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高〔2015〕16号)以及学校《关于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外艺职院创〔2016〕164号)要求,充分借鉴利用校内外创新智力资源,提升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促进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导师从成功企业家、行业管理专家、投资金融专家、科学技术专家、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专家以及校内外相关单位聘请,为学生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的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第三条 创新创业导师接受学校人事管理部门和创新创业学院的领导,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导师来源和职责
第四条 导师来源
(一)成功的创新创业企业家;
(二)行业、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管理专家;
(三)投资、金融、法律、咨询等专家;
(四)兄弟院校创新创业工作经验丰富的实践者;
(五)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六)本校热衷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的教师。
第五条 导师职责
(一)对学校师生咨询有关创新创业工作方面的疑难问题,给予专业的指导帮助;
(二)提供企业管理、运营和创业心理等方面的咨询;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创新创业项目评审、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等相关遴选或评审活动;
(四)不定期举办讲座论坛和开展学术研究等;
(五)对有融资需求的项目团队,导师需在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下进行投资或向投资机构推荐;
(六)履行与学校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聘任
第六条 聘任原则
(一)致力于帮助学校学生提高自主创新创业能力;
(二)对创新创业教育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的规律,能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
第七条 聘任程序
(一)由本人自荐和学校二级单位推荐,并填写《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创新创业导师审批表》;
(二)实行二级单位和创新创业学院双审核制度,创业导师需完成二级单位工作任务,经二级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创新创业学院审批;
(三)符合以下其中一个条件可予以聘用:
1.公司正常运营的创业者;
2.具有指导学生创业团队(创新创业类大赛、团队项目孵化、实践活动等)经验者;
3.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取得显现成果者;
4.参与创新创业培训并获得证书者;
5.参加校级创新创业讲座或沙龙2次以上者;
6.创新创业大赛专家库成员。
(四)创新创业学院根据学校创新创业指导工作的需求确定名单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备案学校人事管理部门,由学校人事管理部门颁发聘书;
(五)每位创新创业导师聘期二年,根据履行职责情况,每年考核后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八条 考核
(一)聘期内随孵化团队同期进行考核。
(二)实行二级单位和创新创业学院双考核制度,创业导师需完成二级单位工作任务,经二级单位考核通过后,报创新创业学院进行考核;
(三)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则通过考核:
1.指导创业团队正常运营并成功注册公司;
2.指导学生创业团队(创新创业类大赛、团队项目孵化、实践活动等)获得校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3.成功孵化毕业生团队成为社会企业。
(四)创新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则考核不通过:
1.连续3次不接受创新创业学院安排指导相关工作;
2.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泄漏商业秘密;
3.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新创业导师职责。
第五章 工作方式
第九条 工作方式
(一)创新创业团队必须自行配备一名与本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相匹配的创新创业导师。创新创业导师采取一般咨询、专题诊断和深度辅导等工作方式加强对创新创业团队的指导。创新创业团队如需额外聘请其他的创新创业导师,必须与已被聘请的创新创业导师达成共识后并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二)被聘任的创新创业导师根据工作内容实时填写指导记录表并作为考核评优依据。
第六章 管理办法
第十条 管理办法
(一)创新创业导师的管理工作归口学校创新创业学院,聘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由学校人事管理部门制作和颁发聘书,并加强建档管理;
(三)聘用单位根据创新创业导师所从事的具体实际工作,与其签订协议书,有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协议书中规定,按照协议书执行;
(四)各单位可把创新创业导师列入教师管理范畴,加强联系,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推动创新创业实际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粤外艺职院创〔2016〕439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创新创业导师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