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全日制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特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第二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部署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初审名单进行审查和审定。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工作部、财务部、教务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工作部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组成。小组人员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四条 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本学院拟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初步审查。
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组成。小组人员名单需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国家奖助学金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档资助,每生每学年2000-4500元,分为2-3档,原则上人均不低于1650元/学期(3300元/年),具体标准由学生工作部根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人数确定。
第六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评审学年度学习成绩不低于前50%;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八)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九)退役士兵,就读专科阶段。
其中,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五),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四)和(六)、(七),申请国家助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四)和(七)、(八)或符合条件(九)。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学制年限+1”年开始不再具备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任一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均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须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申请时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为: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获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二年级及以上年级;
(二)评审学年度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评选范围前50%(含50%)。
第九条 奖励和资助名额结合广东省教育厅分配额度,二级学院专业、学生人数、学生经济困难情况等因素确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应助尽助。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
第十条 秋季学期入学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按照要求填写确认相关信息,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按程序办理相关奖助学金申请手续。学生提出申请必须根据自身条件实事求是填写信息,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可信、准确。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在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二级学院初步审查。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初步审查,并将推荐名单在本学院公示不少于3天。
(二)学校审核公示。各学院根据学校评审工作安排,将学院公示无异议的推荐名单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汇总审核后上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上报推荐名单。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部将全校“国家奖助学金”的推荐名单上报广东省教育厅评审或备案。
第十五条 对评审过程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期间向评审工作小组提出投诉或举报,评审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经学校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认定的国家助学金名单上报广东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及时告知原因。
第六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会同财务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颁发广东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做好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国家奖助学金工作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全校师生监督。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部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应用的通知》(粤教助函〔2019〕5号)等文件要求限时录入、审核、提交国家奖助学金数据。同时加强管理,确保数据精准、学生信息安全,坚决防止学生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流程执行、进展和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学生工作部公布和设立专项举报、投诉电话(020-38458372),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及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增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舆论引导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热点舆情应对实施细则》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热点舆情上报、发声、跟踪。
第七章 受奖助学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和各学院要及时宣传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榜样的引领示范和励志教育作用,教育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勤俭节约、自强不息、立志成才。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要做好对受奖助学生的日常管理,辅导员(班主任)应掌握受奖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为培养受奖助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其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学校组织受奖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学校和社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关学生资助工作,如国家、省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全日制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粤外艺职院学〔2021〕1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