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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中职学生校级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粤外艺职院中〔2022〕353号)

发布日期:2022-09-15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营造优良学风,鼓励学校中职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教育部办公室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指南>通知》(教财厅函〔20208号)以及《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粤财规〔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校(含原三所中职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中职在校生(不含五年一贯制高职生前三年阶段学生)。

第三条 校级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四条 校级奖学金奖励包括奖金奖励和精神奖励,精神奖励包括授予荣誉称号并发放荣誉证书。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 中职教育部设立中职学生校级奖学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中职教育部党总支书记、主任担任组长,评审小组成员由中职教育部学生科、教务科相关工作人员及班主任代表等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全面统筹、组织学校中职学生校级奖学金评选工作,对校级奖学金初审名单进行审查和审定。


第三章  评定标准和方法

第六条 校级奖学金的等级及奖励标准。

(一)校级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

(二)奖金奖励:一等奖学金500/人、二等奖学金400/人、三等奖学金300/人。

(三)精神奖励:对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获得者,授予“全面发展学生标兵”荣誉称号;对优秀学生奖学金二、三等奖获得者,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第七条 校级奖学金的评奖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

(二)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园文体活动;

(三)学年综合测评总成绩(两个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之和,下同)排序在全班学生的30%之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校级奖学金的评选:

(一)本学年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在综合测评、评优过程中弄虚作假、课程有不及格者;

(三)本学年中有五节以上旷课,或一个学期迟到三次以上者;

(四)一学期有夜不归宿一次或者晚寝迟归四次或以上者;

(五)仪容仪表不合格,被通报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

(六)宿舍卫生一学年四次或以上不达标者;

(七)评审小组确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校级奖学金的评定比例

一等奖学金,按各班学生人数的2%-3%评定;二等奖学金,按各班学生人数(已获一等奖学金的人数除外)的3%-5%评定;三等奖学金,按各班学生人数(已获一等、二等奖学金的人数除外)的5%-8%评定。当年具体比例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如评定出的学生名额中包含因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而不能参加评定的学生,该名额取消,不予递补。

第十条 评选程序和方法

(一)各班级根据学生学年度总评成绩、操行评定成绩及学生互评综合算出并排名,根据第九条规定比例提出候选人名单,报中职教育部学生科汇总,经评审小组审议确定后,在中职教育部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校级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1030日前评定完毕。荣誉证书每年1231日前由中职教育部组织颁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获奖比例、获奖人数、候选人数,可由中职教育部根据学生人数、班级数等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确定。

  第十三条 获奖学生如严重违反学校纪律或违反国家法律的,学校有权撤销荣誉称号,追回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中职教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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