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其他法律规章,结合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成人高等教育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主动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与以德治校相结合,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严格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把思想政治教育融于学生管理之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积极推进成教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加强内涵建设,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学籍
第五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按新生入学规定,携带本人身份证与录取通知书依时办理报到、注册和缴费等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将取消入学资格。审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是否一致;
(四)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审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审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必须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存档。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1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情形所致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每学年必须按规定时间和流程缴交学费,每学期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缴交学费和注册者须办理缓交学费申请手续。缓交学费申请未被批准的,应及时缴交。凡超过一年未缴交学费者,均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专科各专业的学制(即标准学习年限)以当年招生简章所标注的学制为准,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则在学制的基础上延长3年,学生须在达到最长学习年限前办理毕业手续,否则其学籍失效。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均须按要求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质量标准及教学内容,采取笔试、口试、操作等多种形式;笔试的形式可以是开卷、闭卷或写调查报告等,也可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进行。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作为考核评定学生毕业的依据。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
(一)考试一般在面授时进行,考查在面授或平时进行;
(二)考试是对学生进行总结性检查的主要形式,考试课程实行过程控制和目标控制相结合。以理论教学为主的课程,考核成绩结合考试和平时成绩按百分制进行评定,一般平时成绩占40%,考试成绩占60%;
(三)考查是教师对学生平时检查结果所作出的总结性评定。考查课程以过程考核为主,结合平时测验、作业、讨论、考勤、实验报告、小论文等检查情况按百分制综合评定该课程的考核成绩。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与补考规定如下:
(一)跨学期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成绩;
(二)各门课程学业成绩最后用课程总评成绩记载。课程总评成绩不合格的,用补考成绩记载;
(三)课程总评成绩不合格者,允许参加补考。参加补考的学生须主动联系教学点了解补考事宜的安排并依时参加补考;
(四)因故缺考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和总评成绩记为“缺考”。
第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考试纪律。违反考试纪律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由学校根据违纪情节,依据学校关于考试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申请课程免修免考的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公共课:
1.持英语类专业专科以上毕业证书者;
2.获得高等教育英语应用能力考试 A、B 级证书者;
3.获得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证书者或者分数达到425分以上;
4.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以上证书者;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修《计算机应用基础》公共课:
1.持计算机类专业(含微电脑、多媒体与网络技术及计算机应用等专业)专科以上毕业证书者;
2.持省级以上计算机类水平证书者。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修部分课程:
1.参加其它形式高等学历教育与现修专业课程相同的(指相同课程名称、相同学分或比之高学分)课程成绩合格者;
2.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原已修读的专业课程名称与现修课程科目名称相同且学分(学时数)相同或多于现修课程的;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免修课程,必须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连同原修专业课程成绩单、有关证件(原件)送交所就读教学点初步审核,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最终审批同意后,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批准免修的课程,考试成绩和总评成绩均记为“免修”,学生获得该课程学分。学生免修免考课程的,不减免学费。
第三节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七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完成相应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的学习,并取得相应的学分,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采用适当方式对学生参加课程的学习实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依时参加面授(含实验、考核等教学活动),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作旷课(或缺考)处理。
第十九条 一学年内请假累计超过面授时数 50%者,应自行申请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不自行申请办理休学手续的,学校有权决定作休学处理。
第四节 转专业(或学习形式)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将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转专业(或学习形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缴费注册,取得正式学籍;
(二)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属于受限专业,不允许转入或转出;
(三)申请人的成人高考分数,不能低于转入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二条 符合转专业(或学习形式)条件的学生,须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校内转专业(或学习形式)审批表》,按表格上的程序由教学点送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二十三条 完成办理转专业(或学习形式)的时间为新生录取后半年内。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必须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完全部课程。原已修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相同且成绩合格者,其已取得的成绩予以承认,未修课程和成绩不合格课程,由所在教学点安排补修和补考。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等情形,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须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转学申请表》并送所在教学点。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或学习形式)、转学手续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批办理,涉及补退款的,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说明理由,由教学点报送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经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必须休养或长期治疗者;
(二)经任职单位证明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三)学生一个学年内请假累计超过面授时数的50%者;
(四)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必须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上有关证明,送所在教学点审核,由教学点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发给休学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原则上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且必须保证复学后,能在最长学习年限(详见本规定第六条)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中途复学。休学期满后应申请复学,经审查批准后,按照休学时间编入原专业的低1-2个年级学习。如原教学点无可编入年级,由学校统筹安排编入其他教学点。复学时学校无相应专业年级或不愿意编入其它教学点学习者,可由学生自行联系转到外校学习。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填写《复学申请表》,送原教学点审核,由教学点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发出复学通知,并依照规定的复学时间办理新班级的报到手续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六)其他应予退学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可提交《退学申请表》,送所在教学点审核,由教学点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涉及退款的,按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第七节 毕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未能毕业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及班级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无故多次旷课者;
(二)违反学校纪律,损坏学校公物,情节严重者;
(三)道德品质败坏,屡教不改者;
(四)扰乱教学秩序、扰乱考试秩序、学术不端,情节严重者;
(五)替考或有组织作弊者;
(六)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由教学点提出建议,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决定。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分的种类应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其他处分是,应视实际情况设置6到12个月期限,期限内学生如表现良好,到期则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及解除处分的文档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事项,适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课程免修(考)申请表
2.转学申请表
3.转专业申请表
4.退学申请表
5.休学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