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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学〔2022〕228号)

发布日期:2022-07-09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最大限度防范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发生,全力维护学生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和《广东省高校学生心理危机筛查工作指引(试行)》(粤教思函〔202118)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心理危机干预是指学校心理工作中对处于困境或遭受挫折的学生给予及时的关怀、支持及使用合适的心理干预方法,帮助学生度过危机、恢复心理平衡,使学生情绪、认知、行为重新回到正常水平,重新适应生活。

第三条 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是全员、全程、全方位的系统性工作。要坚持教育为主、重在预防。要准确判断、果断处理、有效干预,避免因处理不及时、不得当而激发或加重学生心理困扰,给学校工作造成被动局面。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负责,学生工作部牵头,党政办公室、组织宣传统战部、教务部、后勤部、保卫部(武装部)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心理中心”)、医务室等内设机构负责人和二级学院(部)党委(党总支)书记共同参与的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研究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督导责任单位抓好工作落实。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在工作专班的指导下履行职责。

(一)学生工作部为牵头负责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成员部门、单位商讨处理办法和干预措施。组织召开学校心理工作专题会议,督促二级学院(部)制订落实心理危机干预实施细则。

心理中心指导二级学院(部)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包括心理危机排查、建立学生心理危机档案、组织心理危机干预知识及技能培训、宣传心理健康与危机预防知识等,及时向学生工作部上报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情况。

(二)保卫部(武装部)负责及时管控事故现场,做好心理危机学生的现场监护,协调公安机关开展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组织实施转介过程中的安全防护等相关保卫工作。

(三)医务室负责畅通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心理危机转介通道,就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相关紧急情况建立相应的救助机制,做好危机学生及学生家属的现场医疗保障。

(四)组织宣传统战部负责做好学生心理危机舆情管控和对外信息公布等工作,维护校园意识形态安全。

(五)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出现重大学生心理危机情况下的相关协调工作和向省教育厅报送信息。

(六)教务部负责及时向二级学院(部)反馈学生的学业异常等情况,协助二级学院(部)做好心理危机学生的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

(七)后勤部负责做好心理危机相关的后勤保障工作,不断改善校园环境,对校内容易造成人身安全问题的四层以上高楼等建筑物高危点进行清查和登记,完善教学楼、图书馆、宿舍楼等场所的安全设备设施,对有关安防硬件进行必要的改造升级,加强全天候监控。尽可能清除存在的安全隐患。要严格管理各类可能自伤、伤人的工具,避免各种意外事件发生。

第六条 二级学院(部)是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成立二级学院(部)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及时干预与应急处置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及时向工作专班、学校领导、学生工作部详细汇报心理危机学生的具体情况和事件处理进展,制定二级学院(部)心理危机个案干预实施方案。

(二)充分发挥二级学院(部)教职工在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增强辅导员、德育导师、班主任、专业教师等育人主体对学生心理危机的敏感性。

(三)充分发挥朋辈辅导员在心理健康保健中的主体作用,加强心理部长、班级心理委员、心理信息员、助理班主任、学生党团骨干等朋辈辅导员的心理保健互助意识及心理危机识别能力。

(四)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排查机制,积极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及时了解掌握学生心理健康动态,更新学生心理档案。

(五)建立重点学生关注与追踪管理工作机制,做好心理危机学生的家校沟通与追踪服务,注意特殊时间节点的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及时给予必要的疏导和监护。

(六)充分发挥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校园文化的重要作用,组织开展学生喜爱的文体活动,吸引学生积极参加各种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生活,帮助学生疏解心理压力,全方位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

第七条 健全“宿舍-班级-学院-学校四级心理预警网络机制,对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实行动态监测。落实重点关注人群心理帮扶,做好“一人一策”心理台账,主动关心,定向沟通,科学疏导,及时化解。

一级预警-宿舍:每间学生宿舍设立一名心理信息员(舍长),心理信息员一旦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允许随意更换。心理信息员须密切关注同寝室成员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定期向班级心理委员汇报,如果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汇报。

二级预警-班级:发挥学生班干部、学生党团员和班级心理委员等学生骨干作用,关心同学,广泛联系同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和沟通。每个班设立一名班级心理委员,班级心理委员一旦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更换。班级心理委员须密切关注班级成员心理与行为状况,定期向辅导员、班主任汇报;如果有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向辅导员、班主任汇报。

