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与管理程序,充分发挥社会资助在资助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整体格局,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利用社会资源设立“燎原奖助学金”,取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意,目的在于弘扬感恩意识,传递社会关爱,团结和动员所有受奖助学生感恩回馈母校,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
第四条 燎原奖助学金是公益性的奖助学资金。分为燎原助学金和校企合作奖学金两种类别。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和决定燎原奖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燎原奖助学金的全校评审工作。各二级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部)燎原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定工作。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六条 燎原奖助学金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资金主要来源是:
(一)学校师生自愿捐赠;
(二)校友自愿捐赠;
(三)校内外企事业单位赞助或提供的奖助学金;
(四)针对特殊情况募集的善款;
(五)受资助学生反哺学校的资金;
(六)资金的利息。
第七条 燎原奖助学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学校财务制度严格管理。
第八条 燎原奖助学金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全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燎原助学金评审
第九条 燎原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与名额。
每年资助1-10人,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实行一次性资助方式,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资金情况及学生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资助标准,资助最高额度不超过5000元/人。
第十条 申请燎原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通过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五)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六)符合捐赠方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燎原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于每年5月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并提交《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燎原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审核,并约见申请人谈话,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
1.核实家庭经济情况;
2.宣传资金的性质和用途,说明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3.商谈回报学校、回报社会的计划;
4.教育学生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公益活动,服务学校和社会;
5.学生自我推荐“保荐人”,提供“保荐人”的承诺书。
(三)将本学院(部)通过审核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确定名单及资助金额,报领导小组备案。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受助学生逐个签订资金资助协议(参考协议模板见附件2),并会同财务部将资助资金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 校企合作奖学金评审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奖学金奖励标准与名额。
每年设若干个(最多不超过10个,每年根据资金情况确定具体名额)名额用于奖励优秀学生校企合作奖学金获奖者,奖励金额2000元/人。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校企合作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学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
(三)热心公共事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具有奉献精神;
(四)本学年内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居班级的前40%;
(五)具有卓越的创新意识和能力,在校级以上(含校级)创新创业大赛或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团队获奖的,参评人需为项目负责人)。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校企合作奖学金评定程序和方法。
(一)优秀学生校企合作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每年11月30日前评定完毕。
(二)各二级学院(部)根据学生工作部下达的评优指标,按优中选优、监督公平原则在限额内进行评审,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提出候选人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对初审名单进行资格复核后,将建议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报领导小组评定。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校企合作奖学金的颁发和表彰。
(一)优秀学生校企合作奖学金在每年的12月由学生工作部组织颁发。
(二)对优秀学生校企合作奖学金获得者授予“全面发展学生标兵”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国家、学校其他奖学金的,不能同时获得优秀学生校企合作奖学金。
第五章 奖助学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部将燎原助学金、校企合作奖学金于奖助名单最终确定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助学生。
第十八条 学校对燎原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做好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接受全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助学工作是助学帮困、诚实守信的教育课程,各学院(部)应教育学生以“诚信”为本。受助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如数收回资助款项。
第二十条 受助人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资助:
(一)自动退学或作退学处理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三)成绩不及格或重修的;
(四)家庭经济情况好转,不属家庭经济困难的;
(五)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校企合作奖学金评定后如发现有任何欺诈或其它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学校有权收回奖学金及证书。
第二十二条 校企合作奖学金应优先用于获奖学生履行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学生在校期间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各部门、单位拓展渠道,争取社会捐助。各二级学院(部)有企业、校友捐助专项资金的,由各二级学院(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学生工作部备案,并由各二级学院(部)自行和财务部沟通经费的立项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燎原奖助学金使用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学〔2021〕2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