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专科学历国际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专科学历国际学生教育管理,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教外〔2018〕5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等法规和文件,参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粤外艺职院〔2017〕31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来我校接受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以下称“学历生”)和因故不能来华的在籍在读国际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修读专科学历的国际学历生学制为三年,实行学分制。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称为修业年限。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所修专业规定学制年限3 年;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创业学生的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所修专业规定学制年限5 年。超过者将不予注册。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条 国际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可延长休学期限1 年,但不得超过在校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章 入学报到与学籍注册
第五条 校院两级协同做好国际学生的入学教育及管理工作。教务部负责学历生的学籍注册及管理;学生工作部负责国际学生个人档案管理;国际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国教院”)牵头,协同党政办公室外事科、学生工作部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共同做好国际学生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宣传教育、入学教育、安全教育、留管安全教育指导等,以及校舍与图书馆使用等日常管理方面的教育;教务部和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教务管理系统使用等有关教学方面的教育指导。
第六条 学校招收的国际学生新生须持我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有效护照、有效签证或居留许可和体检表(原件)等材料,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注册。因故未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并办理相关请假手续。请假原则上以不超过2 周为限。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如生源国自然灾害、战争、动乱等),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国际学生新生报到注册时如有材料不全、弄虚作假、无理由拒不缴纳费用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注册,取消其入学资格,须在入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离境。
第七条 新生到校后必须按规定进行体检,体检费由国际学生本人承担。学校有权对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并限期离境。所有国际学生都必须及时、按时购买保险,保险费由国际学生本人承担。学校有权对不购买保险者取消入学资格,不予学籍注册,并限期离境;对已在学校学习逾期不投保的,给予退学处理,并限期离境。
第八条 新生体检合格、已购保险,已缴清注册费、学费和住宿费,完成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后,学校给予注册,取得学籍。凡弄虚作假、骗取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并限期离境。
第九条 取得学籍者,学校发放学生证。每学期开学初,国际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持学生证、学费和住宿费缴费收据或国际汇款收据,在每学期开学前如期返校,并在报到日内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对拖欠学费和住宿费者、对恶意欠费者,学校有权不予注册,并取消其学籍。国际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各项教学活动。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退学处理。
第四章 教学管理与课程考核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应尽快了解所学专业学分和相关课程要求,按所在学院所学专业培养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取得规定学分。与中国学生同班上课者,毕业学分要求与中国学生相同,原则上不减免学分。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不修读军事理论、军事技能训练、思想政治类、体育课程等课程。母语或国家官方语言为英语的学历生,可免修英语类课程。母语或国家官方语言为非英语的学历生,英语课程可作为选修课。学校可适当增加中国传统文化类课程;中国概况、汉语等课程为国际学生必修课。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每学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课。未选课者,不得参加课堂教学和考核,即使参加考核,取得的成绩也作无效处理。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若与中国学生同班听课,则与中国学生相同试卷、相同考场参加考试;若国际学生单独成班,则应单独试卷,以单独考场进行考试。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须于考试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缓考。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未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一律以旷课论处,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以下课时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旷课5学时以上,取消该学期评奖资格;
(二)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累积达60学时,且属屡教不改者,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非学历生为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六条 凡考试作弊、被取消考试资格、无故缺考者该课程以0分计,并取消补考机会,同时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除第十六条提到的情况外,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国际学生可于下一学期初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一次补考。但原则上公共选修课、实验课或实践环节、讲座、咨询类课程不实施补考。补考成绩合格后按60分计。
第十八条 插班进入我校学习的国外大学在读生及由我国其它高等院校转入我校的国际学生,其原学历学习阶段所得相同相近学分,经国际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教务部同意后认定,可免修相关课程。其余课程均按我校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
第五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课堂教学考勤统计由任课教师负责。任课教师负责将考勤情况汇总后报所在学院,学院负责记录本学院学生考勤、出具考勤报告,将考勤情况异常者及时通报国际教育学院。对表现较差的、出勤率低于70%的国际学生,专业二级学院、教务部和国际教育学院有责任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下达学业警告。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如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教学活动时,必须按规定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因病、因事不能到课者,应事先向学院辅导员和任课教师请假、报告。
请事假3天以内的,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报学院辅导员、经副院长签批;请事假7天以内(含7天)的,须经院长签批;请事假7天以上的,须经分管校领导签批;请假6周以上者,原则上应办理休学手续。
因病请假者,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不按上述规定执行者,视同旷课论处。
