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科学、规范管理,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学管理要点的通知(粤教高函〔2013〕170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关于人才培养目标、基本规格以及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总体设计,是学校组织教学、保证质量的最基本的教学文件。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和执行由教务处统筹协调,各二级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广泛开展社会调查,及时跟踪市场需求的变化,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使人才培养方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同时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处理好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多变性与教学工作相对稳定性的关系。
第五条 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体现系统化培养的思想,正确处理好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三者之间的关系。体现立德树人、面向人人、终身教育的现代职业教育理念。
第六条 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高级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以需求为导向,以职业素养和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在突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应用性的同时,要使学生具备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七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贯彻产教融合思想,从实际出发,体现特色。制订和实施过程应建立在校企合作的基础上,主动争取行业企业参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协同创新、合作育人的高职教育培养人才机制,深入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第三章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
第八条 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名称及代码;
(二)入学要求(招生面向);
(三)学习年限;
(四)培养目标;
(五)职业范围(就业面向);
(六)人才规格;
人才培养规格和知识、能力、素质要求,证书要求。
(七)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
(八)课程结构;
(九)专业核心课程;
专业核心课程设置数量一般为5门左右。
(十)专业综合实践课安排表;
(十一)教学时间分配表;
(十二)分类课程学时(学分)分配表;
(十三)教学安排;
实践教学比例应达到总学时的50%以上。原则上每学期课内周学时控制在20-24学时以内。
第九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需明确本专业毕业最低学分要求。不同学制毕业生学分根据教务处制定的指导意见进行规定。原则上三年制毕业生学分为125~135学分,两年制为80~90学分,五年制不超过235学分。一般课程按16-18学时计1学分,独立设置集中实施的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周26~30学时计1学分。其它说明:如包括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创新学分、讲座要求等情况。
第四章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程序
第十条 发布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
教务处在学习理解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宏观要求,提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指导性意见,经教学委员会审批后作为学校文件发至各二级学院(部)。
第十一条 组织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二级学院(部)根据指导性意见,由二级学院(部)主任组织,专业带头人(负责人)牵头,行业企业代表及教研室人员参与,广泛开展社会人才需求调查,校企合作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二级学院(部)教学委员会审定后按规定时间送交教务处。
第十二条 审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务处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报学校教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经校领导审批后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即为学校文件生效执行。
第五章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二级学院(部)在每学年开学初向新生公布,以便新生了解就读专业的培养目标及课程方案;二级学院(部)需指导学生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和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学习或选修计划。
第十四条 教务处每学期按获准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向开课单位发出总教学任务书。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接到教学任务书后,将教学任务分解,具体落实到各有关教研室和任课教师,并认真填写《学期授课任务书》,按规定时间返交教务处。
第十五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任何二级学院(部)、教研室、教师和教辅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推诿。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的二级学院(部)归口承担,由教务处划分和协调。任何二级学院(部)、教研室、个人都不得单方面截留教学任务。特殊情况下可由相关教学单位在教务处主持下协商解决教学任务的归口转移问题。
第六章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改
第十六条 为维护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应保持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对稳定。经审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不得随意修改。
第十七条 凡对经审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列的课程名称、学时、开课学期、课程性质作改动,或增开、少开课程,均属修改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八条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及教学改革的新需要,允许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必要修改,但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各二级学院(部)必须在开课前一学期的第8周递交《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改审批表》,并附上修订后的完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用不同颜色标示变动之处),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过期未履行手续或手续不完整的一律不予变动。
第十九条 凡因特殊情况需重大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提前一个学期以上征求学生和行业企业专家意见,以书面形式说明调整理由,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教学校领导同意后方可调整。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学生反映问题,并对学生详细公布调整的内容和理由。
第二十条 凡未经审批而擅自变动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校一律不予承认;凡未按规定报批而擅自变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者,按教学事故处理,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凡已列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应在计划颁布的10周内完成课程标准的汇编工作。所有课程应在开课的前一学期做好常规准备工作(如教材、授课进度表、教案、习题、课件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从颁布之日起执行。