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现“应贷尽贷”的政策目标,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银行贷款,贷款用于弥补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助学贷款专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进行,学校成立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和协调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贷款学生信息数据采集及建档。财务部具体负责查收学生贷款到帐资金,划拨学生贷款抵交学生学费、住宿费,将已缴纳过学费、住宿费的学生贷款余额退至学生个人账户。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做好本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具体工作,积极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督促本学院贷款学生按期归还贷款,培养学生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契约精神。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金额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对象为全日制专科学生。申请贷款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全日制普通专科录取新生或在读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日常生活费);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当年未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五)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和学校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保证正确使用所借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
第八条 学生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专科生每生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6000元人民币,最终额度以贷款经办方审批为准。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相关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生源地县级资助中心或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审核和审批。
第十条 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流程如下:
(一)接到录取通知书的新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系统(https://sls.cdb.com.cn)注册并按指引填写相关信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未经预申请的学生可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作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依据申办贷款。
(二)首次贷款学生(含录取新生和在校学生)携带《申请表》、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和身份证明材料,与共同借款人前往户籍所在地县级资助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签订借款合同。
(三)续贷。广东省已全面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远程续贷办理,续贷学生可自行选择远程续贷和现场办理两种模式。
远程续贷办理流程如下:通过电脑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及共同借款人相关信息——提交续贷申请——学生核实个人信息——选择办理模式(选择“线上签订合同”)——合同信息确认——身份认证——确认提交——接收回执验证码。
第五章 贷款合同签订与发放
第十一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与合同签订,由学生生源地县级资助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打印《借款合同》,完成合同签订后,将回执材料交回学校,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对信息和完成回执录入。
第十二条 回执录入和货款发放。
(一)录入回执:贷款学生入学后需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交生源地贷款回执证明或回执验证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对学籍、学费、欠费等信息,并在9月30日之前完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录入工作,确保学生成功贷款。
(二)贷款发放:录入回执后,国家开发银行按程序审批同意贷款后,学生贷款正式生效,将贷款拨付至学生账户(支付宝或招商银行账户),再将欠缴费用划入学校账户。
(三)贷款到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收集学生贷款情况,财务部根据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总额进行清算,结余部分直接打入学生本人银行账户。
第六章 贷款期限、利率及贴息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按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最短6年确定。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Y-60个基点(即LPR5Y-0.6%)执行;还本宽限期为5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资助,毕业后的本金和利息由贷款学生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全日制学位,可申请继续贴息,申请通过后,由原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二级学院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相关工作。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凭证、资料,必须精心保管,不得遗失或损污。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二级学院应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法规、征信知识,增强贷款学生还款意识。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需按照具体要求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毕业起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
第十九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在毕业当年的7月31日前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证明。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二级学院应加强与贷款毕业生的联系,及时掌握贷款毕业生的最新信息,对存在就业困难、生活困难及还款困难的贷款毕业生进行重点跟踪,做好贷款毕业生还款风险预测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第二十一条 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难以按期还款的毕业贷款学生,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申请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变动或终止学业的情况,应在30日内通知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并办理所需业务。
第二十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在校生、毕业生及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其在校期间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财政代偿。贷款代偿标准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贷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视为违约并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对于违约行为,经办银行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学生助学贷款工作,国家、省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学〔2016〕2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