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开展或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鼓励我校师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充分展示我校的教育教学成果和职业技能水平,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达到以竞赛促技能提高、以竞赛促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具体指由国家教育部和其他部委、省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地市级政府及其政府组成部门、各级专业(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针对某一专业领域的科技、知识、技能比赛等活动。
第三条 竞赛类别
1.国家级竞赛是指由国家教育部和其他部委、教育部专业(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分专业委员会主办的面向全国范围的职业技能竞赛。
2.省级竞赛是指由省政府及其部门、教育部专业(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省级分会和省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全省范围的职业技能竞赛。
3.市级竞赛指地级以上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主办的全市范围的职业技能竞赛。
4.校级职业技能竞赛:是指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学校名义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
5.各级学会、各行业协会主办的竞赛活动原则上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6.不能或难以严格按上述标准认定类别的比赛项目由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
第二章 竞赛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组织协调,各二级学院具体组织和实施。原则上,竞赛由对应专业的二级学院承办相应赛项,涉及到跨学院技能竞赛项目的承办安排如下:英语专业类职业技能竞赛由应用外语学院承办,英语非专业类由国际经贸学院承办,音乐舞蹈类(含器乐键盘)由音乐舞蹈学院承办,教师教育类由基础教育学院承办。
第五条 创新创业学院的职责是做好各类竞赛的协调工作,及时发布各类技能竞赛的信息,协助做好省级以上技能竞赛报名工作、表彰和奖励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的职责是做好参赛师生和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参赛师生队伍的选拔和培训、场地与设备的准备工作;校级竞赛的各项承办工作;围绕竞赛开展的教学改革与课程建设工作;相关资料的整理与上报工作。
第七条 参加技能竞赛需申报。根据上级竞赛文件,各二级学院事先填写《技能竞赛参赛审批表》(见附件1)和参赛方案→创新创业学院审核→教学委员会审议→分管校领导审批→预算立项。教学委员会审议确定未来3年学校支持的技能大赛项目。未经通过教学委员会审议参加的各类比赛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经审批确定为学校支持的项目,相关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包括做好宣传和参赛人员的遴选、确定训练场地和设备、赛前集训等工作。竞赛第一责任人要做好参赛队伍的组织、管理工作。国家级或省级竞赛项目强化训练,并建议尽量利用课余时间安排集训。对于省级以上竞赛,若时间紧迫,须占用学生正常上课时间,由参赛单位报创新创业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各二级学院积极组织校内选拔,确保每位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一项竞赛,学校把此项列入每年二级学院的评估指标内容。
第九条 加强竞赛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指导教师队伍由各二级学院专业教师、专业任课教师和校外兼职教师(特别是行业专家)组成,教师应无条件参加竞赛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第十条 比赛结束后一周以内,指导教师需提交比赛总结和相关材料到创新创业学院。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技能大赛奖励专项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由创新创业学院统筹管理。
第十二条 由学校支持的技能竞赛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由各二级学院支出,用于赛项举办费、评委费、校内教师集训指导课酬、校外专家指导费、报名费、邮寄费、耗材费、交通费、奖励费、差旅费等项目的开支,具体如下:
1. 赛项举办费。举办校级比赛的总预算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项,举办省级以上比赛的总预算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项。校内专家评委原则上为每人每次200元,校外专家评委每人每次1000元。
2. 校内教师集训指导课酬。原则上,校级比赛15标准课时/项,省级比赛60标准课时/项(指导教师不超过30标准课时/人),国家级比赛90标准课时/项(指导教师不超过60标准课时/人)。超出以上标准,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3. 校外专家指导费。省级以上比赛可提出校外专家指导费的申请,经费预算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原则上,省赛的校外专家指导费不超过5000元,国赛的校外专家指导费不超过10000元。
4.参加省级以上比赛的报名费、邮寄费、耗材费和交通费等据实报销;学生参赛的道具、服装等费用据实报销,赛后上交相关主管部门,并作为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5.教师带队外出参加比赛的差旅费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在二级学院进行报销;学生的差旅费参照教师的最低标准在二级学院报销。
6.教师参加技能竞赛的相关费用由各二级学院支出。
第十三条 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报销的程序:指导教师提出奖励报销申请→创新创业学院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财务报销。
第十四条 学校经费制作的竞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作品(奖杯、奖状或纪念品)由参赛单位负责妥善保管,学校获得的省级以上奖项,其获奖实物及时移交至学校档案室存档。若获奖作品发生专利(技术)转让,其转让费的30%可用于奖励。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奖励基本原则:技能竞赛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名次的师生,学校按照项目给予奖励。同一项目获得按最高奖项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多个作品获奖,额外增加获奖数量的奖励(按每个获奖作品奖金的20%额外增加)。
第十六条 奖励措施如下:
一、教职工的奖励
教职工个人或团体参赛以及个人或团体指导学生参赛获国家级一等奖以上的,所在二级学院应在绩效奖励中予以倾斜,并且在“优秀教师”评选、年度考评“优秀”等级上作为优先考虑人选,且可申报各级教学成果奖。
1.教职工的参赛奖励
参赛级别 |
获奖等级及奖励金额(元/项)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10000 |
8000 |
6000 |
4000 |
省 级 |
4000 |
3000 |
2000 |
1000 |
2.教职工指导学生参赛奖励
参赛级别 |
获奖等级及奖励金额(元/项)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8000 |
6000 |
4000 |
3000 |
省 级 |
3000 |
2000 |
1000 |
500 |
二、学生的奖励
学生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且在学校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享有优先权。根据《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创新学分制度实施办法》(粤外艺职院教﹝2016﹞10号),获奖学生申请创新学分。学生的奖励如下:
参赛级别 |
获奖等级及奖励金额(元/项)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3000 |
2000 |
1500 |
1000 |
省 级 |
1500 |
1000 |
800 |
300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创新创业学院,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及奖励办法》(粤外艺职院教﹝2014﹞12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