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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中职学生违纪处分细则(粤外艺职院中〔2022〕352号)

发布日期:2022-09-15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教育引导中职学生遵纪守法,促进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职成〔20106号)及《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教职成〔20106号)文件精神,结合《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粤外艺职院学〔2022260号),结合中职学生教育管理实际,特补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对中职学生禁烟教育、酗酒教育、异性交往、请假流程、校园管理及仪容仪表等方面,作进一步细化规定和强化管理。本细则未涉及的学生违纪行为参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粤外艺职院学〔2022260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本校(含原三所中职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中职在校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法、违规及违反校规校纪,根据其行为性质、过错程度、悔改表现、既往表现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由中职教育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获奖学生如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的,由学校授权颁奖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

(三)取消所有由学校发放的助学金资格;

(四)取消其当年出席团代会、学代会的资格。同时,受处分者如担任学生干部,则免去其担任的职务;

(五)按处分等级扣该生该学期的操行分(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中职学生操行分管理规定》执行);

(六)如果是毕业生,则暂时取消由学校推荐就业的资格;

(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八)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规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  学生上课(包括劳动、自习、晚修)、实习以及参加学校规定的集体活动都要进行考勤登记,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私自离校及无故超假、缺席按相应课时以旷课论处,按《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中职学生考勤管理实施细则制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  住宿学生外出校园应按要求进行申请,未经批准、私自离校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离校一天以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自离校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私自离校24小时内未报告或三天以上五天以内,给予记过处分;

(四)未经审批私自离校48小时内未报告或离校超过一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  违反学校“无烟校园”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并提交书面检讨:

(一)第一次被发现,给予警告处分;

(二)第二次被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第三次被发现,给予记过处分,

(四)第四次或以上被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通知家长将其带回家停课教育一周。

第九条  违反酗酒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带酒进校园者、在校内参与喝酒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校内酗酒醉酒至语言、行为失常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校期间,在校内外酗酒导致破坏公物及语言、行为给他人身心健康造成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者,根据学生违纪行为给予下列处分:

(一)严禁学生有攀爬树木、门窗、围墙、护拦、楼梯扶手等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严禁学生携带一次性饭盒和餐食进入课室、实训场所和体育场馆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道德品质不良,生活作风越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校期间不得谈恋爱,男、女同学之间的交往超过正常范围,经教育仍未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同居现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用威胁、恐吓或其它手段胁迫异性谈恋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学生不得进入营业酒吧、舞厅、夜总会等场所。初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犯,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须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中职教育部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规范仪容仪表,违者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多次教育及一周内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两周内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三周内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个月内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两个月内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者,通知家长配合,进行停课教育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与程序

第十三条  处分机构

学校设立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分会,由中职教育部党总支书记任主任,中职教育部学生科、教务科、海珠校区保卫科负责人任委员。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分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科。

第十四条  处分分机构管理权限

(一)应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分会查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中职教育部党总支副书记审核后连同学生本人(学生为未成年人的,含其法定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情况说明等材料,提交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分会主任审定。

(二)应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分会查实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学生本人(学生为未成年人的,含其法定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情况说明等材料,提交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查研究后提出包含合法性审查内容在内的处理意见,最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违纪行为处分程序

(一)对违纪学生的所有处分,由学生科代表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分会按分机构权限规定流程呈报签批后执行。

(二)对违反课堂及考试管理规定的学生,由教务科整理材料呈报学生科备案,由学生科代表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分会按分机构权限规定流程呈报签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解除处分的要求和程序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后,确能改正错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有明显进步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满一年,经本人申请、班委会讨论(民主评议人数达三分之二),班主任对其表现写出书面鉴定并提出意见,由学生科审核,呈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分会按相应程序解除处分。

第十七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分会批准,可解除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者或继续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毕业班尚未解除处分的学生,暂不发给毕(结)业证书。由学校委托用人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负责教育、考察,待察看期满一年,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鉴定,经学校批准解除处分后,方可准予毕(结)业,补发给毕(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发放学习证明。

第二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参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中职教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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