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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招〔2023〕502号)

发布日期:2023-12-12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落实就业优先战略,根据职业教育发展特色和时代趋势,使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有效开展,确保毕业生更充分就业和高质量就业根据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是指具有本校正式学籍,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生。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兼顾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等多方面利益,坚持政策导向和思想教育,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志存高远、脚踏实地、视野向下、积极服务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踊跃到边远地区、基层岗位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毕业生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关注,反映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影响学校声望和信誉要把就业工作摆在人才培养各项工作中的重要突出位置,认真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就业工作“机构、场地、人员、经费”四到位的有关要求。

五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规范、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就业工作“四不准”和“三严禁”规定,采取“市场导向、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方权益,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立校院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部署、统筹、监督和检查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审定有关规定和实施方案。组长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党政办公室、组织宣传统战部、学生工作部、财务部、教务部、工会(校友会)、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部、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党组织书记、院长。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为领导小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日常就业工作。组长由二级学院党组织书记、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组织相关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包括二级学院副院长、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政治辅导员、德育导师、就业导师、班主任等。二级学院党组织书记、院长是所在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牵头负责全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与管理、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咨询等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及时研判和制定(修订)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实施办法和工作日程安排,全面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计划、组织、管理、协调、实施、指导、监督并组织进行各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评估;

(二)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生源信息、就业信息、档案信息采集和审核,按要求报送毕业生就业相关信息,发放和管理毕业生推荐表、登记表,协助做好毕业生档案的转寄等工作;

(三)组织二级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各地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用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开展就业市场调查,不断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千方百计开拓就业岗位,积极协助各二级学院和用人单位建立良好关心、开展校企合作;

(四)牵头组织为毕业生收集、筛选、发布需求信息,组织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活动和双向选择活动,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

(五)协调指导各二级学院相关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发展与毕业生就业指导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及时与教务部进行课程开设、与学生工作部进行关于上课人员等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发展与毕业生就业指导相关课程的建设工作;协调指导各二级学院做好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以“就业指导”为主要内容的学生课外活动(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职业生涯教学大赛等);

(七)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调查与反馈,就业情况统计,做好学校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

(八)开发、维护、完善学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网络平台,做好就业工作通讯报道和宣传;

(九)配合做好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工作,妥善衔接离校和求职就业相结合促就业;

(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八条 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与管理服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就业总体目标,科学制定本学院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及考核办法,全力完成本学院就业目标考核任务;

(二)开展所开设专业对接产业、行业、龙头标杆用人单位的用人市场调研,关注就业市场变化,分析就业形势,收集就业信息,为毕业生就业工作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三)抓好本学院就业实习、校企合作单位等基地建设,不断提高学生就业质量,形成良好就业工作局面;

(四)加强本学院就业师资队伍建设,定期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制定有效措施,科学安排部署,抓好责任落实;

(五)加强毕业生就业跟踪管理与服务,对近三年毕业生进行走访座谈,收集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动态、典型案例,通过各种途径宣传毕业生、尤其是扎根基层和一线工作岗位毕业生的先进典型事迹;

(六)根据不同年级、不同学制、不同生源对象,从新生入学开始,有针对性加强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思想教育,引导学生尽早认清就业形势,树立科学就业观念;

(七)配合省教育厅、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做好本学院毕业生的生源信息上报、就业落实数据上报和审核、困难学生的求职创业补贴、毕业生档案转递信息上报审核和转接、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与就业质量调查等相关服务工作;

(八)做好本学院毕业生就业资料收集、整理、分析研究与妥善保管工作;

(九)做好本学院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考核与总结提升工作。

 

第三章 职业指导管理

第九条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适应市场需要为基础,以引领市场发展为目标,以服务为宗旨,以职业生涯规划意识、转变就业观念,增强职业能力为抓手,突出个性化指导和服务的就业指导模式,建立和完善“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和信息化”的职业指导工作机制。

第十条 职业指导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结合专业特点和毕业生的实际,突出针对性、适应性和实效性,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加强就业形势和政策教育,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艰苦创业思想教育,角色转换教育等。

第十一条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大学生就业指导纳入全校教学计划,由教务部牵头统筹管理,授课教师可由各学院负责就业工作的教师和辅导员担任。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基本事项管理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表现的文字证明,是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介绍在校应届毕业生的正式凭证,按广东省教育厅标准模版制作,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发放。各二级学院根据毕业生个人的特点和现实表现填写毕业生推荐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提供学校意见并统一申请办理加盖学校公章。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签订,由学校进行鉴证,以明确毕业生就业意向和用人单位录用意向,明确双方在就业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文件,也是毕业生落实就业的重要凭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职意向后,毕业生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信息在“广东大学生就业创业”微信小程序电子就业协议栏目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名。学校审核通过后,毕业生通过小程序导出PDF就业协议书打印,并交由用人单位加盖实体公章,再扫描成图片并上传至“广东大学生就业创业”微信小程序。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完成相关审核后加盖毕业生就业鉴证专用电子签章,完成鉴证手续。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可通过小程序完整版PDF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要严格信守承诺,履行协议条款。为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规范双方的行为,学校对毕业生因违约而提出的变更申请从严控制。