三级预警-学院()根据本学院(部)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本学院(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保持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顺畅,经常性地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疏导分析。二级学院(部)领导、教师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学生异常心理和异常行为,辅导员、德育导师、班主任、专任教师要有针对性地与学生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如发现处于一级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学生,应立即口头报告、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学校心理中心、学生工作部,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四级预警-学校:由心理中心负责,每年对全校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并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筛查出需要主动干预的对象并采取相应措施。如发现处于一级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学生,应立即口头报告、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学生工作部和分管校领导,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教育制度。开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公共必修课和选修课,加强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帮助学生掌握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树立心理健康意识、自助互助求助意识,学会理性面对挫折和困难。

第九条 培训制度。组织各级各类教师与朋辈辅导员开展心理危机预防干预知识及技能培训,定期开展危机个案研讨和专家督导,提高心理危机的识别与干预能力。

第十条 排查制度。学校通过组织秋季和春季心理健康普查,筛查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二级学院(部)定期开展学生日常心理排查,加强学生在特殊时期(开学前后、节假日前后、考试前后、毕业生离校阶段等)的重点排查,建立校院两级学生心理档案。

第十一条 报告制度。学校各级各类教职工,在发现(潜在)心理危机事件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工作专班报告并及时干预救助。宿舍、班级、二级学院(部)、心理中心及时向工作专班上报心理危机预警信息,畅通五级联动网络。

第十二条 备案制度。出现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应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等)提供给心理中心备案,48小时内填写《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记录表》。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二级学院(部)应将其详细材料报心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保密制度。在开展心理危机干预与自杀预防工作时,注意保护学生隐私,不得随意透露学生相关信息,当学生出现自杀自(他)伤的意念或行为,本着生命至上的原则可以突破保密原则。

第十四条 家校联动制度。二级学院(部)应建立家校良性联动机制,通过有效沟通,协力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成才。

第四章 危机评估

第十五条 列入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包括:

(一)自杀自(他)伤:有自杀自(他)伤意念、正处于自杀自(他)伤行为中的学生;

(二)精神疾病史: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如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抑郁症等;

(三)应激事件:遭遇突然打击和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

1.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伤亡、亲人重病、父母离异或分居、父母失业、家庭暴力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2.身体发现慢性疾病久治未愈、严重疾病(传染性疾病、费用高且难治愈疾病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4.受到意外刺激(自然灾害、校园危机事件、校园暴力、车祸等其他突发事件)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5.感情受挫(失恋、单相思情绪失控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6.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被多人排斥、受到歧视或误解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四)学业方面:学习压力特别大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生、学业预警的学生、将被退学的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有严重困难的学生,存在师生相处或沟通矛盾的学生等;

(五)就业方面:就业困难,临近毕业就业压力过大的学生;

(六)成瘾行为:网络、酒精成瘾或违禁药物使用过量的学生;

(七)家庭方面:近亲有自杀史、自杀未遂史或精神病史的学生;家庭经济严重困难、性格内向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第十六条 列入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分为三类,分别为危机对象、重点关注对象、一般关注对象。

危机对象(一级危机干预):主要指出现危机状况或发生危机事件,处于重度抑郁、心理障碍发作期、有自杀自(他)伤意念、正处于自杀自(他)伤行为中的学生

重点关注对象(二级危机干预):主要指存在神经症、心理障碍治疗期(不存在危险性)等的学生。

一般关注对象(三级危机干预):主要指存在严重心理问题、心理障碍稳定恢复期等的学生。

第十七条 心理危机评估流程

(一)通过新生和老生的心理普查、定期心理排查、心理咨询反馈、日常细节观察反馈等途径识别学生的心理危机。使用观察法、访谈法、测量法等方式进行心理危机评估。

(二)对照危机对象、重点关注对象、一般关注对象分类,对心理危机预警名单中的学生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学生危机等级并填写心理数据平台形成评估报告。

(三)在评估阶段如果发现学生疑似患有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焦虑症、双相情感障碍等,应进行转介,借助精神卫生机构协助评估。

