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学管理 > 正文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粤外艺职院教〔2023〕514号)

发布日期:2023-12-19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统筹做好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保障措施等工作,确保实习环节的育人功能得到有效发挥,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我校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实习,是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实习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是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二级学院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四条 教务部负责统筹指导学生实习工作二级学院负责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实习工作。二级学院应及时收集学生实习情况,交教务部汇总后,统一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二级学院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优先选择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对于新增实习单位,二级学院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评估报告、实习单位名单提交教务部审核对外

第七条 二级学院应该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制订实习方案和计划,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报教务部审批备案。

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八条 二级学院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二级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选择的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干预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十一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各专业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学校鼓励支持各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实习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学校在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部负责学生实习的统筹指导,二级学院负责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教务部、二级学院、校内指导教师、校外指导教师、学生等各方职责如下:

(一)教务部职责

1.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

2.审核各二级学院实习工作方案和实习计划;

3.负责实习工作的检查、监督、评估、总结和交流;

4.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收集学校实习信息并备案;

5.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

(二)二级学院职责

1.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对实习工作全过程进行管理与指导;

2.组织学院开展实习工作,结合国家与学校相关制度,制订实习工作方案;

3.对实习学生、辅导员和实习指导教师开展关于实习内容、实习纪律和安全教育等方面的专题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4.与实习单位合作制订各专业实习计划、实习管理规章制度,对岗位实习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评价;

5.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6.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与实习单位沟通,定期检查实习进展情况,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故;

7.与实习单位、行业紧密联系,拓宽学生岗位实习和就业岗位的渠道;

8.指导学生与实习单位签订三方实习协议,确保家长知情,落实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购买;

9.向教务部反映实习过程进展情况,实习期间若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向教务部和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报告;

10.及时收集学生岗位实习情况,交教务部汇总后,统一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11.利用学校实践教学管理信息平台及其它通讯手段,对学生实习过程进行指导、实施与考核,对学生填报的实习日志和实习总结进行批阅,整理、归档和上报有关实习材料。

(三)校内指导教师职责

1.按照实习教学安排,认真学习、研究实习教学,制定实习指导和日常巡查计划,与实习学生建立紧密联系,做好实习指导与巡查准备工作;

2.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指导学生按时完成各项实习任务,检查学生实习日志,指导学生撰写工作报告,做好学生实习工作鉴定、安全教育等工作;

3.组织、指导学生在实习管理平台中填报实习工作内容,及时批改学生实习报告,对参加实习学生的综合表现进行考核和评价;

4.与实习单位加强联系和沟通,相互配合,及时掌握实习学生的思想和工作动态,维护学生利益,帮助学生解决存在的问题

5.及时向二级学院汇报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四)校外指导教师职责

1.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工作,定期向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2.根据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制订的实习计划,具体落实实习任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重视实习单位制度与文化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加强职业技能、职业素质、行业规范的训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负责学生实习期间在岗考勤、业务考核、工作日志审核工作,参与学生实习鉴定等工作;

4.填写学生实习鉴定表,真实评价学生实习技能训练状况和思想表现,完成评教评学工作内容;

5.配合实习单位合理确定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确保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五)学生职责

1.接受学校与实习单位双重管理。学生既是学生又是员工,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各项校规校纪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尊重实习单位的各级领导、实习指导教师和其他员工,服从实习单位合理工作安排,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不做有损实习单位形象和学校声誉的事情,维护正常的实习秩序;

2.实习前要认真学习实习的有关管理规定,端正实习态度,明确实习目的,了解实习项目;

3.实习期间要爱岗敬业,遵纪守法,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要按照实习计划和岗位特点,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实习任务,认真做好实习工作记录,为撰写实习报告积累资料;

4.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考勤要求,特殊情况需请假时应征得实习单位的批准,并及时向校内指导教师报告,否则按旷课论处;

5.实习期内如需变更实习岗位,须征得校内指导教师和原实习单位同意。擅自离开实习岗位的,严格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期间发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6.实习期间要树立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牢记“安全第一”,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切实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7.根据学校安排,认真填写实习基本信息和实习日志;实习结束后,认真撰写实习总结报告,配合学校做好实习资料收集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坚持“无协议不实习”原则。在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教育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三方协议学校签章部分按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岗位、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III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十六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十七条 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学校和实习单位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分散岗位实习的条件与要求

(一)有就业意向;

(二)须提前一周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

(三)申请分散岗位实习之前,已妥善处理有关补考课程;

(四)岗位实习期间,校内课程可免听但不免考,其期末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总评成绩。

确因就业需要申请提前岗位实习的学生,须满足以下条件与要求:

(一)原则上在最后一学年实习;

(二)截至学生提交提前岗位实习申请之日起,已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且各门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的学生才有资格申请提前离校参加岗位实习;

(三)家长同意申请人提前进行岗位实习,接收单位同意申请人按时回校参加重大活动。

申请分散岗位实习和提前岗位实习的学生须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分散岗位实习申请表;

(二)实习三方协议;

(三)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知情同意书;

(四)实习单位或个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所在二级学院备案后方可办理。

二级学院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事先经学校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

学生实习考核要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岗位实习成绩考核由学校考核和实习单位考核两部分组成,各占总成绩50%

学校考核指校内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平时表现(包括实习日志、出勤、平时纪律等)及实习报告进行评价。

实习单位考核指校外指导教师对学生岗位实习任务完成情况及综合表现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岗位实习成绩考核计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成绩采用百分制60及以上合格,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二级学院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受到处理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须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

(二)实习方案;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学生实习日志;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习总结;

(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实习前,各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各二级学院选择的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二十九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十条 学校、二级学院要将实习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实习单位调研、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有关行业、领域实习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对实习单位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实习学生教育培训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实习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从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投保经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用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各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三十三条 对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激励措施,在教师各类考核评优推荐中予以体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未提及的有关事项,按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外艺职院教〔2016186)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    粤ICP备05008852

联系电话:020-38457353

五山校区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    463号 邮编: 510640

燕岭校区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     495号 邮编: 5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