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专业预警与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优化专业设置结构,提升专业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5〕10号)、《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教职成〔2021〕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3〕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预警与动态调整机制是通过专业监测、预警及退出等工作程序,对专业教学质量相关的信息和现象进行分析、检查、反馈,评估其与教育培养目标偏离的程度,对可能发生的教育后果发出预先警报,具有一系列预防、调整或补救功能的整体机制。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专业预警与动态调整工作机制,有利于提高专业设置与区域重点产业匹配度,有利于引导各专业加强内涵建设、标志性成果培育与特色发展,有利于打造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的专业布局和专业发展体系,有利于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负责学校专业预警与动态调整的最终审定。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学校专业预警与动态调整的咨询与审议工作。
第五条 教务部负责学校专业预警、退出的具体组织协调管理工作。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预警专业或退出专业招生计划的调整工作。学生工作部、人力资源部、教务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科学技术部、继续教育学院、创新创业学院、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部等部门根据职能提供数据。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对本学院专业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进行实施、检查、评估、指导与整改工作。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七条 需求导向。专业设置、建设与调整应以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为导向,特别是要主动响应地方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
第八条 优化结构。专业建设由“总量增加”转向“结构优化”,实现由规模扩张向内涵发展的转变。注重各专业的协调发展,凸显特色优势,打造专业品牌。
第九条 注重质量。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积极推进“三教”改革,加强标志性成果培育,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提升毕业生、雇主及教师满意度。
第十条 动态调整。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对于不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办学质量较差的专业,发布预警,并进行减招、停招或撤销处理。
第四章 专业监测
第十一条 遵循基础性、可比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将专业规模与层次、师资队伍、标准与资源、基地与平台、教科研与教改、产教融合、社会服务、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列为专业预警数据监测内容。专业监测指标体系及权重可根据职业教育及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每年度进行动态微调。具体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计算办法:1.专业监测指标体系中,二级指标分数之和不超过每一项一级指标总分权重规定。2.同一项目不同级别不重复计算,取最高分;不同项目数量不设上限,可累加;撤项或验收不通过不得分。)
表1 专业监测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专业预警数据监测,对所有招生专业进行排名,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开展专业预警和专业调整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全校所有高职专业(不含试点学院)均纳入专业预警数据监测及调整范围,其中无一届毕业生的新办专业仅进行专业预警数据监测,暂不纳入专业预警调整范围。
第五章 专业预警
第十四条 专业预警标准
根据专业预警数据监测内容和评估体系,计算每个专业的得分情况,根据得分将专业分为三级:
(一)第一级:绿牌专业,得分75(含)分以上。这一类专业不存在警情,专业设置合理,建设有成效,不存在办学风险。
(二)第二级:黄牌专业,得分60(含)-75分。这一类专业存在警情,专业设置相对合理,建设情况尚可,办学有一定风险。
(三)第三级:红牌专业,得分60分以下。这一类专业警情严重,专业设置不合理或建设欠缺成果,办学风险很大。
第十五条 黄牌预警专业的处理方法
(一)黄牌专业要加快研究社会需求和人才培养模式,评价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分析专业教学和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形成教学质量分析报告及整改措施,于每年12月底提交教务部备案。
(二)整改后第二年仍然评为黄牌的,视同一次红牌预警,并由教务部牵头,二级学院组织专项整改。连续4年评为黄牌的,视同两次红牌预警。
(三)连续两次被列入黄牌预警名单的专业,调整下一年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红牌预警专业处理方法
(一)红牌专业须限期整改,教务部牵头,二级学院组织专业负责人等认真分析专业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进行整改。
(二)整改后次年仍被列入红牌预警名单,或整改后连续两年列入黄牌预警的,视同两次红牌预警。
(三)被列入红牌预警名单的专业,调整下一年招生计划;整改后次年被列入黄牌预警名单的专业,原则上可继续调整下一年招生计划。
第六章 专业退出
第十七条 触及以下条件之一的,撤销专业:
(一)连续两次列入红牌预警名单的专业;
(二)连续2年停止招生的专业(方向);
(三)不符合学校定位,二级学院提出申请需要撤销的专业;
(四)根据学校专业布局发展和专业建设需要调整的专业;
(五)依据教育部专业目录调整需要撤销的专业。
第十八条 被撤销专业处理方法
(一)终止专业相关的教学项目及经费使用;
(二)现有专业教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实行转岗分流;
(三)实训、实验室纳入学校统筹安排;
(四)停止申报与本专业建设相关的质量工程、教学研究项目和教学成果奖;
(五)退出专业次年停止招生,待专业在校生毕业后,停止专业在教育部专业设置系统备案。
第十九条 专业退出程序
拟撤销专业经教务部提出、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执行。学校审批通过,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学校安排撤销专业教师的分流工作,以适应新岗位的要求。对于已撤销专业,相关二级学院应确保做好在校生的后续培养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