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提升精准资助育人成效,助力学生成长成才,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建立健全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根据自身条件申请奖助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督导全校学生资助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财务部、教务部、审计工作部负责人和二级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全校学生资助工作。包括:拟订学生资助工作制度,制定学生资助工作方案,开发学生资助项目,开展学生资助业务培训,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络沟通,指导二级学院(部)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等。
第六条 二级学院(部)具体落实本院(部)学生资助工作,做好资助政策宣传,组织学生资助申请认定,开展学生资助育人等工作。
第三章 资助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我校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和地方政府下拨经费、社会或个人的捐赠、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等。
第八条 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学校每年初编制学生资助经费专项预算,按照学校教育事业收入4%-6%的比例足额提取经费,设立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全面配套落实学校各类资助项目。
第九条 明确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程序。各类资助经费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统筹使用,具体程序为:提前申请、各级审核、全校公示、学校审批、制表发放、回访调查、监督检查等,确保学生资助资金使用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精准。
第十条 加强学生资助经费管理。财务部确保从学校教育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下达学生资助经费预算,及时将资助资金划拨至受助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订学生资助经费安排计划,申报资助项目经费支出;二级学院(部)审核学生资助资金申请材料,做到精准资助育人。
第十一条 提高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效率。学生资助经费要确保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优秀学生的奖励,以及校长办公会批准的其他学生资助项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部)应认真做好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各项资助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奖助学金的实施进度。当年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原则上应在当年全部使用,确有结余应滚入下一年继续用于学生资助。
第四章 国家资助项目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专科生8000元/生/年、五年制前三年学生(含具有我校学籍中职学生)6000元/生/年,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具体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全日制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中职阶段学生国家资助项目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5000元/生/年,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具体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全日制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3300元/生/年,分为2-3档,具体标准在2000-4500元范围内确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3300元/生/年。具体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全日制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中职阶段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1000元/生/学期,具体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中职阶段学生国家奖助项目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免学费。免学费对象为本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的中职阶段一、二、三年级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就读学生、残疾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公费生除外),具体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中职阶段学生国家资助项目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指南》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16000元/生/年。
第十七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 (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最高不超过16000元/生/年。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十八条 “三支一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工作满1年,可申请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助对象是户籍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且小学和中学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小学就读,考入我校的全日制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金额10000元/生/年,资助周期为专科就读期间。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南粤扶残助学工程。资助对象是我省户籍当年考入我校的全日制残疾人大学生。资助标准为一次性资助10000元/生。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第五章 学校资助项目
第二十一条 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通绿色通道政策,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缓缴学费,再办理入学手续,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具体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缓交学费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专项资助。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学费资助不超过6000元/生,具体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帮助解决生活费问题。具体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减免学费。根据《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
第二十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根据《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学校对突发困难的学生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临时困难补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奖学金。根据《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学校设立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和其他专项奖励等,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六章 社会奖助学项目
第二十七条 开拓社会奖助学项目。学校利用校友、企业等社会资源开拓社会奖助学项目,与出资人(单位)确定奖助学项目的标准、申请条件等。
第二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根据出资人(单位)提供社会奖助学项目相关要求,组织二级学院(部)具体实施,加强学生教育工作等。
第七章 监督检查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生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学生资助经费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设立工作核查回访机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二级学院(部)相关人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资助申请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部)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情况、受资助情况等进行回访核实。
第三十一条 诚信教育。各二级学院(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如实填写资助申请材料。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失信惩戒。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定结果,收回资助资金,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信息保密原则。全体资助工作人员,须对申请资助学生的相关个人信息进行保密,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保护受助学生尊严。
第三十四条 工作成员失信惩戒。全体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和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情况,由学生工作部和二级学院(部)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由学校根据党纪法规给予严肃处理;需要问责的,由学校对有关单位及其领导实施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粤外艺职院学〔2022〕2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