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督查工作,健全成人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机制,规范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依据学校教学督导、教学检查等相关制度,结合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的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进行全方位的检查、评价和指导,为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发展提供咨询建议与决策依据,促进成人高等教育良性发展。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督查工作应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检查与指导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评价与促进相结合,实现督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 学校设立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督查组(以下简称督查组),挂靠继续教育学院,从事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督管、督教、督学”工作,督查员采取聘任制。
第五条 督查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督查组的全面工作。设督查员若干名,由成人高等教育相关学科人员组成。
第六条各校外教学点成立相应的教学督查小组,由教学点相关人员组成。业务上接受学校督查组指导。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设一名联络员,保持与学校督查组、教学点督查小组工作上的联系。
第三章 聘任与管理
第八条 督查员聘任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热心继续教育工作,关心学校继续教育发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与奉献精神。
(二)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熟悉高等职业继续教育教学政策和法规,熟悉继续教育教学管理过程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十年以上教龄的教师,或曾任正科级以上岗位职务、具有十年以上教学管理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督查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九条 督查员的聘任和管理
(一)校级督查员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相关条件推荐拟聘人选,经分管继续教育校领导提名,校长聘任决定。聘期一年,聘期期满考核合格者可续聘。
(二)有下列情况者,学校有权对校级督查员提前解聘:不服从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督查组工作安排,不能完成规定督查任务;无故缺席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督查组相关会议;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有失督查员形象;履行职责不力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
(三)校外教学点督查员由教学点聘任,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备案由校级督查员和教学点进行考核。
第四章 工作职责与职权
第十条 校级督查员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和实施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督查工作计划,总结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督查工作落实与完成情况。对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二)对学校继续教育的招生计划、校外设点、专业分布、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改革等工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建议。
(三)对校外教学点的教学和管理全过程及落实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情况等进行监控、检查,每个教学点每学期不少于2次。
(四)开展经常性的听课活动,每个教学点每学期的听课不少于4节,并有完整的听课记录和意见反馈。
(五)按照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含考试)检查方案,参与教学检查,并进行检查信息的反馈。
(六)建立、充实和完善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督查工作档案,保存及分类归档好各类资料。
(七)指导校外教学点督查小组开展工作。
(八)按照要求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与督查方面的学习。
(九)完成学校领导和继续教育学院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点督查员工作职责
(一)对本教学点的教学和管理全过程及落实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情况等进行监控、检查。
(二)对本教学点的教师进行听课评教,在听课评教过程中加强指导和帮助。
(三)按照教学(含考试)安排,组织本教学点的教学检查,并进行检查信息的反馈。
(四)完成学校督查组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校级督查员工作职权
(一)有权介入所负责教学点及该点所有个人的各类教学活动;对教学计划执行和教师任课安排及相关事项有知情权。
(二)有权要求所负责教学点汇报相关工作及提供有关材料。
(三)有权评价教学工作状况和教学效果。
(四)对学校的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划、教学计划的制订等有建议权。
第五章 工作原则与制度
第十三条 校级督查员工作原则
(一)深入校外教学点进行教学、管理文件检查,深入课堂教学第一线听课,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
(二)到校外教学点不需事先通知,以期了解教学点教学、管理的实际状态。
(三)对教学点的检查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务必真实、客观、公正、合理,维护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督查工作的严肃性。
(四)检查意见,特别是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如实上报,并提出解决建议。
第十四条 校级督查员工作制度
(一)检查(听课)制度。每学期须根据分工制定教学点检查(听课)计划,并填写检查(听课)记录表。
(二)会议制度。校级督查员除参加学期开学工作布置会和期末汇报总结会外,还需按主管校领导、继续教育学院的要求参加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相关工作的重要会议。
(三)汇报制度。校级督查员应把检查记录、发现问题、意见和建议汇集整理,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报告。
第六章 待遇
第十五条 为保障校级督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其运作费用由继续教育学院在创收经费中列支,并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经费预算和核报。
第十六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督查员待遇: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相关文件,拟定发放标准,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核后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校外教学点应重视、支持和配合学校的督查工作,自觉接受校级督查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妨碍或拒绝督查工作的开展,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并加以研究、改进。
第十八条 各校外教学点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教学点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督查小组工作规定,根据教学点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督查工作。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