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教外〔2018〕50号)、《教育部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接受国际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外函〔2020〕12号)、《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符合我校招收条件,且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学校国际学生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专科生(以下称“学历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语言进修生、校际交换交流生及各类培训生(以下称“非学历生”)。
第四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政治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第五条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如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二章 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
第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学校国际学生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学校国际学生的招生、培养、管理工作。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学历及非学历国际学生的录取审核;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开展学历国际生(及校际交换交流生)教学、培养和管理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及二级学院处理国际学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语言进修及各类培训的非学历教育国际生的教学、培养及管理。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应将国际学生的教学、培养和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整体规划。
第八条 相关二级学院是学历国际生培养实施部门,应当根据国际学生实际,研制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大纲,选派优质师资实施专业教育教学,保证培养质量;负责国际学生培养实施的二级学院,应当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出勤率和日常表现,做好国际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疏导工作,及时关注心理问题学生;负责跟进国际学生的学籍注册、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转学、毕业和离校等手续办理并及时向教务部和国际教育学院同时报备,协同党政办外事科和国际教育学院妥善处置国际学生各类突发事件。
第九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外事科负责外事和国际化工作规章制度指导,国际学生涉外事务、指导办理签证、临时住宿登记、居留许可、购买保险和体检等相关事务;负责按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并协助做好国际学生入学教育、安全教育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十条 教务部负责国际学生学历生的教材审核与征订、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学籍管理、成绩管理、毕业资格审查、证书制作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国际学生个人档案管理及统筹住宿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国际学生入学教育、安全教育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校内文体活动,并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十二条 财务部负责国际学生学费、住宿费、奖助学金等相关费用的核算、收取与发放。
第十三条 保卫部负责国际学生的安保管理及安全教育工作,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后勤部负责国际学生的住宿、餐食、医疗、车辆等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部门负责为国际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服务保障。
第三章 招生、录取及入学
第十六条 学校在国际学生的招生和录取过程中严格遵循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选拔和招收有学业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国际学生,保障并持续提高生源质量。
第十七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根据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政策规定发布国际学生招生简章。相关二级学院负责确定并提前向国际教育学院报送招生专业、招生类别、招生计划、指导教师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国际教育学院依据招生简章对国际学生申请者的入学资格、体检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进行审查,相关二级学院负责对其进行考试(面试)或者考核,对不符合招生条件者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招收的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经征得原招生院校同意,学校可依据招生简章规定的工作流程有条件地接收或婉拒由其他高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申请到校学习,应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学习类签证,并按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或《短期来华留学生信息表》(DQ表)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收的国际学生新生须持我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有效护照、《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或《短期来华留学生信息表》和体检表(原件)等材料,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注册。因故未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向学校请假并办理相关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如生源国自然灾害、战争、动乱等),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国际学生新生报到注册时如有材料不全、弄虚作假、无理由拒不缴纳费用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注册,取消其入学资格,须在入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离境。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在入境24小时内凭学校录取通知书、本人护照、签证及照片等材料在学校党政办外事科的指导协助下到居住地所属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的《广东省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每年通过招生简章公开公布国际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国际学生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未足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者,学校不予注册、不予办理居留(或居留延长)许可。国际学生退费等事项依据上级部门和学校财务规定办理。收费和退费均以人民币计。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须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党政办外事科指导国际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已在学校学习的,给予退学或不予注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国际学生,由公安机关或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予以配合并依据校纪校规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国际学生教育教学纳入学校教务部和各二级学院总体教学体系中,教务部、人力资源部和各二级学院应做好国际学生师资的配备和遴选工作,组织安排适合国际生的教学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参与国际学生的教学与培养工作。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国际学生非学历生的汉语教学及管理,开展国际学生学历生公共必修的基础课程《汉语基础》和《中国概况》类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等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或结业的考试或考核。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须制定面向国际学生学历生的考勤及考试考核制度,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并将国际学生的出勤情况、考核情况定期报国际教育学院,由国际教育学院将以考核作为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须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国际学生学历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的实习、实践地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国(境)外高校开展联合培养的国际学生学历生在国(境)外参加实习的,我校教务部要求提交的实习成绩及相关材料须以外方院校收集提供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入学注册后,一般不允许转专业。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转的,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中学校转专业的要求和程序,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相关二级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学校同意,方允许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参加联合培养项目的国际学生学历生,其学分互认事项由国际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教务部审核备案后,进行认定。
第三十五条 修读专科学历的国际学生学历生学制为三年,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所修专业规定学制年限3年,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创业学生的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所修专业规定学制年限5年。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生学历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为其颁发毕业证书并进行电子注册。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参照普通学生相关规定,为其颁发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非学历生按项目要求完成了项目内容并通过考核者,且在校期间遵守学院各项规定的国际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向学校申请为其颁发课程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提前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国际教育学院复核后,递交学校毕业资格审核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提前毕业的申请应在预计毕业前2个学期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第五章 校内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根据学校实际和部门职责,学校指定国际教育学院作为统筹国际学生校内事务的管理部门。国际学生实行分类管理。学历教育及以学习专业为主的非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的日常管理由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为促进国际学生更好地融入专业学习,在管理上提倡与国内学生趋同管理。短期文化交流及以语言培训为主的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日常管理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
第四十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由所在专业的二级学院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宣传与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依据实际情况设立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负责管理和服务国际学生学习、生活等,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服务设施使用与管理制度。国际学生需在校外居住的,应提前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文体活动,为其活动提供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或中国重大节日庆祝活动。学校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和政治性活动。
第四十四条 经学校审核、批准,国际学生方可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严禁有反华、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或图文。
第四十五条 经学校审核、批准,国际学生方可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条款规定的范围内活动,须接受学校领导、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严禁国际学生在校内外进行非法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四十七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突发事件,依据学生管理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协同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党政办外事科、学生工作部、保卫部、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校外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 国际学生在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请假,须按照我校学生管理办法,纳入二级学院统一管理,由国际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批,并报送国际教育学院备案,涉及离开广州市或出入境的,应当告知国际教育学院。
第四十九条 国际学生出境、入境及在华居留手续等涉外管理事项由党政办外事科指导国际教育学院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完成。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国际学生,党政办外事科应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并做好相关备案工作。
第五十条 国际学生的违纪处分由二级学院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国际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生工作部、国际教育学院备案。国际学生如对违纪处分提出异议,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国际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勤工助学
第五十一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严禁国际学生非法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国际学生勤工助学,须持所在二级学院相关证明材料,由国际教育学院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 国际学生校内外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期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6小时,每月不超过80小时。
第五十三条 国际学生从事校内勤工助学,参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薪酬支出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五十四条 国际学生从事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符合勤工助学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
(二)在中国境内持有有效学习类居留证件,且剩余有效居留时间为六个月以上;
(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规违纪行为;
(四)已在当前学校连续学习一年以上的专科生;
(五)学业成绩、出勤率和日常表现均达到学校要求;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五条 国际学生应将与用人单位之间签署的协议书副本提交国际教育学院备案,同时提交单方承诺函,对风险承担等条款做出本人承诺。
第五十六条 国际学生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国际教育学院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一)完成学业、肄业、休学或退学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的;
(三)道德品质低劣、违反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出现因勤工助学影响学业等学校认定已不宜继续从事勤工助学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运行一年,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