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面向社会人员扩招(简称“扩招班”)教育教学管理,确保各项管理要求落到实处,根据《关于做好高职扩招生源教育教学管理的指导意见》(教职成厅函〔2019〕20号)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组织高职院校面向社会人员做好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19〕13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扩招班教育教学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学校校外合作单位扩招班教育教学与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进行全方位的检查、评价和指导。
第三条 教育教学检查工作应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检查与指导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评价与促进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 学校设立扩招班教学检查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担任组长,学校副校长、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组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检查组,挂靠继续教育学院。
第五条 检查组分设专项工作检查小组(下简称专项组)和常规工作检查小组(下简称常规组)。
第六条 专项组由专项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联合组成,具体检查内容视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制定执行。常规组检查员参照学校成人教育督查组模式,以聘任方式,聘请校内外相关学科人员构成,负责日常教育教学常规检查。
第七条 各校外合作单位成立相应的教学检查小组,由校外合作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本单位扩招班的教育教学检查,业务上接受学校检查组指导。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设一名联络员,保持与学校检查组、校外合作单位工作上的联系。
第三章 常规组检查员的聘任与管理
第九条 聘任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热心教育工作,关心学校继续教育发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与奉献精神。
(二)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熟悉高等职业继续教育教学政策和法规,熟悉继续教育教学管理过程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十年以上教龄的教师,或曾任正科级以上岗位职务、具有十年以上教学管理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扩招班教学检查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十条 聘任和管理
(一)常规组检查员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相关条件推荐拟聘人选,经分管继续教育校领导提名,校长聘任决定。聘期一年,聘期期满考核合格者可续聘。
(二)有下列情况者,学校有权对常规组检查员提前解聘:不服从扩招班教学检查组工作安排,不能完成规定检查任务;无故缺席扩招班教学检查组相关会议;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有失检查员形象;履行职责不力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
(三)校外合作单位检查员由合作单位聘任,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备案。由常规组检查员和合作单位进行考核。
第四章 常规组检查员工作职责与职权
第十一条 常规组检查员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专项工作要求,制定和实施扩招班教学检查工作计划,总结扩招班教学检查工作落实与完成情况。对扩招班教学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二)对校外合作单位的教学和管理全过程及落实人才培养方案情况等进行监控、检查,每个合作单位每学期不少于2次。
(三)开展经常性的听课活动,每个合作单位每学期的听课不少于4节,并有完整的听课记录和意见反馈。
(四)按照学校扩招班教学(含考试)检查方案,参与教学检查,并进行检查信息的反馈。
(五)建立、充实和完善扩招班教学检查工作档案,保存及分类归档好各类资料。
(六)指导校外合作单位检查小组开展工作。
(七)完成学校专项办和继续教育学院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常规组检查员工作职权
(一)有权介入各校外合作单位专项班的所有管理和教学活动;对教学计划执行和教师任课安排及相关事项有知情权。
(二)有权要求所负责校外合作单位汇报专项班相关工作及提供有关材料。
(三)有权评价专项班教学工作状况和教学效果。
(四)对学校专项班规划、去留有建议权。
第五章 常规组检查员工作原则与制度
第十三条 常规组检查员工作原则
(一)深入校外合作单位进行教学、管理文件检查,深入课堂教学第一线听课,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
(二)到校外合作单位不需事先通知,以期了解校外合作单位教学、管理的实际状态。
(三)对校外合作单位的检查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务必真实、客观、公正、合理,维护扩招班教学检查工作的严肃性。
(四)检查意见,特别是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如实上报,并提出解决建议。
第十四条 常规组检查员工作制度
(一)检查制度。每学期须根据分工制定校外合作单位检查计划,并填写检查记录表。
(二)会议制度。常规组检查员除参加学期开学工作布置会和期末汇报总结会外,还需按学校要求参加有关扩招班相关工作的重要会议。
(三)汇报制度。常规组检查员应把检查记录、发现问题、意见和建议汇集整理,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为保障检查组的正常运作,学校提供专项经费和待遇标准,由继续教育学院核报。
第十六条 各校外合作单位应重视、支持和配合学校的检查工作,自觉接受检查组的监督和检查,不得妨碍或拒绝检查工作的开展,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并加以研究、改进。
第十七条 各校外合作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扩招班教学检查小组工作规定,组织开展扩招班教学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