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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国际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粤外艺职院国〔2024〕363号)

发布日期:2024-10-17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国际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国际学生行为,维护国际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教育部关于印发〈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教外〔201850号)等法规和文件,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粤外艺职院学〔2022260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非学历教育及其他的国际学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教育部门规章以及学校校纪校规的行为。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国际学生违法、违规及违反校规校纪,根据其行为性质、过错程度、悔改表现、既往表现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国际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由国际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限自处分下达之日起计算,到期后根据学校程序予以解除。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原则上时间不超过12个月。处分期内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毕业班学生受处分的,若受处分期限解除之日迟于毕业之日,其处分不予解除。

第七条 受处分的国际学生处分期内不得参评奖学金及各类荣誉称号等,已获奖学金的停发未发的奖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须依法赔偿。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识,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积极消除不良影响或减轻违纪后果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因过失违纪,又确能认识到错误的;

(四)学校认定的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

(二)故意隐瞒、歪曲或捏造事实,或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者;

(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四)有受违纪处分记录者再次违纪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六)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七)违纪事实查明后拒不认错、悔改的;

(八)学校认定的其他应当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具备从轻或减轻情形者,按其违纪行为应受处分的下一档给予处分,具有从重或加重情形者,按其违纪行为应受处分的上一档给与处分。

第三章  违规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违反以下纪律的行为之一,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不听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二)组织、煽动或参加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三)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标语等,以及通过网络等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从事非法经营、非法就业、非法传销及其他非法活动);

(五)组织进行或参与邪教、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六)未经学校批准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七)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受到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司法拘留,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非学历生为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或所在地区发生火灾、地震、疫情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学校依法依规发布的通知、告知、命令、决定、规定,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严重扰乱紧急状态下公共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非法侵占、偷盗、诈骗、损毁公私财物的,视其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虽未直接动手,但用其他手段,如语言挑衅、蓄意蛊惑,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动手致伤的,视伤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持械动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聚众斗殴为首的,或组织、策划、教唆他人打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五)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制作、传播、贩卖淫秽、迷信、反动等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参与观看或隐匿不交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组织聚众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内随意张贴广告,在建筑物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刻,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故意损坏公物、破坏校园花草树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直至给予开除学籍(非学历生为勒令退学)处分;

(二)违反学校学生宿舍、教室、食堂、图书馆、电教室、体育馆、运动场等有关管理规定,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肆意滋事、起哄,扰乱校内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阻碍国家和校内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故意捏造事实,制造或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等,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给学校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五)吸毒、贩毒、制毒,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学历生为勒令退学);

(六)酗酒及酒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校内外秩序,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七)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或不合理使用播放设备,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或休息,劝阻无效,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再次发生,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八)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九 违反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及考勤纪律的,分别按《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二)违反课堂纪律、扰乱课堂秩序,经教育不改者,学历生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非学历生给予严重警告至勒令退学的处分;煽动罢课的,学历生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非学历生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

(三)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研究成果或由他人代写或替他人代写论文(报告)、调查报告等作业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涂改、伪造成绩单,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五)未经办理借用手续而占用课室等教学场所、设施、设备,经教育不改正,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以此为名,扰乱教学正常秩序的,学历生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的处分,非学历生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未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一律以旷课论处。

(一)学历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以下课时的,给予相应处分:

1.旷课5学时以上,取消该学期评奖资格;

2.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3.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5.旷课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旷课累积达60学时,且属屡教不改者,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7.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考勤低于总学时80%及以下(特殊原因除外),学校将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并不予申请办理居留许可延期。

(二)非学历生参与的项目内旷课(或不按规定参加项目活动)累计达到以下课时的,给予相应处分:

1.旷课达项目总学时10%及以上,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达项目总学时20%及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达项目总学时30%及以上,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未经批准连续一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及项目活动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5.考勤低于总学时80%及以下(特殊原因除外),学校将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并不予办理居留许可延期。

第二十一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扰乱考场秩序,但未构成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考试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秩序行为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遵守公寓管理规定,影响他人休息,拒不改正或屡犯,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房间或者床位、占用他人房间、不服从学校统一房间调整,拒不改正,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出借、出租床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违章用电、用火,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视其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禁烟区域吸烟、存留或者使用违禁物品,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照价赔偿,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照价赔偿,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五)留宿非本宿舍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六)违规丢弃或堆放垃圾杂物,饲养宠物,使用水电超出合理限度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其他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校园网络安全,追究其经济责任并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过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发表或散播不当信息或言论,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学校和他人正当利益,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非法入侵、攻击社会、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系统,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对社会、学校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者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盗取或散播等,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制作、传播或者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破坏社会、学校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影响其他使用者正常使用行为,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五)将本人网络帐号转让、租借给他人用于不正当目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国际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由主管国际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任主任,学校学生工作部、教务部、保卫部、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人以及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主管国际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委员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涉嫌违法违纪,国际学生所在学院应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并及时报告国际教育学院。情节复杂或性质严重的,由国际教育学院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调查,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部门。对违纪行为的调查应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在场,工作人员和被调查人员应在调查材料上签字确认,被调查人员拒不配合签字的,可以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调查过程。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应当回避。调查工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查实后由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后连同国际学生本人(学生为未成年人的,含其法定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情况说明等材料,提交学校国际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七条 应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查实后由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后连同学生本人(学生为未成年人的,含其法定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情况说明等材料,提交学校国际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应给予违纪学历生开除学籍处分的(非学历生勒令退学),查实后由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后连同国际学生本人(学生为未成年人的,含其法定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情况说明等材料,提交学校国际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查研究后提出包含合法性审查内容在内的处理意见,最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作出后,党政办公室外事科协助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依法向属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注销该生的签证或居留许可。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作出前,国际教育学院应书面告知国际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学生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国际学生对拟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陈述或申辩材料。国际学生拒不陈述和申辩的,不影响处分决定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二级学院国际学生的同一违纪事件查实机构的确定,报国际教育学院沟通协调。

第三十二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国际学生,由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经学校国际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可按期终止,解除处分;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经国际教育学院复核,学校国际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可提前终止,解除处分。但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且经教育不知悔改的,做退学处理;留校察看期间又有应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正式行文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及时送达国际学生本人。国际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并拍照留存;已离校或者难于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 10 日,期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四条 解除处分。受处分国际学生提交解除处分申请后,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国际学生对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在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的,经国际教育学院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按期解除处分;

(二)应届国际毕业生表现良好、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且处分期已达6个月的,经国际教育学院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报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研究后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处分解除后,国际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申诉程序

第三十七条 国际学生对违纪处分提出异议,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实施细则》执行,申诉程序如下:

(一)国际学生在接到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或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申诉书必须详细填写申诉人姓名、学院、专业、学号、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等内容,并留下经申诉人确认的,文书有效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

(三)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后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30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未列举的其它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行为,确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最相近的规定或学校其有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所列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均包括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条 来自国外友好院校的交换交流生所受处分实况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向外方院校通报。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运行一年,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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