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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面向社会人员扩招教学管理暂行办法 (粤外艺职院〔2020〕17号)

发布日期:2021-08-16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面向社会人员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管理,维护日常教学秩序与稳定,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关于做好高职扩招生源教育教学管理的指导意见》(教职成厅函〔2019〕20号)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组织高职院校面向社会人员做好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19〕13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面向社会人员扩招的校外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校外合作单位”)及扩招录取学生。

 

第二章 教学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教学管理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校外合作单位的教学和教学质量监控,聘任或派遣授课教师。

(二)负责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及授课教材的选定。

(三)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包括新生注册、学籍异变动、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电子注册等工作。

(四)负责定期对校外合作单位工作进行教学检查评估,及时掌握各校外合作单位的办学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校外合作单位办学规范有序。

(五)定期召开校外合作单位教学工作会议和举办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校外合作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及时研究解决教学中的问题。

第四条 校外合作单位教学管理职责:

(一)校外合作单位是教学及教学管理实施主体,负责学校面向社会人员扩招的教学运行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二)依据国家政策和学校的教学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标准实施教学,严格按照学校在校外合作单位所设专业、办学层次和招生计划做好教学管理工作,协助学校做好新生注册、学籍异变动、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电子注册等工作。

(三)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负责组织面授、教学辅导、支持服务,做好集中教学期间学生的后勤服务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做好考试考查、作业批改、教学辅导、支持服务等各项工作。

(四)校外合作单位根据学校的管理要求负责组织教育教学等活动,配置师资、实训、信息化等办学资源条件,涉及合作培养的办学资源纳入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统计范围。

(五)负责校外合作单位管理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校外合作单位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六)依照与学校签订的教学管理协议,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授课教师管理

第五条 各校外合作单位的授课教师须在开课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接受培训和考核,考核通过方能担任课程主讲教师。

第六条 各校外合作单位要配齐各课程任课教师。按照1:350师生比要求,配齐配强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

第七条 学校对聘请的校外师资按照兼职教师队伍管理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聘用及管理。

第八条 学校与校外合作单位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定期举行教研活动,集中研讨,集体备课。

第九条 鼓励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构建“一课双师”教学模式,即一名教师在课堂授课,在另一教学点配备指导教师,学生可同步听课。探索线上与线下混合教学、网上教学、网上自主学习模式。

第四章 教学组织管理

第十条 各校外合作单位教学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培养模式。采用在岗培养与学校培养相结合的现代学徒制培养模式,学生学业年限不低于3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年。

(二)学习形式。实行工学交替的弹性学习形式。集中学习不得低于总学时的40%,课程教学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三)教学形式。开展“走读”教学,学生平时在岗学习或通过各类网络平台和资源进行线上学习,周末、节假日或晚间在教学地点集中面授和辅导。

第十一条 各校外合作单位在开课前须向学校申请备案集中教学地点,每个校外合作单位原则上只允许一个集中教学地点,备案后不允许变更。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时,各校外合作单位要详细解读人才培养方案,并提供学生手册,明确学习内容、学习要求、教学形式、集中教学时间和地点、考核评价标准、毕业标准、收费、安全、纪律要求等,让学生签收存照。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日常教学时,校外合作单位严格学生学习和纪律管理,如实记录学生学习和日常表现并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做好考核成绩报备工作。

第十四条 校外合作单位按照学校选定的课程教材目录征订教材,并按实际征订费用向学生收取。除教材费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收取的费用外,校外合作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五条 学校与校外合作单位按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有关要求,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校外合作单位负责落实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 校外合作单位应在课程考核后的10天内将学生成绩录入学校指定的成绩管理系统。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七条 新生应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到校外合作单位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的,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以不超过2周为限。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报到时,由校外合作单位根据学校招生办公室的要求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除不可抗拒因素而无法在当学期注册入学的,新生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外合作单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注册2次,分别安排在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每学年开学时缴齐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后方予注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学,不得转专业,不得转入其他专项试点班或非试点班,其他专业学生或试点专业非试点班学生均不能转入试点班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本人向校外合作单位提出休学书面申请,校外合作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休学申报,学校教务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学校校长审批,审核同意其休学申请的,由学校向其发放休学通知书,并凭准许休学通知书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向校外合作单位提出退学书面申请,校外合作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提出退学申报,学校教务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学校校长审批,审核同意其退学申请的,由学校向其发放准许退学通知书,并凭准许退学通知书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学校予以退学处理,并向其本人送达予以退学决定书,并凭决定书办理退学手续。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完成相应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的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第二十六条 校外合作单位负责对学生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试实行考勤。学生无法参加时,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课论处。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早退、迟到15分钟以内,按三分之一学时旷课作累计;15分钟以上作旷课1学时论。

第二十七条 学生旷课为严重违反纪律行为,对旷课的学生,按以下原则处理(学时数以一学期累计):

(一)旷课5学时以上,取消该学期评奖资格;

(二)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累积达60学时,且属屡教不改者,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考试纪律。违反考试纪律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由学校根据违纪情节,依据学校关于考试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及格,校外合作单位组织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必须重修该门课程。具体流程为:学生向校外合作单位提出重修申请,校外合作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学校教务处申报,由学校教务处决定课程重修的教学形式,如插班重修、辅导重修、自学重修等。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与校外合作单位要严把毕业出口关,保证毕业要求的达成度,不得以任何原因、任何形式降低毕业要求,不得进行毕业“清考”。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之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所获得的学分数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应修学分数的85%(含)以上者,学校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办理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章 教学质量监控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指派专人定期到各校外合作单位督导督学,指导开展学生教学质量评价,各校外合作单位按学校教学质量监控的相关规定,负责本教学点的教学质量。

第三十五条 各校外合作单位负责本教学点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重点加强周例行教学检查制度、教学基本文档检查制度、学生教学信息员教学信息反馈制度,学校抽查校外合作单位的教学质量监控情况。

第三十六条 学生已有工作经历、相关培训经历、技术技能达到一定水平及在相关领域获得一定级别的奖项或荣誉称号的,可通过校外合作单位向学校申请学分认定,经学校专业教学委员会认定后可折算成相应学分或免修相应课程,并可调整有关教学内容或学时安排。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定期对校外合作单位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督查检查考核,并根据学生教学质量评价、教学管理规范性等指标进行评比,学校对评比结果优秀的校外合作单位进行表彰并对今后有其他合作项目时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的其他教学管理事宜,可参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粤外艺职院〔2017〕310号)等学校系列教学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校外合作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学校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解释,具体工作由教务处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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