第十四条 毕业生的就业派遣程序:

(一)学校审核毕业生生源资格,向广东省教育厅就业创业处上报学校毕业生生源地(以学生入学前或毕业前户口所在地来认定,户口在学校临时集体户口的除外)

(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经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交所在学院和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鉴证;

(三)学校在毕业生离校时根据毕业生就业单位性质按规定转寄毕业生档案;就业单位不接收档案及毕业生还未就业的,将其档案、户口和组织关系迁回生源地人事部门或公共人才服务机构;

(四)申请出国(境)的毕业生,毕业时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和组织关系迁回生源所在地。自主创业或自由职业的毕业生,毕业时可根据个人的意愿将其档案、户口和组织关系迁回生源所在地在地或派遣到同意接收的人事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劳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毕业生已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在试用期内因违反双方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用人单位纪律等原因,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学校不再为其办理就业调整手续。

 

第五章 就业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由学校财政收入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核拨,专项经费核拨标准为不低于毕业生在校期间学费1%,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一) 涉及就业指导、市场开拓、就业基地建设、就业跟踪调查、参加研讨会议等工作中发生的费用;

(二)就业专职人员和分管就业工作的辅导员参加各类、各项、各级就业和创业职业指导师(助理级、中级、高级)的培训、学习和鉴定费用;

(三)开展学生就业和创业竞赛、讲座、培训和活动等费用;

(四)举办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会,及其它与就业工作开展有关的开支等。

 

第六章 就业评估与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就业工作评估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 二级学院党政领导对就业工作重视情况;

  2. 开设专业对标的产业、行业和标杆企业情况;

  3. 课程对标的标志性岗位等情况;

    (四)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发展课程教学情况和效果;

    (五)就业创业指导课活动的开展情况;

    (六)就业资料的发放、就业推荐、就业辅导咨询、就业信息发布、就业招聘活动的组织和毕业生就业落实率上报等日常就业服务工作完成情况;

    (七)毕业生起薪点、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毕业生最终就业率、毕业生专业对口率、学生满意度、建档立卡毕业生就业率、困难毕业生就业率;

    (八)毕业生高质量就业情况,合理控制其他录用形式就业、自由职业比例;

    (九)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就业信息化建设情况;

    (十)毕业生就业质量调查及企业用人需求调研情况;

    (十一)形成促进就业工作发展的研究、报告和相关材料;

    (十二)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相关促进就业工作任务情况。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校毕业生就业考核工作。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的秋季学期进行,以省教育厅就业创业处公布初次就业率或最终就业率的时间为参考。

    考核结果将作为二级学院年度考核、招生计划、专业设置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作为表彰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就业工作纪律和核查要求

    第二十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三公开”原则,即政策公开、信息公开和就业方案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广大师生对学校就业工作有意见的,可以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学校领导以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和投诉。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当正确理解和贯彻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法纪和就业道德,具体做到:

    (一)认真学习,自觉执行国家的就业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二)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必须通过正常途径寻找就业单位,自荐材料要实,不得随意涂改学习成绩单,不得欺骗用人单位和学校,不制作假证明、假证书、假材料,恪守诚信,不随意毁约,不做有损他人或学校声誉的事。

    (三)毕业生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定,要以就业工作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为原则,正常上课时间在学校内外进行就业笔试、面试前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以求职择业为由随意旷课。

    (四)毕业生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文明离校。

    第二十二条 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就业工作法规和政策,严格落实就业统计监测工作“四不准”和“三严禁”纪律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就业工作纪律,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接受毕业生及其亲友赠送的金钱、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宴请,不得向毕业生及其亲友索取钱物。各级就业工作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和贯彻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法纪和就业工作准则,具体做到:

    (一)各级就业工作人员应认真严肃核查毕业生就业信息;

    (二)各学院成立就业信息核查小组,对毕业班级或毕业生报送的就业信息进行认真的排查,核实其准确性和规范性。必须以毕业生提供的有效材料作为核查的主要依据,没有就业证明材料的,需通过与用人单位联系人确认毕业生就业状况。否则,将作为不规范的信息给予删除,不能作为已就业人数统计在内。

    (三)学院就业工作主管领导对所报的就业信息进行确认、签字,并按规定的时间上报就业指导中心。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就业信息核查组对各学院上报的毕业生就业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具体办法是:

    (一)检查电子协议、劳动(劳务)合同等有效证明;

    (二)通过电话询问,了解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情况;

    (三)上门与用人单位核实毕业生就业情况;

    (四)与毕业生联系,了解其就业情况;

    (五)在一定范围通报核查的结果。对于无效、不规范、不真实的信息,责成各学院查明原因。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原印发《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粤外艺职院2017291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评估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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