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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宿舍防火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粤外艺职院保〔2022〕248号)

发布日期:2022-07-12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防火工作方针,加强学生宿舍防火安全的管理,预防火灾等事故发生,保障学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要求及学校管理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宿舍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齐抓共管、分工负责、责任追究的管理机制。具体分工如下:

(一)保卫部对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宣传,组织开展宿舍消防安全应急疏散演练;负责对学生宿舍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制定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掌握宿舍区防火情况。

(二)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各二级学院(部)、辅导员和班主任对学生遵守宿舍防火、安全用电等规定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抽查,及时严肃处理违反宿舍消防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协助做好消防安全宣传与教育、应急演练等。

(三)后勤部负责学生宿舍电线线路的日常检查、维护,及时排除线路方面的安全隐患,做好供水供电等保障工作,对物业服务日常管理予以监督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实。物业公司组织宿管员加强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宿管员是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四)二级学院(部)组织辅导员和班主任具体开展宿舍防火安全教育,是学生消防安全教育的直接责任单位。

(五)值周行政干部、辅导员和班主任应到学生宿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

第三条 住宿学生是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的具体责任人。宿舍长为本宿舍防火安全管理员,负责督促落实本宿舍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检查监督本宿舍学生日常安全用电防火情况;发现宿舍内火险和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发生火情时,组织学生疏散逃生,使用宿舍内及周边灭火器材对初期火情进行扑灭,待其他学生全部疏散后撤离现场;有权制止违反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未成年学生宿舍防火安全管理员由保卫部、学生工作部会同二级学院(部)协商另行指定(可由临近的成年学生宿舍长兼任)。禁止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灭火行动。

第四条 全体学生要提高防火安全警惕性,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以及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和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第五条 学校在学生宿舍按配置标准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破坏和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宿学生要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自觉做到安全用电,防止因用电不当引起触电或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宿舍发生用电线路故障,住宿学生及有关管理人员必须及时报告有关维修部门更换或维修。严禁私自更换或维修,违者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条 未经许可严禁在宿舍私拉电源、电线。严禁在床上拉电线、放置移动式插座及使用台灯或其它用电设备;其它固定式插座只能接一个移动式插座,严禁多个互接。移动式插座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靠近蚊帐、被褥、衣服、书本等易燃物品。违者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九条 严禁在宿舍内点蜡烛、吸烟、使用明火焚烧物品和使用液化石油气具,严禁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电磁炉、电饭锅、电茶壶、电热杯、煮蛋器、酸奶机、面包机、火锅设备、煲药锅等用电炊具,严禁使用电热棒、电熨斗、大功率电吹风(750瓦以上)、冰箱、应急灯等违规电器。违者收管该物品,并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严禁在宿舍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不合格产品、伪劣产品和自制产品等用电设施设备。违者收管该物品,并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不得擅自拆除、迁移、自增宿舍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严禁破坏宿舍内的供电线槽(盒)和供电电缆。违者除承担修复费用外,并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学生离开宿舍时应关闭总电源,不得将电器留在插座上充电。违者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暂为收管电器,并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区燃放烟花、爆竹。违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严禁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学生宿舍,严禁将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停放在宿舍内、楼梯间、走廊以及充电。违者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不得在宿舍楼内人行通道、走廊存放物品或擅自移动室内设施、物品,阻塞消防通道,阻碍通行。违者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经教育不改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严禁擅自动用和破坏宿舍楼中的消防设施,严禁私接应急照明灯电源,禁止开启配电箱及损坏广播、通讯等设施。违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宿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粤外艺职院〔2017288)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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