因紧急情况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允许先口头请假,后(三日内)补办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因病请假时间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应向所在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申请休学,办理离校手续;一学期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且未办理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享受中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对国际学生本国重大节假日,学校不予放假。国际学生如在学校庆祝本国国庆日或其它重要节日,须事先向辅导员提交正式纸质申请,必须经所在二级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组织宣传统战部审核,报学校主管国际教育工作的学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转专业程序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获省政府、市政府和学校国际学生奖学金者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以转专业:
专科二年级及以上的;
应作退学、休学处理的;
成绩(GPA)未达标、受到教学警示的。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转专业程序。拟申请转专业的专科国际学生学历生应在前一学期或当学期开学3周内将书面申请递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国际教育学院会同学校教务部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具备转专业条件。符合转专业条件者,其申请转给所在二级学院和拟转入的二级学院进行审核审定;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对应修改国际学生信息平台注册信息并报学校教务部备案。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在读期间可以申请休学。拟休学国际学生须向所在二级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同时提交正式申请。
国际学生因以下原因之一,可申请休学:
因病或因伤,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1/3学期以上的;
女生在读期间结婚、怀孕、生育的;
生源国突发战事、政变等不可抗力因素的;
因家庭、个人特殊变故,或学校认为需要休学的;
因其他突发事件、应急事件等情况的发生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休学应由本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者需附就医医院医生诊断证明),经国际教育学院和所在二级学院共同审批后,报教务部备案。休学期限最长时限为一学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申请一经批准,应在一周内办好相关离校手续。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国际学生的任何评优、评奖等相关待遇。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休学期间的安全责任由本人及其所在国家属(家庭)负责。
第三十条 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每学期开学前三个月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国际教育学院收到申请后,协同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交教务部审批后将结果通知复学学生,复学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三十一条 因伤、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所在国当地公立医院出具的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方可提交复学申请。复学的国际学生参照新生入学手续办理复学手续,到校后一周内须到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正式复学。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休学期间,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际校规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复学资格,开除学籍。
第八章 教学警示与退学
第三十三条 经补考后的国际学生,一学期应获得学分数中仍然有1/2以上未获得者( 未达标者),学校给予教学警示。
第三十四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学校予以退学处理,向其本人送达予以退学决定书,并凭决定书办理退学手续:
连续2次或累计3次受到教学警示的(已进入毕业学期的除外);
超过规定在校学习年限的;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所患疾病或意外伤(残)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
未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开学两周内未请假、未如期返校、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
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因为教学警示以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原因予以退学的,国际教育学院按照程序予以审核、告知或发文,同时是书面告知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其他原因退学,需由学生提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与专业二级学院同时审核,经报分管校领导签批,由国际教育学院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处理结果报教务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在校在读的国际学生退学者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之内离校,其居留许可也同时被注销。
第三十八条 已经办理退学手续、形成退学事实的国际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修完所注册专业培养方案全部课程和教学(含实践)环节者,考试(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四十条 学制年限内无法毕业者,可申请延长学业,最长不得超过两(2)年。延长学业须由国际学生本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所在二级学院同时审核,教务部批准。
第四十一条 延长学业期间,国际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全额缴纳应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延长学业者取消奖学金申请资格;自行支付保险费、体检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 学生提前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国际教育学院复核后,递交学校毕业资格审核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提前毕业的申请应在预计毕业前2个学期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第四十三条 已修读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含实践),但未达到毕业条件者,作结业处理;未达到结业条件者,作肄业处理。
第十章 证书颁布
第四十四条 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国际学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经学校毕业资格审核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可颁发毕业证书:
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对华友好;
修完规定课程及学分;
符合《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毕业条件的。
第四十五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颁发毕业证书:
累计3次受到教学警示的;
在校期间,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际校规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及以上处分的;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运行一年,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