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因心理疾病休学、复学的评估工作,更好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和成长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粤教思函〔2021〕20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因心理疾病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本人或监护人因学生心理问题主动提出休学申请的;
(二)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为重性精神疾病,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三)自杀未遂或自杀意图强烈,危及生命安全,且影响在校学习的。
第三条 因心理疾病办理休学的注意事项:
(一)办理休学手续需由监护人家长陪同,如果当事人父母因不可抗力不能前来时可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陪同;
(二)二级学院(部)应妥善保存学生相关资料(包括病历、诊断证明书等复印),且严格遵循保密原则;
(三)学生休学后,二级学院(部)应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简称“心理中心”)报备。
第四条 学生因心理疾病休学,申请复学应经心理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基本流程如下:
(一)每学期末,心理中心发布下一学期开展复学评估工作的通知。
(二)休学期满的学生,于开学前两周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交复学评估申请。学生应认真填写《学生复学心理评估申请表》(附件1),经家长填写意见并签名。家长应填写《家长承诺书》(附件3),学生填写《学生在校学习承诺书》(附件4)。
(三)二级学院(部)审核参加复学评估的学生材料,在学生复学申请书(附件1)填写意见并盖章;开学第一周发送本学院参加复学心理评估学生名单(附件2)至学校心理中心。
(四)心理中心在开学第二周内,组织心理评估小组统一对申请复学的学生进行心理评估。心理评估工作由心理评估专家组完成,一般由3-5名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成员组成。
(五)参加评估的学生应于评估当天携带复学评估申请表(需有家长的签字及学院盖章)、学生和家长承诺书与休学期间相关就医材料,包括病历、诊断证明书、住院证明等就医材料原件或其复印件,所有材料须由三甲医院精神心理科出具。评估当天要求学生父母陪同。
(六)评估专家对学生进行访谈后现场给出评估结果与建议书。评估过程中根据情况与家长进行交流,既可以了解真实情况,也可以就学生回校或继续休学提出心理学的建议方案。
(七)申请复学评估的全体学生完成评估后,当天出具每一位学生的复学心理评估与建议书。
第五条 心理中心组织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适应性心理辅导。
第六条 二级心理辅导站协助心理中心完善复学后学生的心理档案,履行保密义务,尊重学生隐私。
第七条 二级心理辅导站组织做好学生复学后心理动态追踪。学生复学后,列入重点关注对象。
第八条 本指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心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学生复学心理评估申请表
2.参加复学心理评估学生名单汇总表
3.家长承诺书
4.学生在校学习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