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中职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确保教学工作顺利进行,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2014年修订)》(教职成〔2014〕1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的考勤管理按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范围实行。学生上课(包括劳动、自习、晚自修)、实习、早操以及学校规定的集体活动都要进行考勤登记,缺席按相应课时以旷课论处。
第三条 学生考勤项目分为迟到、早退、事假、病假、公假、旷课等六项(前两项以次数计算,后四项以节数计算)。
第四条 正式上课铃响后进入教室,即为迟到。下课铃响前或老师未宣布下课前离开教室,即为早退。迟到或早退超过20分钟视为旷课一节。迟到3次或早退2次作旷课1节处理。旷课六节折合一天。
第五条 学生不能参加上课(包括劳动、自习、晚自修)、实习、早操以及学校规定的集体活动的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私自离校及无故超假均作旷课论处。
第六条 班级设立学生考勤员,负责每天考勤,并及时向任课老师及班主任汇报。每周在班内公布考勤结果,同时将填写好的《学生考勤表》交班主任审查签名后,于下一周周一上午报送中职教育部学生科(以下简称“学生科”)。学生科负责统计学生出勤情况。
第七条 学生旷课为严重违反纪律行为。对旷课的学生,按以下原则处理(旷课节数以一学期累计):
(一)旷课10-19节,给予通报批评;
(二)旷课20-29节,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40-49节,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50节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80节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请假需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流程、批假权限按照请假地点(离穗及不离穗)和请假时长确定。
(一)不离穗:事(病)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五天以内(含五天)由班主任加具意见后报学生科审批;五天以上的由班主任、学生科加具意见后送主管学生工作的部门领导批准。
(二)离穗:学生请假申请离穗统一由学生科审批。
(三)病假必须持学校医务室或区县一级以上医院签发的病假证明等佐证材料;外出就诊需要事先预请假,返校后凭病历或缴费收据请假。请假条或病假单应交班长登记并随同《学生考勤表》送学生科,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均以旷课论处。
第九条 学生应如实填写请假事由,不能捏造或串通欺骗学校(如假电话、假电报、假信件和亲属生病等);不能仿伪造班主任批准;不能私自藏匿或更改《考勤登记表》,违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条 凡因兄弟、姐妹、亲友的婚礼,父母长辈的寿诞,一般亲友的来访等事由请假的,原则上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放假安排及学校统一的放假时间外,其余节假日及节假日前后时间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情况的须经班主任出具意见、学生科批准后方可请假。
第十二条 自习课时间(含考试复习期间)学生一律不得回宿舍,不能外出离开校园,违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三条 晚自修按两节课登记考勤,晚自修时间必须在教室或按要求到实训室,提前离开教室且不在实训室按缺勤处理。
第十四条 请假应事先履行审批手续,原则上不得补假。个别情况特殊的(如生病或发生意外)必须有充分的证明(如病假证明或者有关乡镇街道单位证明)方可补假。
第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的注册时间,在学校办公时间内携带家长阅后签名的《学生家庭报告书》和假期作业等资料到学生科办理注册手续。因故未能按时回校注册的应有家长函电和有关部门证明,因病应有医疗单位证明,并应在回校后立即补办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而没有按时注册的按旷课处理,直到补办注册手续为止。
第十六条 考勤员的考勤应接受全体同学的监督,考勤员舞弊,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任何人员不得打击报复考勤员,如发现有妨碍、威胁考勤员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本校(含原三所中职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中职在校生。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中职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