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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与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学〔2022〕226号)

发布日期:2022-07-09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心理咨询工作,更好地向学生提供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与咨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广东省高校心理健康服务人员伦理守则》(粤高校心〔202017号)等法律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心理健康指导与咨询服务机构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心理中心”),提供服务的形式包括个体咨询、团体咨询、电话咨询、网络咨询和心理测评等。

心理中心不提供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处方开具、医疗证明开具和心理治疗等服务。

第三条 心理中心免费为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和中职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从事学校学生心理咨询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心理学、医学、教育学或社会工作专业背景;

(二)原则上应具备研究生学历,如为大学本科学历则应有在高校工作至少3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历。

第五条 从事学校学生心理咨询工作的人员资质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已获得国家心理咨询师三级或以上资格证书。

(二)具有中国心理学会注册系统和中国心理卫生协会注册系统的注册咨询师资格。

(三)经过广东省高校心理咨询师注册审核,伦理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级别的咨询师资格。

(四)新入职教师和心理咨询师均应跟师系统学习一年以上,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和注册后才可以独立从事相关的专业服务工作。

第六条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承担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

(一)因违法而受到刑事处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

(二)因各种原因被取消教师资格。

(三)严重违背职业伦理守则。

(四)本人心理不健康或患有精神疾病。

第七条 专兼职心理咨询人员必须每年参加专业培训和督导活动。

(一)专职心理咨询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 40 学时的专业培训,或参加至少2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及二级以上心理学专业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参加心理咨询案例督导不低于12学时。

(二)兼职心理咨询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专业培训,或参加至少1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及二级以上心理学专业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八条 坚持科学工作的原则。心理咨询工作必须以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和医学等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科学规律,禁止宣扬宗教、迷信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第九条 坚持保密原则。心理咨询人员有责任对来访者的来访事件、姓名等个人资料、咨询内容、测量结果、治疗方案等予以保密。若个人咨询资料被用于学术研究或校方领导及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了解情况时,应确保来访者的隐私等民事权不受侵犯。学生毕业离校,其心理健康档案在保留三年后应予以销毁。

保密例外。当来访者的行为可能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时,心理咨询人员有责任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应及时告知学生工作部和保卫部(武装部),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十条 坚持积极关注和精神支持的原则。心理咨询人员应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热情接待来访者,尊重当事人,积极关注当事人成长的潜力,适时、适度共情,认真耐心倾听,真诚一致。

第十一条 坚持价值中立原则。对来访者以及与其心理问题相关的矛盾双方的各种个人风格、价值观、个人信仰,无论是否与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相冲突,心理咨询人员都不应予以倾向性的批评,但可以就上述问题与来访者进行平等的讨论。

第十二条 坚持至善的原则。心理咨询应以来访者为中心,一切为了来访者的心理健康发展,在给予来访者精神支持的同时,亦不能伤害与来访者有矛盾的其他人,不代替来访者作价值选择。

第十三条 坚持行为有度的原则。心理咨询人员应该认识到心理咨询的功能、目标、时间和地点都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心理咨询人员不应代替来访者做出任何行动的决定,或使来访者对心理咨询人员形成心理依赖,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与来访者发展咨询以外的其他非正当的交往关系。

第十四条 坚持知情同意的原则。在实施有关人格测量、智力测量、情绪评定、心理健康评估等心理测量时,均应向被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作用及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向受试者客观解释测试结果,不得夸大心理测试工具的效用,避免测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心理暗示等副作用。

第十五条 坚持协同与反馈原则。心理咨询人员应与学校各部门、单位建立良好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关系,心理咨询人员在坚持保密的原则下,应注意借助辅导员、班主任以及班集体等社会支持的合力。及时反映网络心理咨询情况,及时发现、分析和处理来自微信、QQ、公众号留言版上的各种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作出正确反应。

 

第四章 工作流程及要求

第十六条 学校在各校区设立心理咨询室,服务时间以心理中心通告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心理咨询服务实行预约制度。一般只接受预约咨询,心理咨询人员至少提前一周在预约系统上公布心理咨询服务时间,如果预约者或心理咨询人员有临时紧急情况,应提前告知对方并另约时间。如果来访者的情况紧急或处在心理危机的状态,心理咨询可以不遵守预约规定。

预约可选择网上预约、电话预约、上门预约三种方式。

(一)网上预约关注微信公众号“广外艺心理在线”,通过“咨询与预约(本科生、专科生)”或“中职生入口(中职生)”直接登陆预约。

(二)上门预约、电话预约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地点在各校区心理咨询室。

第十八条 心理咨询应在心理咨询室进行,咨询室为来访者创设和保持和谐、温馨、安全的服务环境。

第十九条 每次咨询一般控制在一定时间内:

