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奖励项目管理,激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营造优良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含五年一贯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奖励的评审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四条 学生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奖学金或奖品)和精神奖励(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可以合并或单独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部署学校学生奖励工作,对奖励初审名单进行审查和审定。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统筹实施全校学生奖励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对学院奖励名单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及奖励标准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
(二)奖励标准:一等奖学金2000元/人;二等奖学金1200元/人;三等奖学金600元/人。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奖条件是:
(一)在本校就读一学年以上、未进入毕业学年;
(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
(三)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园文化建设和文体活动;
(四)学年综合测评总成绩(两个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之和,下同)排序在全班学生的35%之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一)本学年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各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修读的所有选修课程有不及格者;
(三)在综合测评、评优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四)本学年中有五节以上旷课者;
(五)本学年中有违纪外宿或者三次以上晚寝迟归者;
(六)评审机构确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比例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按各班学生人数的2%-3%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等奖,按各班学生人数(已获一等奖学金的人数除外)的3%-5%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三等奖,按各班学生人数(已获一等、二等奖学金的人数除外)的5%-8%评定。具体比例根据当年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确定,当年优秀学生奖学金经费支出不超过提取资助经费的25%。
如按比例评定出的学生名额中包含因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而不能参加评定的学生,该名额取消,不予递补。
(二)各二级学院获得各等级奖学金的总人数不能超过按上述比例计算的名额。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程序
(一)各班级将学生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算出并排名,根据综合测评排名和本办法第八条的条件以及第十条规定的比例,各班提出候选人名单,资助工作小组审议确定后,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2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定条件和比例,审核资助工作小组所报的候选人,在学校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领导小组初定获奖名单,最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发放和表彰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资金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由学生工作部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二)对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获得者,授予“全面发展学生标兵”荣誉称号;对优秀学生奖学金二、三等奖获得者,授予“全面发展学生”荣誉称号。荣誉证书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由学生工作部组织颁发。
第四章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元/人。
第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按以下条件,择优评选:
(一)进入毕业学年;
(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纪守法;
(三)在校期间,五年制毕业生获得4次以上校级以上表彰奖励;三年制毕业生获得2次以上校级以上表彰奖励;两年制毕业生获得1次以上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四)在校期间各学年综合测评(毕业学年为第一学期综合测评)总评(平均数)居班级学生的前25%;
(五)在实习、顶岗、就业和毕业离校过程中表现良好,积极主动配合学校和二级学院做好各项工作,文明离校;
(六)在参加专业比赛中,获得省级和省级以上奖项的同学,评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选:
(一)在校期间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二)在校期间,本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修读的所有选修课程有不及格者;
(三)在综合测评、评优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四)本学年中有五节以上旷课者;
(五)本学年中有违纪外宿或者晚寝迟归者;
(六)评审机构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奖项名额按各毕业班学生人数的5%评定。各二级学院获奖人数不能超过按该比例计算的名额。如按该比例评定出的学生名额中包含不能参加评定的学生,该名额取消,不予递补。
第十八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选程序与要求
(一)各二级学院根据本章的评选条件和评选比例,提出初选名单,经所在班级学生评议,综合意见后由资助工作小组审议提出推荐名单,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2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定条件和比例,审核资助工作小组所报的推荐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领导小组初定获奖名单,最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各二级学院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定工作与毕业教育、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对在校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发放和表彰
(一)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资金在每年的5月31日前由学生工作部会同财务部发放;
(二)对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获奖者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荣誉证书在每年的6月22日前由学生工作部组织颁发。
第五章 其他专项奖励
第二十条 为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学校对在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体育类、文化艺术类、其他素质类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及学生团队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一条 专项奖励范围:由学校职能部门统一组织,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组织和认定的竞赛或表彰的各类活动。
第二十二条 奖励标准:按照学校审核通过的奖励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涉及竞赛类型的区分、奖项级别的认定、参赛文件与获奖证书真实性的判定,由项目组织部门审核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专项奖励在每年7月前完成毕业年级学生奖励金发放,每年12月前完成当年度奖励金发放。
第二十五条 专项奖励由项目组织部门统筹申报,报送财务部核发奖励金。奖励项目、名单和标准等需在项目实施前提交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不含其他专项奖励)的获奖比例、获奖人数、候选人数,由学生工作部根据学生人数、班级数等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确定。
第二十八条 获奖学生如严重违反学校纪律或违反国家法律的,学校有权撤销荣誉称号,追回荣誉证书。
第二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除其他专项奖励外,在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不能兼获两种以上(含两种)奖学金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粤外艺职院学〔2022〕2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