第五章 分级预警与干预

第十八条 三级危机干预—一般关注对象的管理。

(一)由二级学院(部)制定干预方案。

(二)二级学院(部)定期向心理中心反馈研判学生心理调适效果,及时对干预方案进行修改与调整。

(三)辅导员、班主任督促学生继续心理治疗或到学校心理中心接受心理咨询。

(四)辅导员、班主任每月应至少与学生进行一次谈心谈话,了解学生情况并录入心理数据平台,紧急情况即时汇报。

(五)辅导员、班主任应安排主要班干部、心理委员、心理信息员对该同学予以跟踪关注,每月至少汇报一次该生情况,紧急情况即时汇报。

(六)辅导员、班主任应通知家长,保持与家长的沟通,针对学生的具体情况斟酌是否发送《家长告知书》。

(七)在危机事件高发时段(如春秋季节、毕业季、假期前后以及有自杀事件发生时),辅导员、班主任应及时关注和监控该类学生动态。

第十九条 二级危机干预—重点关注对象的管理。

(一)由二级学院(部)、家长、医院共同制定干预方案。

(二)心理中心定期对二级学院(部)、家长进行危机干预相关的专业指导,共同合作完成危机阻控,防止危机等级进一步升级。

(三)辅导员、班主任督促学生接受心理治疗或到学校心理中心接受心理咨询。

(四)辅导员、班主任每月需对学生至少进行两次跟踪了解情况,并录入心理数据平台,紧急情况即时汇报。

(五)二级学院(部)应成立以宿舍成员或学生党团骨干组成的不少于三人的精神支持小组对该同学予以关注帮扶,每两周至少汇报一次该生情况,紧急情况即时汇报。

(六)辅导员、班主任应保持与家长的联系沟通,对首次发现的重点关注学生,应及时通知家长来校面谈,将学生的详细情况及其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或危害告知家长,并督促家长陪学生前往专科医院进行治疗,同时发出《家长告知书》。如学生在校继续学习,家长、学生还需签订《心理疾患学生监护责任主体责任书》和《心理疾患学生在校承诺书》,必要时要求父母陪读监护。

(七)在危机事件高发时期(如春秋季节、毕业季、假期前后以及有自杀事件发生时),应密切关注和监控该类学生动态。

第二十条 一级危机干预—危机对象的管理。

(一)被列为一级危机干预对象的学生,属高危人群,是有自杀自(他)伤及伤人毁物倾向或行为的学生。任何个人不得私下单独处理危机事件。按照危机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启动相应的系统进行干预,多方协作,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

(二)启动阻控系统。对学校范围内能够引发、扩大或激化学生心理危机的人、物、环境等刺激源,专班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阻断,消除或隔绝对高危学生的持续不良刺激。对遭遇严重心理危机引发自伤、伤人的学生,应立即报告成员单位,采取保护或隔离措施,限制可能带来自伤或伤人工具的获得,对于可能遭受攻击的学生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形成有效的阻控。

(三)处理因应激事件引发的危机个案,应当注意加强与相关人员的沟通,以修复或建立支持系统,使学生获得解决问题的资源。如亲子冲突事件应与父母进行沟通,恋爱冲突事件应与恋人进行沟通,学习问题应与教师和教务部门进行沟通等。

(四)启动监护系统。存在以下情形,应立即启动监护系统:

1.当发现或知晓学生有自杀自(他)伤的意念或行为时,二级学院(部)立即通知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来校商议处置,在把学生安全移交给监护人之前,将学生转移到安全环境,成立由二级学院(部)领导、德育导师或班主任、辅导员、学生党团骨干等组成的监护小组,确保学生及他人的人身安全。

2.当学生出现精神疾病急性发作时,二级学院(部)立即通知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来校商议处置,在此之前不得在学生宿舍实行监护,二级学院(部)建立临时监护室进行监护,或在征得监护人同意后立即送往精神卫生机构就诊治疗。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在开展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沟通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微信QQ聊天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学校部门(单位)、人员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职责。对因失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的,要对部门(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一)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单位)协助而部门(单位)负责人不服从安排、指挥的;

(二)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部门(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三)二级学院(部)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预警与干预方案不力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心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粤外艺职院〔2017290)同时废止。

附件:1.家长告知书

            2.家长承诺书

            3.学生承诺书

            4.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记录表

            5. 心理疾患学生监护责任主体责任

            6.心理疾患学生在校学习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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