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外体育活动是校园文化和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增强学生的体育意识,促进学生积极参加课外体育活动,提高我校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05﹞ 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课外体育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内、外参加的除体育课以外的有组织的体育活动,包括指定性体育活动和自主性体育活动。
第二条 指定性体育活动是指我校在籍学生必须参加并达到学校、二级学院规定标准的活动,如早操(晨练)和课外体育锻炼等;自主性体育活动是指主动参加诸如体育类学生社团等校内外体育活动。
第三条 宣传部门和体育教学单位要大力营造良好的校园体育文化氛围,使校园充满朝气和活力;相关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要通过升旗仪式、年级集会、班会课等多种途径,大力宣扬“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辈子”这一具有时代特征的口号,以此不断增强我校广大学生的体育意识,激励他们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形成体育锻炼的习惯。
第四条 要把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作为学校日常教育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要通过科学安排教学和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定时间用于课外体育锻炼。每周一至周五16:00-17:30为学生课外体育锻炼时间,在此期间不得安排除教学外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要有制度、有组织、有要求、有记录。每位学生每周(包括周末)至少要参加2次课外体育活动(包括晨练、夕练)。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每学期要自行组织两次全院性的学生课外群众体育活动,可以结合专业特点和学生实际选择多种活动方式;辅导员、班主任(德育导师)要参与。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开展活动的情况由学生处考核,结果作为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考核指标之一。
第八条 学校为学生课外体育锻炼提供支持,开放校内体育场馆,并给予必要的器材支持。体育教学单位要指派教师对各二级学院开展学生课外体育活动提供指导。
第九条 体育节是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参加的全校性体育活动。学校团委要加强对体育节的管理,体育教学单位做好协助,丰富体育节活动内容,突出知识性、趣味性和教育性,为不同的学生提供展示个人风采的机会。要规定全体学生都参与体育节活动,使广大同学逐步形成热爱体育锻炼的习惯。
第十条 学生处要将学生参与课外体育活动的情况列入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范围。体育教学单位要将学生参与课外体育锻炼的活动情况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没有完成校院规定标准的指定性体育活动任务的,视为没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不具有学校各项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应设立 “大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积极分子”、 “大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先进班集体” 专项奖,奖励课外体育活动表现突出的个人和班集体,激励学生积极参加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团委要加强对学生体育类社团的管理,邀请体育教师加强指导,吸引更多学生参加体育类社团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