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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粤外艺职院学〔2024〕160号)

发布日期:2024-05-22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提精准资助育人成效,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助函〔20232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广东省教育厅和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分配资助名额、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七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八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九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十条 坚持集中认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集中认定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认定机构与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统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二级学院(部)负责本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民主评议、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困难等级确定、公示、申诉处理、存档、上报等具体工作,建立本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

第十二条 中职阶段(含五年制前三年和三年制中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

(一)设立中职阶段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督导中职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财务部、教务部、审计工作部、二级学院(部)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

)设立中职阶段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部)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小组成员由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小组成员名单需在本学院(部)范围内公示。

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产生办法,可通过本学院(部)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各学院(部)制定,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中职阶段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培训宣传、认定结果复核、督导检查及受理投诉等。

第十三条  高职阶段(含两年制、三年制和五年制四、五年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

(一)设立高职阶段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检查和督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高职学生认定工作。

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财务部、教务部、审计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

(二)设立二级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小组、各年级评议小组、学生监督小组,负责本学院资助工作的认定、评议、监督。

1.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组长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本学院纪检委员、辅导员、教师代表、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10人,且为单数。

2.成立学院各年级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评议年级(专业或班级,下同)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日常消费等情况,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初步认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小组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下同)为单位,由辅导员、班主任、班委、学生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10人,且为单数。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代表性,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学生代表产生办法可通过年级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

成员名单应在年级范围内公示。

3.成立学院学生监督小组。以学院为单位,成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议、公示等,及时向学院、学生工作部或学校纪检室反映评议或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向本学院师生公布监督情况。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高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培训宣传、认定结果复核、督导检查及受理投诉等。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包括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七)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因素。

第十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属于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属于公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

)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学生本人残疾或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六)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比较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的;

)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十七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的;

(三)学生日常消费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四)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认定程序

十九  中职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如下:

(一)告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部)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学校招生部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和政策宣传材料。

每学年结束前,二级学院(部)向在校学生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提前告知学生。

(二)申请。学生本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相关佐证材料详见附表2)。

(三)认定。中职阶段学生困难认定工作小组具体组织认定。

1.审核材料。各班级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可采取电话家访、个别谈话、量化评估、大数据分析等方法,提高审核工作准确性。

2.民主评议、交叉审核。组织各学院(部)班级之间的相互审核。对困难比例高于本学院(部)平均值30%以上的班级,要进行重点审核。

3.提出初步名单。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对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和划分等级。

(四)复核与公示。二级学院(部)将审定后的结果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学生姓名、学号、困难等级等必要信息,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公示期内,如老师、学生或监护人有异议,可向中职阶段学生困难认定工作小组提出。中职阶段学生困难认定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老师、学生或监护人对中职阶段学生困难认定工作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老师、学生或监护人可以要求复查相关资料和系统信息,如诉求属实,应予调整。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学校中职阶段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存档。经公示无异议后,各二级学院(部)将最后确定的困难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公示材料等纸质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存盒,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电子档案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高职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如下:

(一)告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学校招生部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和政策宣传材料。

每学年结束前,二级学院向学生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并给学生发放《申请表》。

(二)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相关佐证材料详见附表2)。

(三)认定。

1.年级评议小组评议与公示。辅导员组织年级评议小组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佐证材料,检查学生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年级评议小组按照《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进行分析,做好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日常消费的评议工作,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初步认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在本班级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2.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与公示。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做好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的审核,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提出困难等级建议,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议通过。初步认定结果在本学院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与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二级学院之间交叉复核,对困难比例高于本学院平均值30%以上的进行重点核查,除核实相关佐证材料外,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通过。经核实后的名单导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分析导出认定结果,初步确定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高职阶段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在上述认定工作期间,学生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信(或电子邮件)向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纪检室提出申诉,受理部门或单位应及时核查和回复。

(四)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和困难等级实行班级、二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制度,线上和线下可同时进行。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二级学院、学号、困难等级等必要信息,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公示期内,学生或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到复议申请、投诉、举报,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若反映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经公示无异议后的认定结果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

(五)存档。二级学院将最后确定的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公示材料等纸质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存盒,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部)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材料,包括学生资助工作宣传资料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民主评议、材料审核、复核、认定名单、困难等级确定、公示、资金发放各环节的通知、会议纪要、截图、凭证等文件和过程信息相关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二条  认定工作在新学年开学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评估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申请表》和《分析表》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修订完善。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部)要落实认定工作的岗位责任,畅通投诉渠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公正、透明、规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学生资助信息使用权限仅用于开展资助相关业务,保证资助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对于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和各二级学院(部)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健全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及变动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一律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旦发现已获得资助的学生提供了虚假信息及时追回资助资金对于已取得奖学金的,不仅要收回所获奖学金,取消所获荣誉,还要同时记入档案。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规定严肃处理。涉及有组织团伙造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学生金的申请、认定过程中,学生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校将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校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学生资助工作,国家、省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粤外艺职院学〔2022276)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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