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立课本资料费专项资金。为保证专项资金公正、公开、合理使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课本资料费专项资金来源于学校2011年以前的学生课本资料费余款。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四条 课本资料费专项资金原则上在每学年秋季学期认定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中进行资助。
第五条 课本资料费资助按照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校领导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六条 课本资料费每年资助人数为当年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人数的20%。
第七条 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第八条 申请课本资料费资助的条件如下: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且认定为特殊困难档次;
(五)生活朴素,勤俭节约,无不良嗜好或不良消费;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九条 资助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困难学生,开学后由学校统一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过认定后再根据具体通知进行申请;
(二)各二级学院(部)根据学校公开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申请资格初审,初步确定符合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部)上报的汇总名单进行统一审核,提出资助学生建议名单,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呈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审批,确定资助学生名单。财务部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资助名单发放资金。
第十条 课本资料费专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纪检室(审计工作部)和全校师生监督。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课本资料费专项资金使用细则》(粤外艺职院学〔2021〕26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