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中职学生教育教学管理,严格考试纪律,规范学生考试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学期和学年考试或考查。因故不能参加考核时,须向中职教育部教务科提出《缓考申请》,经教务科批准后方可缓考。无故缺考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考试成绩作零分计算。
第三条 考试不得迟到,迟到超过15分钟者,取消考试资格。考试中原则上不得中途离席,如有突发情况,需向监考老师举手示意、询问,经监考老师批准后,方可离开考场。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继续参加考试。
第四条 学生进入考场,必须佩带胸卡或携带学生证,并按号入座,不得擅自更换座位,否则监考老师有权拒绝学生进入考场。
第五条 考试时,除必需的文具,其他书籍、讲义(开卷考试科目,任课教师指定的参考书除外)、笔记本及任何纸张不得带进考场放在桌面或邻近的桌、椅、窗台上。计算器能否带入考场由任课老师决定,带入考场的计算器只供本人使用,不允许借给他人使用。
第六条 考试期间,未征得监考老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课桌的抽屉或柜筒。
第七条 如遇试卷字迹不清,考生在开考20分钟内举手提问,不得高声讲话、议论,不得问同学。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由监考老师提出警告直至按作弊论处。
第八条 考试应独立完成,对交头接耳、偷看或旁窥、抄袭、夹带、传递、交换试卷、替考等弄虚作假行为均按作弊处理。凡伙同他人作弊者,不管主动与被动,均按作弊论处。
第九条 学生考试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作“0分”处理,未经教务科批准,不得参加补考,学期操行评定等次为“不及格”,并视情节轻重,按《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中职学生违纪处分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作弊者如能认真检讨,确有悔改表现,经班主任、教研室主任同意、中职教育部教务科批准,在毕业前可补考一次。
第十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提前交卷,提前交卷者交卷后应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窥探、议论以及有影响他人考试的各种行为。违者视情节给予扣操行分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考试时间,考试时限一到,考生要立即停笔,将试卷翻转过来放于桌面,迅速离开考场,由监考老师收卷。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校(含原三所中职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中职在校生。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中职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