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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辅修专业教学管理规定(粤外艺职院教〔2017〕469号)

发布日期:2021-08-16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规范我校辅修专业教学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我校在校的全日制学生,如果学有余力,均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第二章 修读辅修专业的对象、条件及申请程序

第三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由本人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辅修专业学生登记表》,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初审,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取得辅修专业修读资格。

第四条 接受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时间是每年的5月上旬和11月上旬,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第五条 取得修读辅修专业资格的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课程时,必须按规定到各主办二级学院(部)办理选课注册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辅修专业学费。

 

第三章 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及教学安排

第六条 每个辅修专业一般应开设68门主干课程(含专业实践课程和毕业设计),总学分约2530学分,总学时约500学时。

第七条 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由开设辅修专业的二级学院(部)在每年修(制)订教学计划时制订,并经教务处审核后执行。开设辅修专业的二级学院(部)应将辅修专业课程有序地安排在第3至第6学期内。

第八条 主修专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与辅修专业课程授课时间相冲突时,学生应首先完成主修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所空缺的辅修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应由学生本人根据开设辅修专业的二级学院(部)安排修读(包括自修)。

第九条 辅修同一专业的人数达到30人以上可以开设辅修专业班。

 

第四章 辅修专业课程的成绩记载

第十条 辅修专业各科目的命题、考试及监考等工作由开设辅修专业的二级学院(部)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监督,命题标准应符合辅修专业的课程教学计划和教学标准,不得降低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所修读辅修专业课程的成绩单由任课教师填写一式三份,一份由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部)教学秘书保存,一份存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一份交教务处存入学生辅修专业学习档案。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然不及格者必须参加重修,并按辅修专业收费标准交纳重修费。

第十三条 学生在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中,有作弊等考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获得辅修专业证书的资格,已交学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 辅修专业收费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的学费。辅修专业学费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文件(粤价〔200718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中的规定:学费标准=第二学位(或第二专业、辅修专业、复读专业)所需学分×该专业学年学费标准×学制÷该专业毕业应完成的学分总数文件精神确定。

学生在每学年5月与11月报名注册时缴纳学费。

第十五条 辅修专业的学费由财务处统一组织收取。

第十六条 学费主要用于专业、课程建设和支付辅修专业课程任课教师的上课酬金及管理费用。

 

第六章 辅修专业毕业资格审查与证书颁发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毕业资格由各主办二级学院(部)报教务处审核,学生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辅修专业毕业,并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

第十八条 由于各种原因未完成辅修专业规定课程,但达到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三分之二以上学分时,学校可以出具写实性的学习证明,不足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三分之二学分时,其辅修专业课成绩可作为任选课成绩计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九条 攻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主修专业在校时间)不超过五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辅修专业教学管理规定(暂行)》(粤外艺职院教〔20124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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