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中职阶段学生国家奖助项目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奖助学金项目管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23〕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特指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符合申请条件的具有我校学籍的中职阶段学生(特指高职五年一贯制前三年学生和中职学生),确保应助尽助,维护教育公平。
第三条 学校中职阶段学生国家奖助学金所需资金来源于上级财政资金拨付。具有本校正式注册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五年一贯制前三年学生和中职学生,根据自身条件可分别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中职阶段学生国家资助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部署全校中职阶段学生国家奖助项目评审工作,对建议名单进行审查和审定。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工作部、财务部、教务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有中职阶段学生的二级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工作部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组成。
小组人员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五条 有中职阶段学生的二级学院(部)需成立本学院(部)中职阶段学生国家资助项目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部)国家奖助项目的评审工作,对学院(部)建议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初步审查。
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部)领导担任,成员由学院(部)资助工作负责人、班主任及学生代表组成。
小组人员名单需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 班主任资助工作任务
(一)掌握资助政策,配合开展资助工作;
(二)负责开展资助主题班会,确保每名学生对资助政策的资助对象和标准、资助申请步骤、资助资金发放等能全面了解;
(三)协助发放给家长《关于学校资助政策宣传的一封信》;
(四)组织学生填写相关资助申请表,并敦促学生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核实学生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填写申请材料是否有误;
(六)组织班级民主评议,配合开展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
(七)整理好本班资助材料,并上交二级学院(部)进行复审;
(八)配合领导小组进行终审;
(九)在学校对拟资助名单进行公示时及时提醒学生留意公示结果,提醒有异议的学生及时与班主任联系,名单通过公示后组织学生进行签名确认,班主任核对无误后进行签名;
(十)提醒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激活资助卡并及时在学校财务更新银行卡信息,在每次助学金发放时在班级发放表格中签名确认学生国家助学金领取情况;
(十一)协同应对学生的资助舆情工作;
(十二)开展资助育人工作,如学生诚信教育、感恩教育、资助育人成才典型教育、受助学生参加志愿者教育等。
第三章 奖助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本校全日制中职阶段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八条 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九条 在符合第八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申请条件:
(一)年级要求: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成绩表现主要依据综合排名,没有综合排名的按照学习成绩排名并突出技能导向。
1.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学校应当优先推荐在地市级及以上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学生。
2.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突出表现,在本地区(县)级及以上地区产生重大影响,被区(县)级及以上官方媒体宣传报道。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及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及以上和入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省级遴选及以上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参加上述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本校中职阶段全日制在校生中的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000元。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十二条 免学费对象为本校中职阶段全日制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的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公费生除外)。
第四章 奖助申请和评审
第十三条 奖助申请和评审工作由学校分项目按学年或学期组织实施,实行学生申请,学校核实、评审、公示和发放奖助资金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学校通过招生简章、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手机短信、微信等形式,向学生或家长告知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五条 秋季学期入学后,学生提出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并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在提出申请时,应明确所申请资助的项目,并确保所填写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免学费每学年评审一次,国家助学金每学期评审一次,由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七条 评审程序
(一)二级学院(部)初步审查。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初步审查,并将推荐名单在学院(部)公示不少于3天。
(二)学校审核公示。各院(部)根据学校评审工作安排,将公示无异议的推荐名单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汇总审核后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上报推荐名单。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部将全校五年制前三年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名单上报省教育厅评审或备案。
第十八条 对评审过程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部)公示期间向评审工作小组提出投诉或举报,评审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九条 经学校评定的国家奖学金名单,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认定的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名单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备案。
第二十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及时告知原因。
第五章 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受助学生办理中职资助卡(随录取通知书发放),国家奖学金通过资助卡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通过资助卡按学期发放,由学校通过银行转账给受奖助学生。学校不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转账的,经报广东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并做好签收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本校资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本校指定专人负责资助宣传、资助管理、资助财务、资助育人、资助信息系统、资助舆情、资助资金发放和资助档案等工作,严格工作流程规范,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助资金。定期公布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本校将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按要求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本校设立资助工作投诉监督举报电话:020-38458372。对有关投诉举报将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学生资助工作,如国家、省有另行规定的,则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中职阶段学生国家资助项目实施办法》(粤外艺职院学〔2022〕2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