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推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提质增效,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43号令)、《全面加强新时代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辅导员是学校辅导员队伍的有机组成部分。学校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任教师、党政干部和管理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
第三条 兼职辅导员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学〔2022〕440号)的“要求与职责”,全面负责所带班级的思想政治教育、学风建设、日常管理、就业指导等方面的工作。
兼职辅导员不担任年级管理、模块业务统筹工作,可担任所带班级班主任。
第四条 兼职辅导员带学生数量原则上不少于70人或两个建制班。考虑到学生工作延续性,坚持以学生为本,兼职辅导员工作原则上不少于两年,鼓励兼职辅导员完整带完一届学生。
第五条 兼职辅导员按照专职辅导员岗位缺编数配备,空缺一个岗位配备不超过3名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选聘条件如下:
(一)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年龄在40岁以下,本科以上学历,身心健康。
(二)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和调研能力,能够处理好本职工作和兼职辅导员工作关系,合理安排时间开展学生工作。
(三)支持校内在职的知名专家、学者、各级名师、学生工作经验丰富者兼职担任辅导员(不受上述年龄限制),鼓励他们广泛开展学业指导、创新教育或其他方面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第六条 兼职辅导员按如下程序选聘;
(一)核定需求。二级学院在每年7月前提出选聘兼职辅导员需求,报学生工作部和人力资源部核准。
(二)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公布兼职辅导员招聘需求,应聘者登录学校信息服务平台填报《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兼职辅导员登记表》,经应聘者所在部门(单位)审批同意。
(三)初步审核。学生工作部与相关二级学院审核后提出初步选聘人选。
(四)审定报批。学生工作部会同人力资源部审定兼职辅导员聘用人选,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兼职辅导员的管理及待遇按照学校辅导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兼职辅导员必须参加学生工作部组织的岗前培训、
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等项目,参加学生工作系统例会以及其他集
体工作交流,各学院党组织也应开展相应培训帮助其顺利履职。
第九条 兼职辅导员业绩考核的内容及方式如下:
(一)各学院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开展兼职辅导员年度考核工作。
(二)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的工作实绩和服务态度。
(三)考核实行按百分制,个人总结占10%,学生评价占40%,学院党组织考核占50%。学生评价和学院党组织考核具体指标参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粤外艺职院学〔2023〕419号)执行。
第十条 兼职辅导员考核结果认定与使用。
(一)兼职辅导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1)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师德师风;
(2)工作失职,产生不良后果;
(3)不能按照要求履行兼职辅导员工作职责。
(二)兼职辅导员出现违反师德师风等行为者,取消其兼职辅导员任职资格。
(三)对于考核基本合格以下者,取消其兼职辅导员任职资格。
(四)考核结果提交学生工作部、人力资源部,作为评选先进、职称晋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