打架或群殴事件的处置

(一)发生涉及我校国际学生打架或群殴事件,有关单位、学生公寓管理人员或其他现场人员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国际教育学院;

(二)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国际教育学院、保卫部等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尽快控制局面,疏散劝离现场围观人员,如有受伤人员迅速组织救治;

(三)如情况严重,应向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汇报,请示做出进一步工作的指示;

(四)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制定工作策略,配合公安外事管理部门的工作,并在全面掌握情况后向上级部门汇报。

第八条 国际学生自杀、自残、自虐事件和猝死事件的处置。

(一)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公寓管理人员或其他现场人员根据情况应拨打120和校医电话请求救治,并第一时间通知国际教育学院和保卫部有关人员;

(二)国际教育学院应向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汇报,事态严重的应向上级部门汇报并及时联系、通知国际学生家属;

(三)学校相关部门配合公安部门的调查;

(四)向上级部门报告善后处理决定和结果,通知相关国家使领馆并征得国际学生家属的同意。

第九条 国际学生精神、心理健康问题的处置

(一)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公寓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平时应积极关注国际学生的精神状态和心理健康状况,发现国际学生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向国际教育学院报告。

(二)国际教育学院迅速联系校心理健康中心及校医院,对相关国际学生进行心理咨询、辅导或医疗救治。

(三)如情况严重,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向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汇报、请示做出进一步工作指示。

(四)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制定工作策略,配合公安外事管理部门的工作,并在全面掌握情况后向上级汇报。

第十条 国际学生离校出走、或失踪问题的处置

(一)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要认真做好国际学生的考勤管理,学生公寓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国际学生的住宿登记。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发现国际学生擅自离校后,应立即调查了解,对确认去向不明的学生立即组织查找;如发现国际学生失踪24小时以上,应及时向国际教育学院通报。

(二)国际教育学院应积极了解相关情况,协同党政办公室外事科,配合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寻找失踪国际学生。

(三)如失踪国际学生离校超过48小时以上,国际教育学院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保卫部,保卫部应积极配合查找失踪学生。

(四)事件严重时,由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由党政办公室外事科及时将情况上报公安外事管理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非法公共集会、游行、上访事件、舆情传播的处置

(一)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部和相关单位,要积极关心国际学生的日常学习和生活表现,及时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尽早发现不良苗头,排查安全隐患,开展解释沟通和说服教育工作,努力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二)如未能提前发现问题,在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通知国际教育学院、保卫部,并一起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配合进行疏导、劝说工作,同时向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请示做出进一步工作的指示。

(三)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制定工作策略,配合公安外事管理部门的工作,并在全面掌握情况后向上级汇报。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重大失窃或偷盗事件的处置

(一)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国际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应及时到达重大失窃案件现场,组织国际学生保护现场,并将情况通知校保卫部和国际教育学院。

(二)校保卫部接报后应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察,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相关单位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勘察和事件的调查工作。

(四)国际学生在校内外偷盗他人财物事件,按照公安机关处理程序处理,必要时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校保卫部和国际教育学院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交通意外或其他重大恶性伤害事件的处置

(一)国际学生发生交通意外或其他重大恶性伤害事件,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接报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同时向国际教育学院、向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事态严重的应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国际学生家属。

(二)将伤者迅速送至医院治疗和抢救,密切关注伤者情况,如发生死亡事件,国际教育学院应立即向分管校领导、上级部门、驻华使(领)馆报告,与国际学生家属取得联系。

(三)相关单位配合交警部门或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交通事故或伤亡事件。

(四)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向上级部门汇报。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公寓突发火灾或遭受其他灾害的处置

(一)国际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判断火源、组织疏散,并将情况通知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保卫部,火情严重时应及时撤离危险区并等待救援。

(二)学校后勤部、保卫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灭火;当火情严重无法自行扑灭时,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联系,同时立即切断电源,打开消防通道,疏散附近人员,并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做好抢险灭火工作。

(三)国际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应及时将情况通知该生所在学院以及学校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四)事后国际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后勤部资产管理部门应配合学校保卫部、公安部门排查起火原因,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突发性疾病、食物中毒和群体性流行疾病事件的处置

(一)国际学生出现集体性流行急病后,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立即与校医室联系,迅速组织人员将患者送至医院救治,同时立即向学校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

(二)学校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应尽快将情况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相关学院和部门应配合医疗、防疫等机构做好现场消毒、取样分析等工作。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的其他突发事件按照本办法处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运行一年,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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