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辅导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辅导员提升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服务深化高职学生德智体美劳综合素质培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粤外艺职院人〔2023〕271 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学校辅导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学校从事学生工作的专职辅导员(负责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除外)。
第三条 辅导员考核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辅导员考核体现育人价值观和辅导员发展观。考核工作紧扣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学生成长、职责履行、职业发展“三维考核指标”相结合,坚持注重实绩与关照过程相结合,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坚持辅导员个人、学生、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四维考核主体”相结合,体现客观公正、民主监督、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五条 辅导员考核以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实绩为重点,全面考核辅导员在思想政治教育、党团和班级建设、学风建设、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等九个方面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
第六条 辅导员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采取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学生、本人分项评分的办法进行,评分占比为:职能部门考核占20%、二级学院考核占40%、学生评价占30%、个人业绩考核占10%。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按学校工作安排发布辅导员考核工作通知,部署辅导员考核工作。辅导员填写个人考核资料,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按照统一安排落实具体的考核工作。
第八条 职能部门考核。学生工作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依据辅导员日常表现、履职情况等综合表现,对辅导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见《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辅导员综合评价表一》(附件1)。
第九条 二级学院考核。由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任学院考核小组组长,考核小组成员由二级学院其他领导、相关班主任组成,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评定,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辅导员综合评价表二》(附件2)进行评分。
第十条 学生评价。学生评价由学生工作部组织进行,在辅导员分管的学生范围内组织不少于30%的学生,强化切身感受,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辅导员综合评价表三》(附件3),对辅导员工作效果和为人师表情况进行评分。学生评价分按5%截尾均值计算(去掉两端2.5%的极端值后所计算的算术平均数)。
第十一条 个人业绩考核。由学生工作部牵头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辅导员个人工作业绩考核表》(附件4)进行赋分。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汇总、整理辅导员考核的各项评分,通过加权累计形成考核总分,审定考核结果等级并公示。
第四章 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三条 辅导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四条 优秀等级评定
(一)根据辅导员工作考核成绩排名顺序和其它相关条件,确定不超过20%的比例为优秀。
(二)考核年度获得全国辅导员年度人物提名奖及以上、广东省辅导员年度人物、广东省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二等奖以上,或其他经学校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学生工作重要奖项,可以优先评定为优秀。
(三)经考核评定为优秀的辅导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校从事辅导员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辅导员工作,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严格落实工作要求,严于律己,为人师表。
3.有良好的业务素质,组织、管理能力较强,能及时掌握学生思想等各方面动态并有针对性措施,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
4.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所带年级学生综合表现各方面考核良好。
5.践行一线规则,每年度下宿舍平均次数不低于2次/周。
6.能积极探索学生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本年度发表(上交)与学生工作相关的合格论文、工作案例或者经学生工作部认定的网络文章等一篇以上。
第十五条 合格等级评定。未出现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且未评为优秀等级者,考核结果为合格。
第十六条 基本合格等级评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在贯彻落实学生工作相关要求以及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学生工作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
(三)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纪律性不强,工作消极,或者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够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一定的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
(五)在开展评优、评奖和学生资助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廉洁从业存在不足的。
(六)在职能部门考核、二级学院考核、学生评价中任意一项低于及格分值或者总分低于及格分值。(满分值×60%)。
(七)其他由学校认定应该定为基本合格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不合格等级评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二)违反师德师风相关要求或受到学校违纪处分的。
(三)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四)组织纪律性差,不服从学校、主管部门和二级学院的工作安排。
(五)因个人工作失职或处置不当,直接造成安全责任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在辅导员工作中存在较大失误或遭到投诉,经查证后确属辅导员个人责任的。
(七)其他由学校认定考核为不合格的情形。
第十八条 在本职工作落实的过程中被学校纪检室、学生工作部等相关部门通报批评者,每次总分扣5分。
第十九条 试用期人员、产假等特殊情况的考核安排及考核结果参照学校教职工考核办法确定。
第二十条 辅导员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于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申请复议,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主持复议,由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复议审核。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为年度考核、评选先进、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绩效发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在评选周期内,至少有一个年度考核优秀,是学校每两年一次的“优秀辅导员”评选必备条件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粤外艺职院学〔2018〕3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辅导员综合评价表一
2.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辅导员综合评价表二
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辅导员综合评价表三
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辅导员个人工作业绩考核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