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管理人员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是指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的,以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为主体进行的有关教育思想、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及教学管理等进行改革研究的项目。教改项目必须反映教育规律,具有科学性、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的,或以学校的名义参加的各级教改项目。如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教改项目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则依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教务部是教改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各类教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过程化管理。
第五条 财务部负责教改项目支持经费的拨付、审核与报销。
第六条 项目所在部门(单位)对教改项目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对项目过程管理的各个环节均要履行审核和管理职能,确保项目信息真实、准确。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教改项目负有直接实施责任,确保项目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教改成果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项目范围
第八条 教改项目级别包括国家级、省级和校级。具体如下:
(一)国家级:教育部直接下达、立项或资助的重大(重点)教改项目。
(二)省级:省教育厅直接立项或资助的教改项目;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部职业院校教学(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立项且有一定经费资助的重大(重点)教改项目。
(三)校级:学校立项、全国行指委或教指委立项但不资助、以及各级专指委立项的教改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校级教改项目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结合学校工作需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临时组织申报立项重大、专项研究项目。
第十条 教改项目须坚持研究与改革、实践应用相结合的方针,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教改项目需遵循职业教育规律,符合改革与发展趋势,在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前瞻性的同时,还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实效性,使教学研究更好地服务于学校教学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项目选题要围绕教学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热点及重大、迫切的实际问题,对学校教学工作乃至省及国家的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指导意义和应用推广价值。
(三)项目前期论证充分、目标明确、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研究计划可行,且已具备按计划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校教改项目的声誉和公信力。
(二)项目负责人须为本校在岗的教职工和校外兼职教师。
(三)已获校级立项但尚未结题的教改项目负责人、项目未通过结题验收且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申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项目。
(四)项目负责人每次只能申报1个项目,且不能作为项目组前三名(含项目负责人)成员参加其他项目的申报。每位申请人同年度最多只能参加2个项目的研究工作。
(五)对同一项目名称或内容相似的已获校级及以上立项的教改项目不予重复立项。
(六)项目申报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和申报限额外,还应符合申报指南的有关规定。
(七)专项研究项目申报要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与立项程序
(一)教务部发布教改项目申报通知及指南。
(二)申报者向本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各部门(单位)须对本部门(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查、遴选,签署推荐意见后报教务部。
(三)教务部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和形式审查。
(四)教务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
(五)根据评审意见确定立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布。
第五章 项目开题
第十三条 教务部统筹管理项目开题。开题论证不得调整项目名称、项目研究主要内容、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含排序),项目研究预期成果、承诺建设资金不得低于原申请书。
第十四条 开题论证不通过的,应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信息变更申请表》,所在部门(单位)签署意见后,向教务部申请撤销立项。
第十五条 项目的建设期一般为1-2年,从立项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教改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要按照立项申请书中拟定的项目研究与改革内容、总体目标、进度、预期成果等开展项目研究。
第十七条 教改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及指导由项目所在部门(单位)组织进行,项目评审、中期检查、验收等工作由教务部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间,如需调整经开题论证的项目信息,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按照以下要求完成审批手续:
(一)项目研究主要内容与成果不得调整,如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完成项目研究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终止项目研究,填写《项目信息变更申请表》,经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同意,报教务部审核。终止申请应在项目到期前提出,否则视为验收不通过。
(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须提出申请说明调整项目负责人的具体理由,填写《项目信息变更申请表》,经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同意,报教务部审核。调整后的项目负责人职称不得低于原项目负责人申报时职称,并实际主持项目建设工作。如原项目负责人仍在学校,需要取得原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如原项目负责人因过世、调离学校等特殊原因须作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予以说明。项目立项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仅可调整一次,最迟应在项目到期一年前提出;如离项目到期不足一年时,项目负责人无法承担项目研究,应终止项目研究,填写《项目信息变更申请表》,经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同意,报教务部审核。
(三)项目组成员调整(包括:增减成员、成员排序调整)。仅可调整一次,最迟应在项目到期半年前调整;成员调整,须项目组各成员知情,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填写《项目信息变更申请表》,经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同意,报教务部审核。
第十九条 教务部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可做出撤销决定:
(一)一直未开展项目建设(研究)工作。
(二)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团队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三)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项目建设(研究)工作。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建设(研究)项目。
(五)项目负责人离职且未办理负责人变更手续。
(六)无故不按期验收,或延期验收又未在规定时间验收的项目。
第二十条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新的同类项目。撤销项目的经费由教务部和财务部追回,作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经费留用。
第二十一条 对非项目负责人主观因素造成撤项的,经项目负责人申请、所在部门(单位)出具意见、教务部审批同意后进行撤项。处理结果不影响该项目负责人申报各级项目的资格。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二条 凡经学校批准立项的教改项目,由教务部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验收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重点考察任务完成情况、完成质量及项目研究成果,结项成果必须包含项目研究报告。
第二十三条 教务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结果经校内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不通过。
第二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一)材料弄虚作假。
(二)项目负责人存在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存在师德失范行为。
(三)建设期满应当验收但未参加验收。
(四)违反国家、省和学校其它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不按要求验收、无佐证材料或佐证材料不能证明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其验收结论视具体情况为暂缓通过或不通过。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申请延期或验收结论为暂缓通过的项目,给予延期1年,继续开展项目研究,到期后须再次接受验收。如仍不能通过验收或不参加验收,其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自验收结论正式公布之日起2年内,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校级教改项目。
第二十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立项的教改项目验收,根据立项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各级教改项目验收结果,以立项部门发文公布为准。
第八章 项目经费与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为立项的各级教改项目给予经费支持,从教学改革专项经费支出。各级教改项目配套(资助)经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级主管部门立项的教改项目,如指定了配套经费标准的,按照文件要求执行;如没有指定配套经费标准的,国家级立项项目给予5万/项配套经费,省级立项项目给予3万/项配套经费。
(二)通过立项的校级重大、专项研究项目,配套经费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学校立项的教改项目,分重点资助、一般资助和无资助三类。重点资助项目为0.5万元/项,一般资助项目为0.2万元/项。
(四)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指导委员会、学科领域协会、学会立项的教改项目,学校不给予经费配套。除省教育厅指定联合申报项目外,我校参与其他院校申报的项目,学校不给予经费配套。
第三十二条 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各级项目的配套经费、资助经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结题当年内使用完毕项目经费,否则由学校收回。中止实施或未能按要求通过验收的项目,剩余经费由学校收回。
第三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对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行为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停拨或收回拨款、终止项目等处罚。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由财务部依据学校财务制度监管,必须用于与项目直接相关的研究工作,原则上不得用于劳务费和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支出。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调研差旅费。
(二)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编印、翻译等。
(三)专著出版费、论文版面费。
(四)参加有关会议的会务费、差旅费。
(五)必要的教学硬件设备费和软件开发、购置费等。
(六)专家咨询费、项目成果鉴定费等。
(七)其它必要支出经费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所发相关文件中,凡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申报书
2.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开题报告书
3.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
4.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结题验收登记表
5.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信息变更申请表
6.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延期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