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创新创业的档案管理,有效的保护和利用创新创业档案,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7号),结合学校档案管理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创业档案是指本校全日制学生的创新创业学分的成绩档案、创新创业案例档案、创新创业类大赛档案、创新创业科研以及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档案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创业工作文件政策、创业工作计划总结的档案,将各级工作文件政策、工作计划总结进行分类归档;
(二)创业情况统计分析的档案,包括创业的过程、数量、规模等;
(三)创业测评分析的档案;
(四)创业导师信息档案;
(五)创新创业案例档案,包括创业成功典型案例、个别有借鉴作用的失败案例、案例的分析点评等;
(六)创新创业教育及科研管理档案;
(七)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的档案,对学生创业的基本情况、创业项目、创业成果等进行归纳;
(八)创新创业活动档案,对创业培训、创业辅导、创业比赛、创业讲座等活动进行归纳;
(九)创新创业活动荣誉档案,对创新创业活动所获荣誉进行归纳,包括奖状、奖杯、奖旗、证书等内容;
(十)创新创业活动声像档案,包括活动的音频、视频、照片等内容。
第三条 创新创业学院负责统筹上述档案的汇总、整理、存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建立、整理本学院学生创新创业案例及相关档案,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案例档案报送创新创业学院,经创新创业学院汇总、整理并备份后,送学校档案室备案。
第五条 创新学分的成绩归档。教务处每学期第十五周受理创新学分的申报工作。学生填写创新学分申请表,与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起交所在的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复印件汇总后交教务处。教务处依据本办法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对学生申报的创新创业学分信息进行审核、认定;对已通过审核认定的学生证明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存档;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将创新创业学分录入学生成绩档案。
如遇特殊情况,教务处可以举行临时性创新学分评审会议,以及评定学生的创新成果。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创新创业档案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2017〕3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