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教学改革,规范教学“四化”改革项目建设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四化”改革项目是指学校在推进人才培养个性化、教学成果作品化、教学手段信息化、教学视角国际化改革过程中,在品牌专业建设、特色专业建设、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及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等领域立项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教学“四化”改革项目实施分层管理、过程监控、目标考核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教务处为教学“四化”改革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职责如下:制定学校总体项目建设规划;制定项目建设与验收标准;组织项目申报及经费下达;组织项目验收及业绩建设认定;组织培训和交流;组织教学技能比赛等。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部)为教学“四化”改革项目的落实部门,主要职责如下:制定二级学院(部)项目建设规划;组织项目的具体建设;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加强教师教学能力建设;建立具有学院特色的项目标准;组织参加学校的项目验收等。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为具体实施方,负责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项目经费使用及项目验收材料准备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申报与立项:
(一)教务处每年上半年发布申报通知,各二级学院(部)根据申报通知在内部进行遴选,以部门为单位统一上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在校内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后的项目确定为立项建设项目。
第八条 研究时限。品牌专业项目、特色专业项目和专业教学资源库项目建设期为3年,精品在线开放课程项目建设期为1年。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纳入二级教学单位绩效考核。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送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一)更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
(二)变更项目名称;
(三)确有必要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四)因故终止或撤消项目。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终止项目实施并冻结或收回项目经费:
(一)研究成果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
(二)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三)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四)获准延期,但到期仍未完成;
(五)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十二条 品牌专业项目、特色专业项目和专业教学资源库项目建设期间实行滚动管理,学校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评估,对年度评估合格的项目拨付下一期经费,对年度评估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中止项目建设,剩余经费由学校收回。建设期满,学校组织验收,对验收通过的项目颁发相应证书。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一年内可申请再次验收。验收仍不通过,学校取消立项,并收回剩余经费。
第十三条 精品在线开放课程项目建设期满,学校组织验收,对验收通过的项目颁发相应证书。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学校取消立项,并收回剩余经费。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教学“四化”改革项目资金管理采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教务处根据每年立项数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各项目批准立项后,做好项目经费预算,项目支出根据项目预算执行。报账程序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按年度结算。项目当年申请的经费须当年用完,未用完的经费由学校收回。项目验收后,剩余经费需在1年内用完,未用完经费由学校收回。
第十七条 终止或撤消项目,由教务处通知财务处清理账目,停止开支,剩余经费由学校收回。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额度
(一)专业建设
1.校级品牌专业和校级特色专业的项目经费10万元/项,根据项目预算分批次下拨。立项后下拨经费不超过项目经费的30%;通过年度评估下拨经费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0%;结项后下拨剩余的经费。
2.校级品牌专业或校级特色专业评上省级品牌专业建设项目或其他称号的省级专业建设项目,学校按照10万元/项的标准根据项目预算至多分两次拨付配套经费。
(二)精品在线开放课程
1.校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经费1万元/项,根据项目预算分2次下拨。立项后下拨经费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0%,结项后再下拨剩余的经费。
2.校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评上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学校按照5万元/项的标准根据项目预算至多分两次拨付配套经费。教育部教指委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学院按照2万元/项的标准根据项目预算至多分两次拨付配套经费。
(三)专业教学资源库
1.校级专业教学资源库项目经费15万元/项,根据项目预算分批次下拨。立项后下拨经费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0%;通过年度评估下拨经费不超过项目经费的60%;结项后下拨剩余的经费。
2.校级专业教学资源库评上省级或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学校按照10万元/项的标准根据项目预算至多分两次拨付配套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列支范围
项目经费可用于如下开支: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设备费、专家评审费、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一)资料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材料问卷等费用,以及录制费、印刷费、出版费、网络资源使用购置费、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由项目组结合项目建设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三)设备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购置、原有仪器设备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凡用项目建设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必须按学校关于物资采购的管理办法执行。
(四)劳务费:项目建设过程中聘用的专家、技术支持及其他辅助人员等,可开支劳务费,项目组成员不可开支。
(五)经费许可的其他费用:是指课程建设管理费和课程建设过程中必要的日常办公用品购置、通讯费、交通费、版面费、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六)项目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项目支出;不得用于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教学“四化”改革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项目负责人可申请更换项目负责人,如果不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以我校名义发表成果和申请结项。教学“四化”改革项目及经费不得转出学校。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3%由教务处统筹,主要用于为教学“四化”改革项目提供培训、评审及管理服务等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十三五”期间立项和建设的其他教学改革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本办法的条款与上级相关管理文件规定有冲突,则依照上级相关管理文件规定执行。原有相关制度如与本办法有冲突,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