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实训室工作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训室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实现实训室管理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和使用效率;实现资源整合与共享;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技术技能人才和提高学校教科研水平创造条件。
第三条 学校实训室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级管理与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范围的各类实训室。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学校实训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六条 加强对实训室相关人员的培训和仪器设备器材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相关人员管理方面的培训工作,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实训室科学、规范化管理;加强相关人员技术方面的培训工作,做好仪器设备器材的配备、管理、维修、维护、改造、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七条 依据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规定承担的实训教学任务,不断完善实训教材或指导用书等教学资料,认真组织、合理安排,保证完成所承担的实训教学任务。
第八条 积极开展实训教学改革。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改革实训方法,更新实训内容及实训项目,着力推进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训和选修实训,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践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与素质。
第九条 在保证完成实训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学校现有实训设施,积极创造条件,实现我校实训室的开放共享,开展社会服务,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条 加强安全管理,注重环境保护,杜绝事故发生。
第三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实训室实行学校、教学单位、实训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实训室工作由分管实训室工作的校领导主管。实训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方式,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部为学校实训室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本校实际拟定实训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实训室整体规划和管理;组织实施实训室投资效益的考核、评估和统计报表工作;
(三)组织拟定或审查实训教学条件建设的投资配置方案。根据学校审定的培养方案和实训教学大纲的要求,保障实训教学的物质条件和技术环境条件。配置或更新所需的仪器设备、实训装置、实训设施;
(四)检查、督促、指导实训室仪器设备、材料、易耗品等的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实训室的技术安全、环境保护及劳动保护管理工作;
(五)协同教务部抓好实训教学的改革工作,促进实训教学质量的提高;
(六)协同人力资源部和教师发展中心做好实训室工作人员的配备、定编、定岗、业务考核、业务培训、奖惩晋级及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等工作;
(七)在保卫部(武装部)、后勤部等相关部门协助下做好全校实训室的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教学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学校实训室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拟定实训室管理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拟定本单位实训室建设规划;
(三)配合实训室归口管理部门作好检查、督促、指导实训室仪器设备、材料、易耗品等的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实训室的安全、环境保护及劳动保护管理工作;
(四)抓好本单位的实训教学的改革工作,促进实训教学质量的提高;
(五)做好本单位实训室工作人员的考评等工作,负责本单位实训室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津贴发放;
(六)负责组织、检查、督促、指导本单位实训室完成学校下达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根据教学、实训工作任务的需要,实训室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知识结构合理的、相对稳定的实训室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可根据实训室的性质和需要具体确定。各类工作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五条 实训室工作人员包括:教学单位分管实训领导、教学单位实训室管理员、从事实训、教学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训室负责人。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设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实训室工作,分管实训室领导要由思想政治觉悟高、学术水平高、教学能力强、具有实训室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实训室的全面工作,协助教学单位主管领导组织完成实训室的基本工作任务;
(二)制定实训室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规章制度;
(三)负责实训教学计划的编制与组织实施;
(四)制定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并负责绩效考核;
(五)做好实训室资产管理,负责实训室各类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等;
(六)组织开展实训管理、实训技术和实训教学研究。
第十七条 根据实训室性质及数量,设相应数量的实训室管理员。实训室管理员由思想政治觉悟高、具备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训技能、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安排实训人员的日常工作,保证实训室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严格执行和督促检查实训室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拟定本单位实训室的仪器设备、低值易耗材料的采购和设备维修计划;
(四)抓好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五)负责协助本单位领导做好实训室安全各项具体工作;
(六)负责实训室基本信息归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实训室负责人职责:
(一)遵守和贯彻执行学校制定的实训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教学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二)认真及时地为教学人员准备仪器设备、试剂、器材,提前为学生实训摆放好该实训必备的仪器设备、试剂、器材;
(三)保证实训仓库和实训室清洁、整齐,合理摆放物品,保障取放方便;
(四)掌握实训室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和正确使用方法,具备维护保养知识,并定期对仪器设备、器材进行维护保养,能排除一般性故障,需外修设备应及时汇报,尽快送修,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五)注意防盗、防火、防尘、防潮、防腐、防锈等工作,教育学生爱护仪器设备、器材,节约药品等耗材;
(六)负责办理本实训室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报失、借还等手续。并参与负责实训室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对于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
(七)负责其所管理实训室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实训时监督学生按规范操作,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八)负责与本实训室及其仪器设备有关的各种报表、数据资料的统计及其他相关记录的填写;
(九)实训室负责人电话必须保证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对低温、噪音、毒性、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环境的实训室,要切实加强实训保护工作,改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实训教师职责:
(一)负责制定实训方案、设计实训方法,编写实训大纲、实训讲义和指导书;
(二)积极承担教学任务,认真备课,做好课堂指导,保证实训教学质量;
(三)坚守工作岗位,实训完毕认真清点检查仪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负责填写所开实训项目相关记录及设备使用记录本,并参加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与功能开发工作;
(四)积极参与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实训教学研究与实训改革工作,在实训室管理和建设中起骨干作用;
(五)认真查阅学生实训数据,批改实训报告;组织学生实训课程成绩考核;在拟订实训方案以及在开展实训课题的学术研究中起带头作用;
(六)首次开设的实训,指导教师要进行试作,并做好试作记录。首次上岗指导实训的教师待试讲后方可上岗指导实训;
(七)负责本人讲授实训课程有关的各种报表、数据资料的统计上报及实训其他相关数据的填写;
(八)实训课结束后,组织学生打扫实训室卫生,关闭门窗水电,第一时间通知实训室管理员验收。
(九)负责其授课或者指导他人实训时所在实训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重视实训技术队伍建设,教务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部配合人力资源部和教师发展中心抓好实训技术队伍的培养和考核工作。
第四章 管理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实训室管理要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要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对实训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训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实训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实训保护工作。针对高温、低温、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易燃易爆气体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训室环境的监督和实训保护工作。凡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训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实训室要认真做好实训室安全防护工作,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对高电压大功率、高温加热、高气压、高速转动等仪器设备及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对易燃、易爆、有毒和强腐蚀的物品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并有严格的购买、发放手续和存储、使用、废弃物销毁记录。
第二十四条 实训室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对学校要求保密的科研成果、实训技术都要严加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训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的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相关办法等规章制度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七条 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的安全规定,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毒、防水、安全用电、防事故发生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反映解决。如因安全事故造成损失,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实训室评估制度。学校实训室按教育部评估指标体系评估。逐步制定学校实训室的评估指标体系,开展校内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教学单位实训条件和水平的主要因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部负责解释。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教〔2014〕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