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管理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根据《广东省高校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粤教助函〔2013〕2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用于高校助学贷款出现违约本息时的风险补偿,按高校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发放总额的10.9%计提,由省财政和学校各承担50%。
第三条 本办法中“广东分行”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省助学中心”指“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的核算与管理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按以下原则进行核算:
风险补偿金结余或缺口(I)=到期贷款本金对应的风险补偿金(A)-逾期本息(B);A=到期贷款本金×10.9%=财政承担风险补偿金(A1)+高校承担风险补偿金(A2),A1=A2=到期贷款本金×5.45%,B=到期合同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含罚息)。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返还和超额分担按以下原则核算:
(一)当I≥0,则返还高校额度(G1)=I;
(二)当I<0,超额部分由高校、广东分行和省助学中心按50%、40%和10%的比例进行分担。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的计提,由学生工作部和财务部按照省助学中心相关文件要求,按时足额划拨至省助学中心指定专用账户。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的返还
第七条 当风险补偿金足以补偿助学贷款违约本息时,补偿后剩余部分由广东分行和省助学中心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奖励性返还。
当风险补偿金不足以补偿助学贷款违约本息时,超额部分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广东分行负责将核算结果发送给省助学中心核对,省助学中心协同高校确认核实结果,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广东分行;
广东分行与省助学中心联合发布风险补偿金返还和超额分担最终结果的公告,由学校提供结算账户信息和合规票据。
第九条 对于应返还学校的风险补偿金,广东分行在全省完成超额分担划付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返还资金拨付我校指定结算账户;
对于学校超额分担的资金,学校须在广东分行和省助学中心发布公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足额划至省助学中心指定账户。
第十条 如学校未向广东分行按时足额划付风险补偿金或超额分担资金,广东分行将停止风险补偿金的返还。
第四章 返还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返还的风险补偿金用于催收助学贷款本息、弥补助学贷款风险等相关工作。具体用途:
(一)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经费支出,具体包括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工作交流、通讯、交通、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业务支出;
(二)用于弥补因学生特殊情况而违约所形成的损失,具体包括因学生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特殊经济困难等原因而确实无力归还贷款本息所形成的损失;
(三)用于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其他支出,如奖励自强学生、促进借款学生顺利就业、奖励助学工作者等。
第十二条 返还的风险补偿金设立助贷工作专项经费项目,优先用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支出,剩余资金用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三)项的支出。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剩余资金的50%。如确因工作需要调整比例的,报主管学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返还的风险补偿金由学校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它开支。
第十四条 返还的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
(一)学生工作部、财务部应确保依法合规使用返还资金,按照本办法精神强化使用和管理;
(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分行对学校返还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管,若发生违规情况,将扣减或暂停风险补偿金的返还;
(三)返还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学〔2018〕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