(一)个体咨询的时间控制在50分钟左右,咨询结束可约下次面谈。

(二)团队咨询的时间控制在1.5小时左右。

(三)电话咨询的时间控制在45分钟左右。

第二十条 首次咨询,来访者应提前 10分钟到达,咨询前需填写相关信息。心理咨询人员应出示《来访者须知》:一般情况下每次咨询时间为50分钟,每周1次;咨询结束后,如果来访者有意继续咨询,可以与咨询师确定具体时间;如来访者提出更换心理咨询人员,可以和心理咨询人员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心理咨询人员在正常值班时遇到临时来访而情况紧急的学生,应优先处理情况紧急的案例。无法立即处理该案例的,应当报心理中心协助处理。

第二十二条 心理咨询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不得随意减少必要的工作环节:

(一)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通过摄入性谈话全面收集来访者相关的个人资料;

(二)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进行评估与诊断;

(三)协商确定咨询方案与咨询目标,在确定心理咨询目标和实施心理咨询前,心理咨询人员应就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预期目标、采取的方法、咨询的次数与时间安排,以及可能的结果等与来访者达成一致;

(四)实施心理咨询;

(五)评价咨询效果;

(六)结束咨询与巩固效果。

第二十三条 心理咨询记录要求:

(一)咨询记录是重要的科研和法律依据,心理咨询人员须准确、完整、规范做好每次的心理咨询记录,全面反映来访者的咨询进程及其接受的专业服务。

(二)咨询记录应按统一的要求和格式记录,标明咨询的准确日期、地点、咨询时长、咨询的主要内容、评估与诊断、咨询方案或其他处理措施等。记录生成后不得随意修改或涂改。

(三)咨询记录需在每次心理咨询结束之后及时完成,并整理存档。心理咨询人员不得将其带离咨询室,要注意保密。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为本校在读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一律不得收费,心理咨询人员不得收受学生和学生家长馈赠的钱财和任何物品。如开展对外服务,可收取相关费用,须按照广东省物价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心理咨询转介

第二十五条 心理咨询人员应清晰知晓自己的专业工作界限,工作能力与工作效果的有限性,在个人能力范围内,以负责任的态度,根据自己所接受的教育、培训以及督导的经历和工作经验,只接受自己专业能力范围内的个案,并在咨询时严守自己资格的限制。

心理咨询人员能处理的问题范围是:一般性的心理问题或发展中的健康心理问题。当心理咨询人员遇到以下情况应及时转介:

(一)因心理咨询人员的专业能力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咨询工作,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时;

(二)无法为来访者继续提供专业服务;

(三)无法让来访者在心理咨询中获益;

(四)不适合与来访者继续维持服务关系时;

(五)来访者评估为精神病性障碍时。

第二十六条 转介流程:转介前应在个案研讨会上讨论后,向来访者予以明确说明,终止专业服务关系,或在取得来访者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将其转介给本校更高级的心理咨询人员或专科医院,同时书面记录转介情况。

第二十七条 转介要求:

(一)心理咨询人员要遵守首接责任制,对已转介学生,特别是转介至校外治疗的学生,应对其情况进行定期跟踪。

(二)把来访者转介至其他专业人士或医院时,心理咨询人员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接受被转介方给予的任何费用。

(三)对于正在接受其他心理咨询人员服务的个案,心理咨询人员不得直接提供服务,除非事先征得已接诊的心理咨询人员的同意,或来访者自动终止与前一名心理咨询人员的咨询关系。

(四)未经学生工作部批准,不得擅自将在本校寻求帮助的学生转介到自己或其他的私人工作室或其他外部服务机构。

第六章 管理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心理咨询人员由心理中心负责管理并安排具体工作。已聘用的心理咨询人员因个人原因需终止聘用时,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心理中心。若已聘用的心理咨询人员经查证出现违背心理咨询职业伦理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条款的,学校有权终止聘用关系,按相关规定处理。校内人员按照师德师风管理要求在考核、评奖、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九条 凡是被聘为我校专兼职心理咨询人员的,有义务接受定期的团体督导或个体督导。

第三十条 心理咨询人员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活动给予计算工作量,工作量根据参与心理工作的年限进行系数换算,由心理中心负责考核、统计。心理咨询人员工作报酬按学校有关规定从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三十一条 凡受聘为学校心理咨询人员,考核合格后,相关工作量可用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心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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